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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法治国”理念的严重质疑
作者:崔长林    发布:2007-03-14    阅读:2839次   
    现如今,有句话非常流行,不管在什么场合,就是全国人民开的代表大会上,也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上。这句话是什么?就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国”这句话也错了吗?在没有把道理讲清楚之前,显然还不能得出“错”的结论,因为这句话的“正确性”,似乎已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可是,如果我们能够坐下来细心想想,不难发现,它的历史不但悠久——中国古代发家就有此主张——若没有搞错的话,还是当今中国“忙于处理”而“疏于管理”现象不断产生的直接祸根。
    一、何谓“以法治国”?为何体现致命缺陷?
    最近笔者在网上看到崔文华教授一篇文章,说“以宪治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问题”。笔者以为,“以宪治国”或者说“以法治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法律始终滞后于已经形成的犯罪”或者说“法律始终滞后于已形成的一切不良社会后果的事实”。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旦发展到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而到那时,用百姓的话说,“黄瓜菜都凉了”。
    首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道德的上线”,就是说一旦发展到让法律“说话”的地步,人类的道德屏障已经被违法分子给践踏得差不多了。事实上是,我们的社会、我们国家、我们的人际关系并不是由法律制度来维系的,而主要是靠道德关系来维系的。这,恐怕是再清楚也不过的道理了。至少大家应该承认,对簿公堂的事情,毕竟是少数人的事情。
    其次,当然也是更重要的是,就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即便人人都知道有一个个法律法规的存在,可是,人们就是不能按《合同》办事,也就不要说“以法办事”了,也就更不要说在我们的法律条款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法律条款了。比如,通过结婚个别人就能达到发财致富的目的,而在我们的《继承法》中却明文规定,夫妻是第一继承人,而不管“是否再婚”。
    一些缺乏道德,更不惧怕法律,而又能游刃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人,通过结婚以达到致富的目的不说,还使得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茫茫原野。另一方面,在中国之《继承法》的保护下,那些人不但活得自在,而且把死者的老父母、子女们,从本来属于儿女、父母的家中驱逐!试问,这样的事情还少吗?最不能容忍的是,“杀人者”已经“偿命”,才找到真凶!
    正由于如此,笔者才说,一旦到了到让法律站出来“说法”的地步就晚了,可以说“生米已经做成了熟饭”。比如,当一个又一个的违法事件发生了以后,我们的环保部门和所谓执法部门才露面,结果是被人偷的人、被污染伤害的人才能出来把违法者告到法庭,让受害人承担诉讼费。再加上公检法反映得迟钝,真不知道有多少良民百姓被我们的法律逼上绝路。
    那么,什么是“以法治国”?笔者以为,它是产生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一种东西,其目的、作用,基本上是在保护少数“违法者”的利益。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在已经违法的前提下,才能受到所谓法律的保护,要不然,在西方国家为何会有所谓“陪审团”制度?即便是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如何做到保护“非违法者”的利益?即便能赋予其保护职能,已经死了的人能复活吗?已经污染的环境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恢复吗?
    二、何谓“以理治国”?为何体现“理在法先”?
    比如,一个“违法者”已经违法,受损害的人能挽回受到的伤害吗?难道通过法律的途径给他们赔点钱就算挽回他们已经受的损失吗?试问,有多少个违法排污企业,通过法律的制裁以后,能把已经被他们污染了的环境给恢复了?难道国家收了那么几个钱就算“以法治国”?谁为在不知不觉中喝了污水的下游人民的生命承担责任?即便有人承担,岂不晚矣?
    笔者以为,“以法治国”这种提法实在是落后,似乎非要把人们都逼到法院里的时候才甘心呢!先不要说“以法治国”这种理念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已经有了(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即便它产生于资本主义世界,也不能算做是种什么新鲜玩意儿,因为“违法在前”而“护法在后”。如是,在一个讲诚信、讲礼仪、讲文明、讲道德的国度,为何不提倡“以理治国”的理念?什么叫科学发展观?按一个漏洞百出的《宪法》能体现科学发展观?
    或许有人问了,我们不讲“以法治国”讲什么?笔者现在可以告诉你:“讲理”也!什么叫“讲理”?“讲理”难道能够把我们国家“讲”出来个子丑寅卯来?是的,因为“理在法先”,可概括为“以理治国”。试问,如果没有“法理”,怎么会有“法律”?一个连“理”都不讲的国家,哪有什么法律可言?诚然,笔者这里讲的“理”有两曾含义:第一,“以理治法”。即,只要是不讲理的,都应该制止,即便它已经成为法律条款,都须立即加以改正。
    第二,“以理治国”。即,不管他是谁,不管它干什么事情,都必须要给大家讲出个道理来,讲不出道理的——无论其是否合法——都不能去办。比如,在老百姓还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公务员和我们的领导干部就不能享受,因为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为公务员服务”的。否则就属于不讲理,因为此种做法虽不违法,但肯定“违理”。
    为此,为了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能使宪法能真正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于和意志,笔者斗胆向中国政府、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迅速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理法》。有两层含义:一,理在法先,以理治法;二,以理治国,先于法来管理国家。
    三、何谓“理在法先”?为何体现“逆变管理”?
    在我们政治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一个“透水事件”还没有处理完,另一个“透水事件”又发生了;一个“污染事件”还没有处理完,另一个“污染事件”又发生了;一个“药品降价方案”还没有实施下去,另一个“药品降价方案”又出台了。分析原因,无疑,与我们部门领导人,“只讲法”而“不讲理”的工作作风,无不产生联系。
    比如,导致部分居高不下的药品价格的根源在于有“特殊公民”的特殊性上即基本上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人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看病、吃要基本不掏钱,那么,“高药价”和“高医疗费”现象就不可能被制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领导人就是不敢面对上述理的存在,而把注意力盯住了药品批准文号上,结果把丰厚的药品利润,送给了外企、外药。
    再比如,为了发展游戏产业,不惜以一个民族青少年沉迷于网吧为代价,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把后代的前途给断送。虽然不具有普遍意义,但谁能说青少年犯罪率的提高与上述无关?我们为何不能通过“逆变管理”来达到“防患于未来”的目的?比如,通过设计、生产《腐败疫苗》、《环境污染疫苗》、《洗钱疫苗》、《金融危机疫苗》、《青少年犯罪疫苗》和《企业亏损疫苗》等,就不失为是一种好方法、好路径。而且还可以肯定,采用这种方法达到的效果远非是制定、颁布一部法律可以相比的。因为,疫苗是种“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管理。
    疫苗分嵌入、开放式两种。由于“先于法律存在,具有防止、避免、根除包括腐败在内各种反经济过程、程序的功能”,所以其体现为“化反危机资源为发展资源”,体现“化反经济资本为经济资本”,体现“以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去治国而不是等到发生了违法事件后再处理”。那么,它是怎样产生的?无疑,产生于对“以法治国”的严重质疑。
    诚然,以上也不是说可以不要法,而是说与其提倡“以法治国”,不如提倡“以理治国”更科学、更具有科学管理意义,因为“逆变管理”是一种具有能够“防患于未然”之特殊功能的方法论。上述,乃“理在法先”之意义,当然,它也是“逆变管理法”精髓之所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