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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的 经 济 学 思 考
作者:宋圭武    发布:2006-10-31    阅读:3266次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制度无所不在。
    什么是婚姻?婚姻之名,在我国历史上曾以“昏因”或“昏姻”相称。《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之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之婚姻。”《礼记·昏义》中写道:“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美国现代家庭法学者亨利·蒲尔认为,“从法律观点来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
    英国思想家爱理斯说:“婚姻就是合法的同居关系”“在文明状态下,婚姻是一国风俗或道德习惯的一部分,从而成为一种契约关系。” “婚姻是生命的最高境界”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繁衍后代”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互相约定放弃原有的独立人格,而以共同形成一个新人格,来经营永续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契约。”
    1981年,美国经济学家Becker首次把经济学方法引入对婚姻行为的分析,写了《家庭论》(A Treatise on The Family)一书,贝克尔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包括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因此于1992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贝克尔认为,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想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入。
    从经济学角度看,笔者也认为,婚姻的本质是经济,是一种经济均衡。但人们是否结婚,不仅仅取决于收入因素,而是取决于婚姻的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较,这里收益与成本包括的范围也是多方面的。
    婚姻的收益包括三个方面:身体收益、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
    婚姻所产生的身体收益主要是获得性的满足。康德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合法使用对方的性器官”。研究表明,性快感是仅次于毒品提供的生理快感。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使性生活安全化。特别是在艾滋病威胁人类的今天,稳定健康的性伴侣对谁都有好处。在性满足方面,婚姻使男女双方实现了消费与被消费的有机统一。
    婚姻所产生的物质收益主要是:一是生产的分工效益。具有不同专业化优势的男女,通过婚姻的形式可以使双方的收益达到最大,婚姻是一个互补双赢的方案。有关实证研究发现,在婚姻市场上,男性获得了至少10%的结婚补贴。在考虑到人力资本和其他特征的情况下,同样特征的已婚男性要比单身男性挣得更高的收入。二是生产的规模效益。通过男女互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规模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三是消费的规模效益。在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方面,婚姻的这种规模效益表现得更为明显。住房和家具,一个人生活用一套,两个人一起生活也是用一套。四是由孩子所产生的物质收益。因为孩子也可为家庭创造收入。当然,来自孩子的收益主要是一种未来收益。在传统农业社会,由于劳动力是主要的生产要素,所以生活在农业社会的人们就容易产生一种观点:多子多福。
    婚姻所产生的精神收益主要是给人以精神寄托和安全感。一是婚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躲避生产和生活风险的有效形式。婚姻是一种风险削减机制。结婚之后,夫妇之间可以同舟共济、相互扶持以抵抗各种不利的人生变故。例如,配偶一方可以增加他或她的劳动供给,从而应付对方所面临的工作危机,共渡难关。类似地,在健康出现问题时,配偶双方可以互相照顾、相濡以沫,从而不必积累大量的资财以备将来的医疗费用。二是婚姻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感情交流的平台。夫妻间良好的日常交流,可有效缓解社会所造成的压力。三是孩子所带来的精神快乐。孩子既能为大人带来直接的精神愉悦;同时,从孩子身上,大人也得到了一种对生命延续的寄托感;四是美好婚姻所带给人的社会形象方面的收益。人们总是希望自己有一个美好的婚姻,这也有助于树立一个人良好的社会形象。在现实社会,人们总是倾向于对具有美好婚姻的人给予更多信任和好的评价。
    婚姻的成本也包括三个方面:身体成本、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
    身体成本主要是在性方面的付出。从婚姻的角度看,性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权利是一种收益,而义务则是一种成本。
    物质方面的成本主要有:一是找对象时期的物质投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婚姻也是一种风险投资。为了减少由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在婚姻关系确定前,人们总是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对方的信息。这种了解过程就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二是在婚姻期间为维持婚姻所需要的物质投入。一个人在结婚后,为了维持婚姻的美满,仍需要对另一方不断进行一些物质方面的投入。三是由孩子带来的物质损失。孩子从出生到培养成人,这中间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当然,如果结婚双方倾向于“丁克”,则此项投入可不再考虑之列。
    精神方面的成本主要有:一是找对象时期的感情投入。在找对象时,有时一方不得不忍受另一方有意或无意的感情伤害。二是婚姻期间的精神成本。结婚后,双方的选择自由将会减少。钱钟书有个很好的比喻,婚姻是“围城”,站在城外的人想进来,城里的人想出去。这“围城”就是一种对自由选择的限制。另外,一方将有可能时常遭受到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如男人需忍受女人的唠叨,女人需忍受男人的粗鲁等等。三是由孩子带来的精神损失。孩子是婚姻的果实。孩子既能为大人带来快乐,也会招致许多烦恼。
    在现实中,一个人是否结婚,取决于上述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较。当上述结婚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理性的人就会选择结婚;当总收益小于总成本时,就会选择不结婚。从前曾普遍流传一句话:有钱没钱,找个老婆过年。这里一个人能否真正娶上老婆过年,就取决于上述总收益与总成本大小的比较,而不仅仅取决于钱的有无和多少。
    预期因素在结婚决策中也起着重要作用。那些在未来能够取得良好收益的人,总是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另外,身体收益、物质收益、精神收益三者之间存在替代效应。
替代效应的存在,根本原因是稀缺性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从来自身体方面的收益看,稀缺性是必然的。因为每个人的生理特征都有所不同。萝卜白菜各有各的价值,萝卜代替不了白菜,白菜也代替不了萝卜。另外,在身体收益方面,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是成立的。生活中存在的审美疲劳就是一个例证。再如小别胜新婚现象,实质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起作用。
    对来自物质方面的收益而言,稀缺性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不言而语的,这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其命题的合理性已得到广泛证明,这里不再赘述。当然,现实情况也有例外,但这里研究的是一般情况,而不是特殊情况。
    对来自精神方面的收益而言,稀缺性命题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是成立的。从绝对消费的意义看,也许来自精神方面的收益不存在稀缺性,但精神产品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消费的相对性,即人对精神产品的消费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对比较而体现的。“名次”是通过比较而存在的。“价值”本身就是相对比较的产物。有相对性就有稀缺性,所以,来自精神的收益本质上也满足稀缺性。另外,从现实情况看,人们对来自精神方面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如“久病床前无孝子”,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对于“孝子”而言,“孝”的收益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和社会道德评价方面。当一个人在尽“孝”时,本身就是在消费“孝”这种产品,并享受“孝”所带来的精神收益,如良心受到安慰,受到别人好的评价,并被社会给予较高的地位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孝”这种产品所带来的效用是递减的,所以,必有“久病床前无孝子”。当然,一个人要想尽“孝”,肯定也有物质方面的支出,这种物质方面的支出也会进一步加速“孝”产品效用的递减速度。
    在特定的效用偏好结构条件下,由于来自身体方面的收益与来自物质方面的收益及精神方面的收益存在替代性,所以,人们在实际的结婚决策中,总是要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取得一个总效果。身体条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都是影响婚姻的因素。当一个人在某方面比较欠缺时,其它方面的优势对这种欠缺就有一种弥补作用,最终结果取决于总的情况比较。优越的身体条件可一定程度弥补在社会地位和财富方面的不足;较高的社会地位也可一定程度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同样,雄厚的经济实力也可一定程度替代其他方面的不足。当然,人们在找对象时,总是希望对方各方面条件都好。但现实世界并不总是不完美的,鱼与熊掌往往不能兼得。所以,在现实的婚姻决策行为中,人们不得不面对种种选择,不得不做出综合考虑。
    由于每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是不同的。所以面对同一个人,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看法。“情人眼里出西施”,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另外,一个人在一生中,其效用偏好结构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人也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现实中存在的陈世美现象就是一个随条件变化而改变了偏好结构的典型事例。改变一个人效用偏好结构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原有的效用偏好结构。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具有路径依赖性,新的效用偏好结构要受到原有效用偏好结构惯性冲击力的影响。二是生理因素。一个人生理条件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其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三是职业改变。一个人在一生中,职业的改变是常有的事,有的人一生中可能会改变职业五、六次以上,不同的职业必然具有不同的激励系统,相应一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这时也会一定有所变化,以适应这种新情况。四是社会影响。社会影响主要是指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时尚对一个人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所产生的作用。一个中国人,如果转到美国定居,其效用偏好结构肯定会发生变化,因为出于生活的需要,他只有在生活方式上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他的人生价值。同样,由于社会潮流和时尚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即使一个人处在同一国家中,他也会为了适应形势而不断改变自己的效用偏好结构。从众行为的普遍性为人们随社会环境而改变效用偏好结构提供了一定的心理基础。五是自然环境因素。人也是适应环境的产物。不同的自然环境,必然会为人们提供不同的选择菜单。人们选择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适应和改变的过程,在这种人与自然环境的互动关系中,人自身的效用偏好结构必然会随所处自然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鲜花插在牛粪上”,反映的就是不同收益之间的替代和偏好不同的情况。“鲜花”只所以能插在“牛粪”上,一种情况是“鲜花”综合了“牛粪”的总收益,然后才决定插在“牛粪”上。“牛粪”虽然“味臭”,但“营养”价值高。另一种情况是“鲜花”对“牛粪”有一定偏好。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偏好。还有一种情况是上述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还有一种红颜薄命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婚姻市场的竞争所致。一般而言,漂亮女人将会有许多竞争者。这时,在漂亮女人周围将会形成一个较为激烈的竞争场。大凡竞争比较激烈的地方,其产生的伤害性就有可能越大。所以,漂亮女人在现实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也就较大。这种伤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女人之间的争斗;二是男人之间的争斗。有些人当自己得不到时,也会阻止别人得到,甚至有时不惜采取毁灭的手段。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落后的经济交换水平。在社会发展的早期,由于交换水平的落后和交往关系的不发达,婚姻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十分突出的。这时父母和媒人的作用就会显得十分重要。一是父母社会经验丰富,是过来人;二是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天然和真诚的。所以,父母是子女婚姻问题的最佳代理人,这是一种客观的自然选择结果。另外,媒人的存在也提高了婚姻市场的有效性。一般而言,男女双方都是选比较熟悉且在社会上有一定诚信度的人做媒人。这里有两个作用:一是有利于知道更多对方的一些信息;二是媒人自身也间接起到了一种“保证金”的作用,媒人是以自己的诚信作抵押品。同时,在经济水平落后的条件下,由于做媒人也有一定的经济收益,所以,媒人做媒的积极性也较高。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交往关系的发达,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这种现象也将趋于淡化。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这种淡化也许是一件艰难的事。
    存在买卖婚姻现象的深层原因也是经济。父母来自子女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收益;二是精神收益。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由于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存在替代性,所以作为父母,可能更倾向于考虑子女所带来的物质收益。在我国,有些落后地区出现“高价婚”现象,就与贫困是有直接关系的。贫困家庭的父母更偏重于考虑物质收益;另外,“高价婚”也有一种保险功能。在现实中,天灾人祸导致有些家庭出现变故时,也往往有可能产生买卖婚姻现象。
    人口的性别比例、社会的财产分配状况、社会的制度体系等都会对婚姻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当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时,婚姻就会在实质上更倾向于表现为一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形式。若法律规定一夫一妻,这时人们就会以一种变相的形式来对付法律。如以情人的形式存在等。二战后的法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社会财产分配的不均衡也会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当贫富分化比较明显时,婚姻市场也会产生分化,富人阶层将会在实质上更多表现为一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形式。有钱的人将会通过找情人和包二奶等形式实现实质的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另外,不同的社会制度结构也是影响婚姻市场的一个重要变量。从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看,在封建等级官僚体制下,有了官就有了一切,所以当官者是婚姻市场最大的赢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金钱是万能的主宰,所以有钱人是婚姻市场最大的赢家。从具体的制度安排看,一些小的制度变革也会对婚姻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如税收政策对婚姻就有影响。在比利时就曾发生过这样尴尬的事情:有不少年轻人因为结婚后两人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而不愿结婚,宁愿以合租的名义同居,这使得警察不得不在清晨到他们合租的房间中检查年轻男女们是否睡在两张床上,是否共用一个牙膏等等。再如教育制度的改革,对婚姻也有直接的影响。据有关研究,夫妻双方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会对婚姻起一种稳定的作用。所以,更加公平的教育制度和更加低廉的教育费用也会有助于提高婚姻市场的有效性。所以婚姻市场的均衡,最终取决于人类社会及制度体系的总体均衡。
    如何促进婚姻市场的均衡?一是要防止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实行科学的人口政策。这里既要保证人口性别比例在空间维度上的合理配比,也要保证人口性别比例在时间维度上的合理配比。二是要防止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财富的分化将导致婚姻市场在实质上的分化。三是要在制度创新上做好文章,要着力建立和谐、公平、人本、竞争的制度体系。要大力破除“官本位”和“钱本位”的制度结构。四是社会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婚姻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五是要进行文化观念创新,要提倡更加健康文明理性和更加人性化的生活方式。六是要尽可能健全完善婚姻市场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法制,坚决制止婚姻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1.苏珊娜·格罗斯巴德·舍特曼:《婚姻与经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王涛译。
2.罗滨 编译:《思想大师的婚姻智慧》,新华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3.「芬兰」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02年12月第1版,李彬、李译夫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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