百家争鸣 -> 体制改革
引入竞争,也要注意遵守和培育商业道德
作者:苗福生    发布:2006-07-28    阅读:2299次   
         我国电信市场从1994年联通成立,到2002年中国电信南北拆分,几经分拆重组,形成了目前的所谓的“5+1”竞争格局(固话市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三家运营商竞争;移动通信市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家运营商竞争;中国卫通经营卫星通信业务),彻底打破了原中国电信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目前,中国电信市场竞争之惨烈,是业内人士人所共知的。引入竞争大大加深了运营商经营的危机感,促使其改变服务,使老百姓得到了通信费用降低、服务质量改善的益处。但是,引入竞争也带来了诸如恶性价格战、网间互联互通不畅、网间结算价格争论、全业务经营等一系列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要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引入竞争,也要注意遵守和培育商业道德。
        据了解,在西方市场竞争发达的国家,法律不允许一个员工离职后,在三年之内到另一个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然而,在我国的通信市场,由于现行的劳动体制管理等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在通信行业工作多年,具有相当技术、管理经验的退休或提前内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成为各地通信建设或代办企业的技术或管理骨干,甚至有的企业就是由这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投资兴办的。如果这些人继续为原企业服务,倒也无可非议。令人惊诧的是一些人相反的成为了原企业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于是就出现了一种令原企业十分尴尬的局面:这些退休人员每月定期到原通信企业领取各项退休金及相应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必要工资调整)。他们吃的、花的是企业发给他们的退休金,在外面从事着的却是破坏企业经营、蚕食企业市场、影响企业效益的行为。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端谁的饭碗替谁说话”,甚至连山间草寇也懂得遵守“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绿林道德。这是亘古以来最基本的处世常识和商业道德。然而,这种传统道德在目前的电信市场已经被破坏。在全国各个城市,几乎都能在电信行业相关的代办商、工程建设商等方面看到这样一些花着企业的钱,吃着企业的饭,却又在从事着破坏企业经营发展的人和事!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这种违反最起码的生活或商业道德的行为毫无约束力。
        就一个员工而言,企业是其经济收入的来源、物质生活的保障。企业效益好,个人收入、福利待遇就高;企业效益不好,个人收入、福利待遇就低。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就是大河和小河的关系。只有企业这个大河兴旺,员工的小河之水(收入)才能有保障。这几乎是尽人皆知的基本常识。对于那些一方面每月不断从企业的大河汲取水源(收入),另一方面又不遗余力的用自己的手将企业大河的水向其它方向分流的人,社会不仅应从舆论上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而且也应从法律上进行制止。这种现象的盛行和得不到制止,决不仅仅是对原企业的伤害,而且是对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和商业道德的践踏,也有悖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学习八荣八耻,树立新的道德观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八荣八耻似乎应该再增加“以热爱企业为荣,以危害企业为耻”。因为,一个对经济上为其提供收入来源,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企业都毫无感激、爱护之心的人,很难设想他对并没有直接给其提供经济收入、只是其出生地的祖国有什么真挚的热爱之情!

        总之,我们欢迎和鼓励竞争,我们也欢迎一切有志之人发挥他(她)的创造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但是,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都应遵守最起码的商业和生活道德,如古人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政府、社会和舆论,决不应对社会中个别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行为听之任之而不闻不问。对于那些违背最起码、最基本的商业和生活道德的行为,比如这种拿着企业的钱,吃着企业的饭,却干着败坏企业利益的事的“无德”、“缺德”的竞争行为。不仅经济上不予支持(即便经济效果再好),而且应在舆论上予以谴责和批评,在法律上也应给与禁止。从社会道德、舆论、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结合,创造出一个不允许违背商业道德经营行为出现的社会环境。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思想教育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商业法规缺失的问题。国家应借鉴西方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凡企业离退休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经营行为。或者,只要他还拿着企业的钱(从社保机构拿钱则另当别论),就不应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即便他本人不脸红,社会也应在法律上禁止,在道义上谴责。这决不仅仅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也是对一种健康的商业道德和社会风尚的法律支持和培育的必须。

(作者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