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经济现象的产生、存在、积累都有其深刻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而不是“忽然间从天上掉下来”的,“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存在、积累同样也不例外。如果说资本主义世界的“贫富分化”是由于“资本主义”这种“可恶”的制度造成,那么,产生于当代中国的“贫富分化”现象,又是怎么造成的?难道也是由“可恶”的“制度”造成?显然,还不能这么说,至少不能“类比”出这个结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亦有原因。
一、对于勤劳的人民难以致富之物质基础的深度分析
笔者始终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我们这个世界都是由物质决定的,不管它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可以说无一而例外也。因此,要讨论老百姓为什么“勤劳”而不能“致富”的问题,我们就需要首先从“物质”出发,或者说应该从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规律”出发,因为“物质不仅可以决定意识,也可以决定物质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
1、缺乏生产资料占有是人民难以致富的物质根源
笔者以为,造成老百姓“勤劳”而难以“致富”的根源或者说物质基础就在于,老百姓们始终没有或者说始终缺乏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换言之也就是说,如果老百姓始终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不要说在“前社会主义”的人民富裕不起来,就是熬到了现在和将来我们的人民同样富裕不起来。这是由于,即便上溯1万年,财富的分配都是依所有制进行。
应该承认,从“社会主义制度”即从“人民当家做主”的这个角度上去看问题,我们还不能说“公有制”或“国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因为所谓“公有制”、“国有制”是国家掌握“生产资料”,而不是具体的和有所指的人民在掌握生产资料,或者干脆就说,生产资料是掌握在国家的手里或者说生产资料是掌握在管理者的手里,人民难以实现其所有权。
或许有读者会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能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关于这一点,笔者不想与您发生争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不是一种政治形式。而笔者要说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治制度,应该是一种能够让我们的老百姓“都能富裕起来”的政治制度,而不应该是一个只制定了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的政治制度。
大家知道,“议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发源地,它是代表资产阶级说话的一个场所,其结果是能够将资产阶级的、具体的和有所指的、经济利益落实到实处的政治制度。可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或“国有制”,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度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只能体现宏观上的国家意志,因为缺乏具体性。
或许有人又会说,“国家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其实,这是种只有联系而缺乏区别的认识。笔者承认,国家与人民是有联系的,有时甚至是个“共同体”。但是,人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原则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可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的“国家利益”能体现人民的利益。
2、“国有制”、“公有制”绝不等于“人民持有制”
是啊,形成“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在那里呢?显然,这是必须要回答和必须要回答清楚的问题。长期以来,老百姓付出的最多而获得的却最少,此现象可一直追溯到奴隶社会。为此,无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经济学家无不鞭挞,结果到了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任其继续下去,笔者完全有怀疑社会主义历史使命的必要了。
大家知道,老百姓是否能富裕起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分配制”,而“分配制”却是由“生产资料占有”即所谓“所有制”决定的。不管人们是否承认,不管在哪种已经形成的社会制度下,老百姓的“穷”似乎都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那么,在社会主义这个人民终于可以“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下,我们的老百姓是否最终可以从根本上“富裕起来”呢?
否,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老百姓仍然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在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公有制”或者说是“国有制”,它们并不等于“人民所有制”,而在上述生产资料的上面,并没有镌刻着一位我们的老百姓的名字,也就更不要说“参与分配”的问题即“人人都有份等于人人都没有份”。
一个“人人都没有份”的所有制形式,又怎么能说是“人民占有”?相反,一部分拥有国有资产使用权、管理权的人,却可以支配、掌管着依据它们而产生的“分配权”——这显然是比“前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为什么?因为他们依据的是人民的财产进行分配的,而把“人民”这个“主体”给丢到九霄云外去了。试问,该分配制度合理吗?
正由于如此,在前不久,笔者发表了一篇文章,它的题目是,《所有制可能是科学发展观的祸根》,因为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所有制形式,才导致了目前这种不合理“分配制”的存在。也正是由于有了上述“分配制”的存在,才使得另一部分没有、缺乏国有生产资料使用权、管理权的人们,最终走向新的“贫富分化”的另一端。我不知道此,还要坚持到何时!
二、对造成勤劳的人民难以致富的理论基础的深度分析
其实,造成中国百姓“勤劳”而难以“致富”不仅只有“物质上的原因”,还有“精神上的枷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应用上的“错位”和所谓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对人民“致富”的制约。可以肯定,在任何一种制度下都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因为资本的产生、增殖、积累就在于“不能按劳分配”,而到了共产主义,又实行“按需分配”。
1、“劳动价值论”掩盖了“贫富分化”形成的原因
首先,让笔者说一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学说对老百姓“致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许有人会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获得成功的理论,你怎么说它对老百姓勤劳致富有“负面影响”?是的,笔者以为,它不仅对老百姓勤劳致富有负面影响,而且还是百姓走上勤劳致富道路的精神枷锁!
笔者承认“劳动”可以创造“价值”,谁也没有说“劳动”不能创造“价值”。但是,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当作“唯一”,当作人民致富的必由之路,那么,受其害的也就只有我们的老百姓。而事实上是,我们的老百姓确实“勤劳”,谁能说老百姓是“好逸恶劳”之辈?恐怕谁也不能说,可是,在这种所谓经济学思想支配下,“耐劳”的人民富裕起来了吗?
没有,不要说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老百姓相比,就凭“贫富分化”现象在我们国家的与日俱增,就足以说明我们的老百姓的贫困程度。试想,在一个20%的人占80%的人的财富而80%的人只占20%的人的社会财富的国家,那80%的人即我们的老百姓,能算做是已经富裕起来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可是,人们不禁要问,造成此现象的根源又在那里呢?
笔者以为,除了上述在“物质基础”方面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精神层面上的原因,那就是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老百姓的影响。笔者以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即“劳动价值学说”是站在整个人类的角度,是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去看问题的,或说是站在“人与人的阶级关系上”去看问题而不是站在“个体劳动者”的角度上去看问题的。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对于“个体劳动者”,“劳动价值论”无异于在告诉他们说:你们只要“吃苦耐劳”就能创造、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价值。而事实上是,他们确实能创造出了价值,但自己就是得不到,或者说自己只能得到少部分的“劳动价值”。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资本家剥削,那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又被谁剥削?如此,“劳动价值论”的用意何为?
2、“按劳分配”剥夺了人民分配“剩余价值”的权力
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我们的老百姓为什么也富不起来呢?笔者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之所以富不起来,还有另一个原因的存在,那就是包括中国在内在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实行“按劳分配”。难道,“按劳分配”这种制度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合理的吗?是的,如果要问“为什么”?是由于使我们的劳动者失去了分配“剩余价值”的权力。
第一,劳动仅与创造财富有联系,但与占有财富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劳动创造与财富占有始终也没有成过正比,否则也就不会有“剥削阶级”这个概念的产生了;第二,任何一个企业雇佣人们劳动都是为了从他们的身上获得“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转化而来,“剩余价值”系非工资部分。第三,百姓失去分配“剩余价值”的权力。
既然“剩余价值”是“非工资部分”,那么,又何谈什么“按劳分配”呢?不要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里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都实现不了“按劳分配”,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里,难道就能实行了“按劳分配”了吗?大量的事实证明,越是劳动强度大的,其工资待遇就越低;相反,那些不直接参与劳动的领导人,其工资高得有点怕人。
如此,谁又能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实行的不是“按劳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里实行的就是“按劳分配”?如果真的这样,有些大陆的劳动者为什么要往台湾、香港等地偷渡,而中国的一些劳动者为什么又会往美国、日本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跑?上述现象,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话能说通吗?“经济学”不是在“解释现象”?
显然,用“按劳分配”的“经济学”是解释不来上述“现象”的,因为上述压根就不仅仅是一种“现象”,而是具有规律性的“本质”的“体现”!换言之也就是说,不管是到了什么社会,所谓的“按劳分配”都是一种幻想,也就更不要说“按需分配”了。在“大跃进”时代我们不也搞过“按需分配”吗?结果怎么样?不是把国家的粮仓给翻了个“底朝天”吗?
社会主义准所有制形式为何就是股份制
笔者以为,从严格的或者说从根本的意义上说,“所有制”由“分配制”来决定,或者说“所有制”是“分配制”长期积累的结果。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没有“分配”就不会有所谓“所有”。当然,没有“分配差异”的积累与负积累也就没有“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与扩大。换言之,我们要想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就需要从改革现有“分配制”上入手,因为现有分配制非但消除不了“贫富分化”,还可能是产生新的“贫富分化”的机制也。
一、是否有与生产资料有关的分配权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如上所述,我们的人民勤劳而难以致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农村这些年来之所以能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就在于他们拥有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相对使用权,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农民兄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乡镇企业中获利有直接的关系即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相对占有,所以才有了广大农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了的金光大道。
1、相对占有生产资料是农村改革之成功经验
这些年的华西村,之所以能够走上普遍富裕的道路,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有庞大的村办企业,广大的华西村人民能够从他们的村办企业那里获得比较理想的经济收益,也就更不要说,我国农村目前所采用的所有制形式,不管是土地承包制还是联产责任制都具有生产资料占有或者说都具有生产资料相对占有的性质。上述,难道不是农村改革之成功经验?
大家不妨设想,如果当代农民不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不能部分占有乡镇企业的生产资料,我们的广大农村会有今日之翻天覆地的变化吗?——当政府、企业占用农民的土地时,为什么要给农民进行补偿?如果他们对土地没有使用权,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具有收益的性质,当政府、企业征用他们的土地时,为什么又要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土地补偿金?
据笔者所知,当河北宣化沙岭子电热电厂承建时,被占用土地的当地农民,人均获得了至少4万元的土地补偿金。除此之外,他们还拥有优先在电厂就业的权利。如今,这些因征地而在电厂上班的征地工,月工资都在数千元以上。诚然,也就更不要说,广大的农民兄弟利用国家、集体分给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了。这显然是个无法否认的事实。
可是,与他们就生活在一起的、张家口市的下岗职工的命运却实在令人堪忧了。大家可能知道,河北省的张家口市,有十多个毛纺织企业,由于是军事重镇,改革开放的时间比较晚(1994年才宣布对外开放),错过了改革开放的最佳时机,所以先后停产和破产——肯定也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可是,笔者要问的是,大批的下岗职工,他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呢?
由于广大职工不具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大部分都属于国有企业——所以,他们一旦下岗便顿时失去了收入的来源。即便是企业已经破产,土地被开发公司占用,他们也不能从被占用的土地上获得补偿。最可恶的是,部分企业连破产的权利都没有——由于国有企业的破产需要有计划,主要是因为上述企业一般都欠银行大量的外债,担心国有银行因此而破产。
2、生产资料非相对占有导致部分职工贫困化
更可怕的是,政府不仅不容许这些企业破产,也不允许这些企业职工下岗呢。或许有读者会问,企业都已经停产,职工都已经回家,政府为什么不让这些企业的职工下岗或者说失业呢?是啊,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其实,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每增加一个下岗职工或者说失业人员,政府就需要多增加一分下岗、失业人员救济金,尽管只有一百多块钱。
一百多块钱(100元至150元之间,有的企业更少,少得只有几十块钱)?是的。这不是连基本生活费都达不到?是的。或许又有读者会说,市场这么开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为什么不积极就业?为什么要靠政府的救济?这是因为,他们除了一般都是“4050”人员外,更可怕的是,他们除了能当挡车工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本事了,也就更不要说自己创业。
大家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创业的能力。试想,就连大学生、研究生都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何况是一些年过半百而又缺乏一技之长的人呢?或许,还有读者会说,他们毕竟是一少部分人,并不能代表一座城市的就业状况。其实,他们并非是一少部分,而是一大部分也。为此,笔者不妨问大家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下岗职工与党员的人数,谁更多?
可以肯定,在笔者所说的那个城市,下岗职工的人数远比党员的人数多得多。笔者为何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按城市中党员的数量计算,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也就更不要说下岗职工比党员的人数要庞大的问题了。大家知道,我们的党员人数是8800万,而我们全国的人口只有13亿,如扣除60%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少年和已退休的人,失业比例该有多大?
这个帐,有初中数学水平的人都能算得出来,用不着笔者涂鸦。如果这件事情放到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现在,我们先不讨论该种算法是否正确,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口由于不具有生产资料哪怕是相对占有权(这一点远不如农民),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不要说因病、因学致贫,其贫困化程度十分严重!
二、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如果说农民兄弟脱贫致富还有赖于土地、生产资料的相对占有的话,那么,我们已经失去工作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工人阶级或者说当今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将通过什么样的路径避免被边缘化、贫困化的加速呢?难道就等着政府、部分领导、工会组织过年、过节的时候去“送温暖”解决吗?如此,我们的党、政府为何不能从“改革路径”上思考一下?
1、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应该由其历史地位决定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首先搞清楚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究竟“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关于上述问题,由于曾多次、多方阐述,在这里,请原理不再赘述。但是,为了保证文章的连贯性,笔者以为还有做些必要、简单陈述的必须。无疑,社会主义既不是共产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它是介于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能够独立的社会形态。
换言之也就是说,“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并不是共产主义而正是社会主义。有这种认识、判断的人不只有笔者,可以说“泛邓小平理论”论者也都是这么认为的。否则,他们也就不会把邓小平理论概括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而概括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了。更重要的是,社会实践已经证实,人类不能超越社会主义直接进入到共产主义。
至少,资本主义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应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存在是客观的,是否认不了的。我们先不论其存在是否合理,但一定是客观的。既然是客观的,那么,我们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就不能否定这个前提,否则我们也就没有在这里讨论上述问题的必要。如此也就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是个包含了共产主义、资本主义“二重性”的社会。
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那么,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又是什么呢?笔者不止一次予以表述过,它不是别的,正是当代中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何以见得?这是因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别实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还不能说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因为市场经济刚降生不久矣!
为什么说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或者说对应的是“资本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属于“社会资源经济”,体现为谁拥有“社会资源”谁就拥有“主义”;而资本经济则是“谁拥有资本谁就拥有‘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还不能说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因为它们缺乏更丰富的市场资源。
2、历史经验证明,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
大家知道,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实行的都是私有制;大家又知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告诉我们,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呢?最初的时候,我们误以为实行公有制,结果怎么样?实行了数十年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非但未搞上去,还出现了滞后现象。
于是,前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发生了解体,而前苏联那个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国家也发生了剧变。如此当然也就说明,“提前进入共产主义”的或者说在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搞所谓共产主义经济社会制度,搞所谓“公有制”是不成功的,或者说是基本上是失败的。否则,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就不会将计划经济改造成市场经济。
我们应该敢于承认,“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之所以搞不起来,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行了所谓的“公有”制度也。诚然,这绝不是在说,“公有制”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第二,社会主义的产生也具有偶然性,未达到实行公有制的条件。
第三,社会主义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套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不成;第四,其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应该是介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之间,这当然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特殊的历史地位和时代特征决定的。第五,它应该能对前两种所有制形式兼容并蓄。
笔者以为,由于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实行的又是市场经济制度,所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就不应该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也不应该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除了原社社会)都在实行的“私有制”。换句话说就是,从私有制到公有制是需要有一个“过渡形式”的,而这个“过渡形式”不是别的,正是介于“公有制”和“私有制”间的“股份制”。
三、为什么说只有股份制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准所有制形式?
无疑,为了解决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就需要改革目前看似“合理”而实际并不合理的所有制、分配制,并通过对所有制、分配制的改革,来实现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够富裕起来的最终目的。于是,有这样一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因为,如果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就无法进行分配制改革。
1、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为何必须是“股份制”?
当然,这里讲的“股份制”具有“股份制化”的意义,也是由“股份”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本质、性质决定的,或者说实行股份制的结果必然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之伟大时代的到来。诚然。绝不是在今天,而一定是在未来。这是因为,股份制已经不再具有“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它至少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构成,与我们曾经搞的“集体所有制”具有一些相似性。
但是,肯定不相同,因为我们曾经搞的“集体所有制”是“人为”而非“物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曾经搞的那种“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政治运动而不是在经济社会自然发展的状态下形成的——包括前苏联搞的“集体农庄”和中国大陆搞的“人民公社”都不属于。如此也就说明,股份制其实也就是在经济社会自然发展的状态下形成的“集体所有制”。
“自然状态下形成的集体所有制”即“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吗?是的,回答是肯定的。如此,是否又可以说“股份制”不再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性质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第一,股份这种所有制制在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就已经产生了;第二,社会主义国家之前搞的股份制,并非是其社会的本质体现。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主要的特征就是股份制吗?是的,这是由于: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比较丰富,一般表现为介于“私有”和“公有”之间的那种“中间状态”——只有股份制具备;第二,它是“私有”向“公有”演进的一种“过渡状态”,符合“循序渐进”的演进规律;第三,实践证明,它是一种到目前为止不同阶级、制度都基本上能接受的所有制形式;第四,股份制比私有制和公有制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相对性。
在经济界、管理界人们为什么会把“股份制”称为“现代企业制度”?试问,“现代企业制度”是什么制度?如果不先进、不现代,实践证明不能为企业、为国家能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话,人们为什么要把它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当然,“现代企业制度”也就自然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体现,也就更不要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向该方向演进!
2、是否走股份制道路为何将决定中国改革之成败?
有了以上的认识,我们再来探讨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可行的问题就不怎么难了,因为我们只剩下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笔者的《回复朗咸平〈我不反对改革但应重新定义改革路径〉》发表之后,无疑引起了人们的一些关注。在关注之余,有读者评论道——缺乏具体方法与步骤。笔者也承认这一点,因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换句话说,作为构想,不能仅仅停留在“构想”的层面上,它当然应该是一种能落到实处的东西了。
假设股份制体现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有的所有制形式的话,那么,我们怎么办才能迎合经济社会这一发展规律,又能符合把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和中国的国情呢?笔者以为,只有实行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大家知道,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公有制”是个“基础”。事实证明,这种所有制形式,难以避免贫富分化现象的发生。
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公有制形式也确实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仅是难以使人民尤其是城市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笔者以为,国家的富强与人民的富裕并非矛盾,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先不要说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人民本来就应该富裕,单从公有财产人民持有而人民又不具有公有财产处置权的这个角度上看,它应该是一条改革路径也。
好的是,笔者是专门研究、从事、设计、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学者,并不缺乏探索精神和想象力。为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搞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财产股权持有与分配管理法》,但愿,它能够成为有志于探讨“分配制度”改革的人们,提供一份有抛砖引玉价值的东西。关注的人,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财产股权持有与分配管制法(模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