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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本质及职能:一种新的视角
作者:宋圭武    发布:2006-08-15    阅读:2767次   
   

什么是国家的本质?国家应具有哪些基本职能?这里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下面,笔者谈一些自己不成熟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的本质

克烈逊和斯卡尔尼指出:“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1]他们认为:“几乎每位学者都会提出他(她)自己的国家定义,这些定义不可避免地会同已有定义有细微的差别,虽然其中有些由于有相似的方法而可以被认为是组成了一些‘学派’。因此,要达到一种综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2]

“冲突论”者认为:国家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国家是由于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这种观点,在19世纪受到了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最强有力的支持。针对19世纪的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观点是,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镇压机构,其基本作用是维护有财产的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写道:“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3]“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4]“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 [5]“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6]

恩格斯的这个思想在列宁的论述中也得到多次明确的表述。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7]“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8]

弗里德认为,一旦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出现了社会分层,在新的分化了的社会内部就存在不稳定性。“分化了的社会只能在以下两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他在自身中包含了促使自身消亡和回复到更简单的、对获取生活资料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分化了的社会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必须大大加强以前在分化期间就存在了的政治统治机构。”[9]这种为维持分化发展起来的“更强有力的机构”,就是叫作国家的正规政府机构。

“融合论”者认为,通过宗教、共同居住和语言等的作用,国家中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国家是一个调节社会各部分关系的机构,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奥本海默写道:“那些最初并非同一血统,而且语言通常也很不一致的人们,最终会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俗以及同一种民族感情。这种同一是从共同的遭遇和需要、共同的胜利和失败、共同的欢欣和共同的悲伤中逐渐地产生的。当主人和奴隶奔忙于共同的利益时,一个新的巨大的领域就被打开了;随后产生了一股相互的同情感,一种共同服务的意识。双方都理解了,并且逐渐认识到了相互共同的人性……先是通过一种共同的语言,然后是通过一种共同的心理习惯,他们逐渐地学会了相互理解。”[10]

杜尔海姆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中各不相同的部分共存于相互之间的和谐中,任何出现在这个系统中的冲突都是脱离常规的,都是社会有机体出现的故障;政府的职能并非是为了解决冲突,而是作为一个体现人们的集体道德观念或意愿的指导力量。他写道:“无论何时,当一个发号施令的政权建立,他的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就是建立一种对于信仰、传统和集体习惯的崇敬,也就是去维护共同的道德观念以反对所有内部和外部的异端。政权因此也变成了共同道德观念的象征,它活生生地呈现在所有人的面前。正如语言表达思想一样,管理机构也表达了共同的道德观念。这也就是管理机构为什么能具有高于其它一切之上的身份的原因。”[11]

塞维斯认为:“在所有的古代文明和历史上著名的酋长领地以及原始的国家中,官僚政治的产生和扩张也就是统治阶级或贵族的产生。‘分层’主要分为两个阶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是从政治上划分的阶级,而非从所有制集团划分的阶级。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发现不了那种在普通百姓之上的用于维持统治阶层地位的强权。至少在历史事实中没有记载,在考古材料中也看不到。换句话说,显然没有由于武力压迫而引起的阶级冲突。”[12]“……至于少数内战的情况,是贵族中的争权者越过继承权去夺取权力而发动的战争。”[13]“不管怎么说,对于分层---冲突理论存在一个更有力的反证。一个关于阶级反抗的相反证据,它与官僚政治的起源和演进有着必然的联系。”[14]塞维斯断言,国家形式的政府的发展不是对内部阶级冲突的反应,而是作为军事扩张和外部民族征服的结果。“甚至在那些〔古代文明〕最主张镇压实际上也自封为帝王的国家里,象蒂奥蒂华坎、西周、和蒂阿华坎等,更准确地说,暴力和镇压是军事上的需要和针对邻近的统治阶级的竞争,而不是针对他们自己原有人口中的一个阶级或一个部分。”[15]

萨姆纳和凯勒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作为社会协调的保障,在其权力范围内维持和平和秩序。显而易见,这种协调在生存斗争中构成了一种有利的条件,具有这种协调的社会比没有这种协调的社会能更好地适应其生活环境。” [16]

这种“融合论”的思想在恩格斯的论述中同样可以看到。恩格斯说:“社会产生着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新部分。这样他们就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17]

在另一处,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18]

这里,恩格斯更为明确地从管理和协调社会运作的角度来描述国家的本质。这可以说同“融合论”没有太大的区别。

“冲突论”和“融合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正如克氏和斯氏承认的,就各学派而言,“这两种思想是并非绝对地互相排斥的。” [19]

另外,美国丹佛大学的人类学学者乔纳森·哈斯在分析“冲突论”和“融合论”的有关观点时,提出了一种以权力为中心的国家演进观。他认为,国家的核心表现是权力和权力的扩展。在《史前国家的演进》一书中,他写道:“为此,我把国家定义为一个分层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管理机构控制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或谋取方式,从而必然对其余居民行使强权。”[20]他认为:“所有关于国家形成的主要理论的中心点,就是由社会首领发展了一个新的经济权力基础。这个新的基础为首领们提供了行使权力的强制性经济手段,虽然这些手段的效果取决于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同时,这个基础也给予他们理由和能力去发展和利用附属的武装权力基础和意识形态权力基础。武装权力基础可用作相对独立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也可用来保护社会和首领的经济权力基础不受外来威胁。意识形态权力基础可作为左右社会意识的工具,以便把首领的经济权力和武装权力合法化。它也可以被经营经济的领导集团利用来获取民众的支持,以对抗军警集团的潜在的威胁。”[21]

这里笔者认为:国家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个合作制度均衡。

首先,国家的优势是合作。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合作有不同层次和形式。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形式,部落则是一种范围较大的合作形式,而国家则是一种以地域和财产等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合作形式。人类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国家是一种综合形式的合作。对人类社会而言,合作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组织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组织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组织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组织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所以,正是由于合作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和分工优势,才使国家这种合作形式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国家存在的目的是利益。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主体各方,只所以能留在国家内部,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柯恩指出:“国家结构的出现迄今在理论上被认为是由人口压力、长途贸易、地域、战争、征服、防御、内部争端或由更稳固的中央控制形式所得到的利益引起的。”[22]当然,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主体各方其力量并不是均等的,强势利益主体很可能会侵蚀弱势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时,国家本身就具有了工具化的倾向,国家更多成为了少数强势利益主体谋利的工具。恩格斯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23]

再次,国家的产生过程实质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利益博弈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国家也是一种利益博弈的均衡。另外,任何国家的具体存在形式都是一种过渡形式,其具体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要求,并决定合作的相应形式。这里,生产力系统结构的变化是导致国家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不同的生产力结构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而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将导致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结构。所以,当一种新生产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越来越处于核心要素时,其要素所有者必将会要求相应新的要素报酬分配机制和合作机制,从而该要素所有者将会积极推动要素分配制度和合作制度的变革。在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土地所有者就是强势主体;在工业文明时代,资本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资本家就是强势主体;在知识文明时代,知识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知识所有者将最终会成为强势主体。所以,核心生产要素必将催生强势社会主体,而强势社会主体又构成了推动社会合作制度和国家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第四,“冲突论”与“融合论”实质体现的也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特征。冲突的目的是利益,融合的目的也是利益。“冲突论”更强调了博弈双方的对立性,而“融合论”更强调了博弈双方的合作性。不管是对立,还是合作,其表现形式都是一种博弈过程。博弈本身既包含着对立,也包含着合作,是对立与合作的一种对立统一过程。

第五,乔纳森·哈斯提出的以权力及权力的扩展为中心的国家本质观,深层次反映的也是一个利益博弈问题。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托马斯·霍布斯说:权力就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24]人们获取权力,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权力的不对等会造成博弈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权力的优势方一般也是博弈的优势方,从而也就是利益的优势方。所以,在客观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将争取利益的斗争演变为争取权力的斗争。

第六,国家是一种由利益博弈导致的现实制度均衡,而非理想的制度均衡。

制度均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所要求的理想均衡;一种是客观实践所导致的实际均衡。理想的制度均衡具有主观性,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构想。理想的制度均衡观念通过价值主体的作用,会对现实的制度均衡起到积极的反作用。现实的制度均衡具有客观性,它不以单个主体的价值判断为转移,是大量主体利益博弈所导致的一种客观现实,是一个合力的结果。

康德为国家制度的理想均衡提出了三点设想:1、人人自由;2、人人平等;3、人人自主。按照康德的观点,要建立这种国家,就必须遵循三项原则:“1、宪法规定的自由……;2、公民的平等……;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25]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理想的制度均衡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人道性;二是竞争性;三是公平性;四是和谐性。

所谓人道性是指,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尽可能为最大多数人谋利,制度的着眼点应是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应对弱者实现人道主义关怀。制度的人道性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

所谓竞争性是指,制度建设应当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社会总是要发展的,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发展,才会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存和生产手段,才会有更好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供人类享受。竞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是不应排斥竞争性的。当然,竞争有不同种类。理想竞争制度应当提倡正当、理性、有限度和有秩序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非理性、无限制和无秩序的竞争。只有理性竞争才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而非理性竞争只会导致破坏。

所谓公平性是指,制度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公平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源。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就意味着将最终失去秩序和稳定。从历史来看,社会动乱大都发生在公平严重缺乏的时代。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严重缺乏公平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其最终结果是奖懒罚勤,造成经济上的低效率和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当然,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社会不公平问题目前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否则,后果将是严重的。

所谓和谐性是指,社会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这里制度的和谐性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三是人与自身,即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与自然长久的共生共存,应当力促人与自然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破坏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原则,而不是动辄以斗争或其它破坏性的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人与人之间制度和谐的根本前提应当是双赢,而不是单赢或双损。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制度体系有利于每一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上述理想制度均衡的四个条件总体上是一个有机体系。人道性是制度均衡的目标;竞争性是实现制度均衡的动力源;公平性为实现制度均衡提供了秩序和稳定保证;和谐性是保证制度均衡长期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

当然,理想的制度均衡仅存在于理论之中,而现实中的制度均衡都是大量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一个结果;所以,现实的制度均衡并不总能与理想的制度均衡等同,有时二者相差的距离会相当大。

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是关键。现实中的制度均衡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主导性。在任何社会权力体系中,总存在强势利益集团,这个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演进的影响是巨大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多因素的。基于财产、规模、合作、声望、军事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强势地位。由于强势利益集团本身也是一个利益追求者,所以,由强势主导的制度变迁其最终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势集团。所以,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制约制度体系。但有效制约制度体系的形成本身又受强势的主导,所以任何有效制度的形成,都将面临着一个艰难和二难的选择问题。

从现实的制度演进过程看,有许多因素有助于促进制度体系向理想中的制度均衡状态演进。一是分工制度的发展。分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权力的分工本身就有助于对权力的互相制约。当然,分工也有可能造成对权力的滥用,但分工本身对这用滥用权力会有所制约,因为滥用权力对分工各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二是社会的多元化。多元化有助于制衡机制的完善和建立。三是人类理性水平的不断提升。这有助于利益主体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四是社会越来越关注政治权力的改革。政治权力是社会的核心权力,政治权力集团是社会的最强势集团。要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状态,对政治权力集团的制约是关键的关键。五是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发展。合作化与组织化再加上多元化,将对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二、国家的职能

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功能。

政府职能本质就是国家职能。政府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所以,国家职能最终的表现是政府职能。这里本文所指政府,是指广义政府。由于政府是由大量特定具有自我利益要求的主体组成的;所以,在实际中表现出的政府职能并不等同于理论上所要求的政府应具有的职能。

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组织,所以国家的职能,其产生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合作优势。当某项活动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时,这项活动就可考虑由国家来承担。当然,合作优势仅是国家职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国家的职能具有四维特性。

首先,国家职能是随时间而演化的,具有时间维特征。社会经济结构是决定国家职能的重要变量。而社会经济结构是随时间而变革的。所以,从时间维角度看,不存在固定的国家职能模式。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将要求相应的政府职能模式。是自由主义还是干预主义,本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

从历史来看,国家职能是随社会经济实践的变革而变革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当时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制度和重商主义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束缚,一般都举起了放任主义的大旗,要求自由经营业务。在他们看来,政府的作用必须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如果超出了其保护私有财产的范围,就不可避免地侵犯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西方资本主义政府普遍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基本上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干预,只扮演“守夜警察”的角色。

19世纪20世纪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使自由放任主义的主张彻底破产,迫使人们承认市场调节经济的严重缺陷和政府干预社会事务的必要性,导致了西方各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大规模干预的全面开始。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滞胀”的出现又使新自由主义乘机兴起。例如,在美国,80年代初里根一上台就掀起了一场“里根革命”,试图把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降到最低限度。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则围绕限制政府干预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精简政府机构和减少某些政府机构的职能,实行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私有化运动。

但新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其政策效果并不尽如人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场新的经济衰退不约而同地袭击了西方主要国家。在这一期间,各国经济增长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失业人数增加,企业大量倒闭,主要问题是失业与经济停滞。这时,新凯恩斯主义开始重申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在微观基础上的适应新环境的政府职能理论。1992年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后,提出“振兴美国经济”的口号,宣布实行一套新的经济政策,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认为“政府不仅要更多地干预,而且要更好地干预”。

其次,国家职能具有空间维特征,即处在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国家职能也应有所差别。这里主要原因是:1、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生产力要素结构,这将导致不同的职能需求;2、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周边环境是不同的。

再次,国家职能具有价值维特性。在国家内部,必有占优势方的利益集团,所以国家职能的界定,必定要体现优势利益集团的价值偏好,并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服务。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以一部分人攫取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为前提的。这需要一种机制来保障资源向特定的一部分人流动。为了使这种机制固定化,享有大部分资源的人就必须成为统治的阶级,那种保障资源流动方式的机制也在国家体制的名义下合法化。

第四,国家职能具有领域维特征。即:国家职能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要求。

在政治领域、国家体现的基本职能应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正是当政者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没有公正性,执政者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在经济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竞争。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在促进竞争中,国家职能的核心是要坚持效率原则。为此:1、只要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经济问题,都应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解决;2、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等应是政府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文化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为公众提供价值体系。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核心就是价值体系。国家与文化是互相作用的一对范畴。一方面,文化作用于国家,影响和制约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另一方面,国家又反作用于文化,影响和制约文化的生成和演进。文化对国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多重的。首先,文化为秩序提供内在约束。秩序是外生的,又是内生的。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的有机结合。秩序的外在约束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秩序的内在约束取决于人们内心的自觉和灵魂的价值导向。再完善的法律和外在约束,如果没有内在约束的有机配合,其约束只能是低效率和高成本的。文化的价值功能就是一种内在约束。所以,秩序的本质是文化,价值系统是秩序的灵魂。其次,文化为经济提供预期导向。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将导致人们不同的行为预期结果。规则意识浓烈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是一个样;机会主义心态泛滥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行为又是一个样。所以,在不同的文化价值系统下,人们的经济行为是有差别的。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方在交易中会采取不同的行为,从而导致成本与利润不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必然要求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应对这种不同的情况,以防止可能引发的各种损失。再次,文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意义。生活的本质在于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文化也就是生活的本质。作为国家,应充分发挥主导功能,为文化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国家应充分利用自身在文化生产上的规模优势和主导优势,应尽可能为社会提供好的文化“食品”。由于文化与经济密切相关,所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自身也处在不断变革之中。作为国家,一是应顺应潮流,推动文化转型;二是在文化建设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

在社会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提供规则和秩序。规则和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没有规则和秩序,就没有社会。

在军事领域,国家应体现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国家安全。这里一方面对内应惩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外应防止入侵者。

在上述每一领域内,国家所体现的基本职能并不排斥在该领域内国家应具有其它职能。同时,上述每一领域内的基本职能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效率是社会活力之源;价值体系是社会灵魂的归宿;规则和秩序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安全是实现上述功能的前提条件。

 

 

注释

 

[1] [2] H.J.M. Claessen & P. Skalink,ed., The Early StateP.3.

[3] [4] [5][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0、170、168、1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7]《列宁选集》,第3卷,第175页。

[8]《列宁选集》,第4卷,第48页。

[9]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1967年纽约版,第225226页。

[10]奥本海默:《从社会学角度看国家的历史和发展》1996年纽约版,第7071页。

[11]转引自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第54页,求实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

[12][13][14][15] 塞维斯:《国家和文明的起源》1975年纽约版,第285、286、286、286页。

[16]转引自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第51页,求实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19]H.J.M. Claessen & P. Skalink,ed., The Early State P.16.

[20] 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第155页,求实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

[21] 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第164页,求实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

[22] H.J.M. Claessen & P. Skalink,ed., The Early StatePP.69--70.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24]Thomas Hobbes, Leviathan, Parts I and II(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58),P.78.

[2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83年版,第419-420页。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196410月生,甘肃靖远人,现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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