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的伦理体系正悄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造成这些变化的原因,当然是支撑伦理体系的经济基础、法制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然,由于经济、社会和法制基础及其作用于上层建筑的复杂性,变化着的乡村社会伦理观念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还有短时期内难以判断出变化的正面性与反面性的。由此,关注这一变化的学者,因为判断的结论不同,而分为乐观派和悲观派。乐观派从变化的总体上、主体上分析,认为乡村社会的伦理变化的主体部分,与我国主流价值观念体系相吻合,并成为主流伦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悲观派则从某些乡村调查到的一些负面现象出发,“以偏概全”的把乡村伦理说成是出现了“危机”。
本文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研究,结果发现:纵向比较,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伦理,与过去极左路线盛行时期的伦理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横向比较,乡村社会的伦理比城市社会的伦理,仍然是纯朴得多;从总体上的分析,乡村普通老百姓们的伦理,比官员们的伦理先进得多;乡村弱势群体的伦理,比先富起来的强势群体的伦理好得多。
乡村伦理的治理,不能再用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孔孟之道以及“假、大、空、套”的口号,不能依靠新老左派、行政官员和说“假、大、空、套”的媒体,而只能依靠村民自组织。
一、喜人的乡村社会伦理变化
在我国广大乡村,随着原有支撑农村伦理体系的经济基础、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日渐解体,新的、进步的、人道的、老百姓喜欢的农村伦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笔者由于上了年纪,经历过改革开放之前的乡村生活,至今不忘却饿肚子的滋味和心理感受,总爱把现在的乡村情况与改革开放之前的乡村情况来一番对比,这种对比是本能的,无法抹去的。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发现现在的乡村伦理虽然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的典型案例的确是触目惊心,但是却不能不承认从总体上看,要比改革开放之前的乡村伦理好得多。
1.在政治伦理方面,由对过去农村政策的“失望、无奈与无望”,开始变成对现在农村政策的“欢迎、拥护与信任”
政治伦理包括许多方面,例如人生追求、对执政党的看法、对行政的期望、政治参与等等,在此我们仅分析广大农民对农村政策的伦理评价方面的变化。
在过去长期的极左路线时期,我们的农村政策总的来说“左”的出奇,严格限制农民的行动,农户的土地、牲畜、大农具被“充公”,结果是再一次验证了经济学上“公地悲剧”理论的正确;农民们只能在所谓的“集体”里,实行“统一劳动,评工记分,大锅饭分配”,又出现了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等行为。农民们劳累一年,吃不饱穿不暖,而且看不到好日子何时能够到来。当然,极左路线、政策和理论往往靠“高压”手段来推行,没有“高压”手段作保障,极左路线、政策和理论一天也维持不下去。在动不动就挥舞“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为纲”的大旗下,谁要是对现实稍有不同意见,轻则遭受批斗,重则将被“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你永世不得翻身”,直至把你的肉体消灭。在这样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法制背景下,农民们为了“求生”、“自保”,在伦理上就不能不表现出“失望、无奈与无望”。
粉碎了“四人帮”,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彻底抛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国人民获得了“第二次解放”。与此同时,我们在农村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支持农民搞家庭经营责任制,放开农产品市场,允许乡镇企业发展,“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等问题开始得到解决。天还是那个天,地还是那些地,粮食产量却大大增加,经济作物却大大增加,农民收入却大大增加,虽然农村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农民们破天荒地过上了比过去好多倍的好日子。近几年来,取消了农业税,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取消义务教育学费,试点新型农村医疗改革等,对农民有利的农村政策当然受到农民的欢迎。正是在这样情况下,农民们对我们的农村政策的伦理评价自然高了起来,也就由对过去农村政策的“失望、无奈与无望”,开始变成对现在农村政策的“盼望与信任”。这里说的“信任”,指的是相信、满意、拥护等含义;“盼望”,指的是希望农村政策继续改革、越改越好、不断出台更好的政策等含义。
2.在官民关系伦理方面,由过去的“官猫民鼠”开始变成真正的官民平等
同政治伦理包括许多方面一样,官民关系伦理也包括许多方面,在此我们仅分析农村中乡村干部与农民关系的伦理评价方面的变化。
农业税取消后,不但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使乡村社会的官民关系伦理悄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的最重要表现是,基层政府官员、社区组织和农民自己,开始把农民当成了和别人一样平等的人、一样有权利的人、一样自己代表自己的人。
农业税取消前,乡镇政府官员和村民组织成员为了“养活”他们自己,对征收农业税和五花八门的费,有一种“本能”的冲动、旺盛的干劲和持久不断的动力。每逢秋收过后的征税收费季节,乡镇政府官员全体出动,在各个村的村民组织成员的带领下,一个村一个村的、一户一户的“拉网式”的收缴。农户交了便罢,如若家庭困难交不出,轻则“办学习班”(一种变相的拘留和批斗),重则把农户家里的猪、牛、羊、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等值钱的东西拿走变卖变现。为此,几乎所有的农村年年都发生过许多起惨案。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困难交不出农业税的困难户、贫困户、老弱病残户的户主,往往要象“老鼠怕猫”一样的东躲西藏。我多次在农村调研时听老农说过,自打他们记事起从没有象现在的乡镇政府官员收费征税“凶恶”。我曾经调研过一个村,位于乡政府的后山上,3个多小时的爬山路,村民们凡是看到山下有人上山便会发出信号,村民们听到后都快速躲进庄稼地里、森林里,以避免政府官员收税,或林业局保护局官员查砍树。在这种“官猫民鼠”式的官民关系伦理上,什么平等、什么人的尊严,统统都不见了。
至于改革开放之前,乡村中的“官猫民鼠”式关系更是强烈,不堪回忆。那时,一个普通老百姓若是“得罪”了官员,那怕是“冒犯”了一个支部书记,轻则被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地富反坏右”等大帽子,接受“无产阶级革命派”和民兵们的批斗、游街,重则将接受被消灭肉体的待遇。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果断地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极其错误的理论和政策,从而为农村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老革命家彭真生前亲自主持制订的村民自治法,破天荒地给了农民自己选举村干部的权力。“胡温新政”不失时机的取消了农业税和各项费用,其深刻含义一是农民不用养活乡村干部了,二是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必需自己养活自己,更为官民平等的农村伦理的健康发展,扫除了最大的经济障碍。这一历史意义,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3.在乡邻关系伦理上,由过去的“相互提防”,变成了“相互尊重”
在过去几十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我国包括乡村在内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极不正常,互相之间都要提防一手,否则就可能受到别人的“揭发”,其结果不堪设想。特别是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名义上的献“忠心”而实际上的自保,上级恶整下级,下级揭发上级,同事相互检举,即使在一个家庭里,也出现了父母揭发儿女,儿女检举父母,夫妻反目,姐妹弟兄成仇的现象。那时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为了自保而不得不相互不信任,不得不相互提防。为此,乡村熟人社会里的相互信任、相互了解、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等美德,不得不被抛之一边;人们见面打招呼都言不由衷,不能不“留一手”;至于有的行为,更是躲进自己家里,不能让街坊邻居发现。
粉碎了万恶的“四人帮”,人们欢呼获得了第二次大解放,其标志是各单位中那些以整人为生的“左派”们夹起了尾巴,过去那种不可一世的威风扫了地,人们之间恢复了相互的信任。特别是,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生产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出现了人们所常说的“各顾各”的现象,正是这种“各顾各”,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一是使过去生产队里各个农户家庭相互之间的利益相冲突、政治不相容的根源,被彻底解决了;二是由于在一个村包产到户时,全部都是平均的分配土地这一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起点的平均、平等和公平,使村民们建立起了相互尊重别家的承包土地的伦理观念,几乎很少出现不承认别家土地边界、侵犯别家土地权力的现象。在此,村民们的伦理是,各家都分得了土地,如果自家不承认别家的土地使用权,别家也不承认自家的土地使用权,那就无法安心生产,也就是经济学上的成本太大,村民们都知道再也付不起;三是在长期集体化里饿坏了的农民,为了首先把肚子填饱,都拼命在自家田地里劳作,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大家都认可、都遵守的伦理。
4.在财产伦理上,由过去的“斗私批修”和“私产有罪”,变成了“公私兼顾”和私产受尊重
我国农村长期的私有制,私人财产观念根深蒂固,但是随着1950年代高级社后土地、牲畜和农具等私人生产资料的无偿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大跃进”、“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砸烂家庭坛坛罐等炊具、“一平二调”,与此相关的“消灭私有制”、“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理论、政策和行动,“私产有罪”成为农村中的主流伦理。1960年代初,为度过难关,决策层不得不做出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自然村集体所有的决策,才勉强度过了危机,保持了农村社会的延续。当然,农民们对这种“私产有罪”的主流伦理并不认同,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也就出现了以下三种现象:一是不能不把不满埋在心底,采取沉默的态度,因为稍有不满便会“大难临头”;二是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各家相互承认别家的有限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在极左路线盛行时也艰难地运行着,而没有崩溃;三是在所谓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有无限优越性”的集体生产中“搭便车”、“出工不出力”。
随着1980年代农村家庭生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决策层一而再、再而三地宣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长期不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村中农户土地等使用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与其相联系的其它私有权也被得到了必要的强化,由此而来的“私产有罪”的伦理,也就顺理成章的变成了私产受尊重、受保护的伦理。
5.在婚姻家庭伦理上,由过去的“推崇稳定”,变成了“追求婚姻质量”
婚姻是一种很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庭构成的基础,是男女双方通过社会认可的契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彼此都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共同生活方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是建立在财产、权势和婚配双方绝对不平等、不自由这一历史性不合理的基础之上的。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新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长期极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农民束缚在生产队这一集体组织里和土地上,农民们的婚姻伦理并不表现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而是另外的因素。据云南省妇联的一项关于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的农村调查,排列顺序为:1.对子女的职责;2.相处融洽;3.有共同追求;4.相互间有依靠;5.对配偶的义务;6.感情热烈。而在强调对子女的职责的前提下,人们当然推崇婚姻家庭的稳定,而对离婚则持低评价伦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们的劳动剩余时间增多,男女交往机会增多;随着城市大门对农民工的放开,青年人主要是女青年的就业机会增多、收入渠道增多、数额增大,原来以稳定为好的婚姻家庭伦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开始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男女双方的爱慕与感情已经上升到重要位置,感情不合的离婚多了起来,村民们对离婚者越来越表示理解、容忍和支持;“四世同堂”式家庭遭到瓦解,小家庭成为普遍现象,社会化赡养老人也已出现;过去难以启齿的“性福”问题,开始成为人们的话题和追求。
6.在性罪错伦理上,由过去的“单纯谴责”,变成了现在的“容忍、同情与帮助”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社会环境的引诱、唆使和提供条件,极个别农村妇女误入性罪错行业(俗称卖淫)。在我多年来调查过的乡村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案例发生,有案例发生的仅是极个别。据我早些年主持的一项研究,云南省1981年—1991年某妇女教养所收教的性罪错妇女543人中,农村妇女370人,占68.13%;城市妇女173人,占31.87%。这说明,有人把犯有性罪错的妇女全部说成是农村妇女,是不符合实际的。在性罪错妇女中,偶犯和初犯者多,职业者少;年龄呈低龄化,未婚女青年多;活动方式具有隐蔽性、单独性和流动性;团伙增多,但临时纠合性强。
在我调查的曾有性罪错妇女的乡村,老百姓对本村性罪错妇女普遍持同情态度,尚没有发现如城市里官员和精英们那种谴责、蔑视者。村民们认为,这些妇女之所以走上性罪错的道路,实属家庭困难,被逼无奈。有个资历很老的贫困村村干部曾对我说,我们干了几十年,如今还是吃不饱穿不暖,什么时候脱贫致富也说不准、更看不清,如其让青年人窝在村里受穷,还不如任他们去。而对于那些因城市里的官员、富人的所谓引诱、“包养”,村民们谴责的往往是那些官员和富人,“赚他们的钱,应该!”。当这些妇女有时回家时,村里并没有出现道德家们希望出现的那种“一片舆论谴责声”。
显然,乡村里对性罪错妇女的这些变化,已经抛弃了我国社会长期来存在的过时的伦理:一是妇女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从一而终的伦理;二是“男人对性不忠为小节,女人失贞是大逆不道”的两性歧视伦理。近几年来,一些国际组织资助在云南省农村作发展项目,主张把包括“卖淫者”、“性罪错者”、“性病者”、“艾滋病者”在内的所有人平等看待,宣传、提倡把“卖淫者”、“性罪错者”称为“性工作者”。这种扎扎实实、一点一滴的普及以人为本的伦理和行为,值得在全国推广。
二、乡村伦理的负面变化及其原因
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伦理发展,也客观存在着一些并不健康的、令人担忧的伦理观念。我们的任务,是实事求是的分析这些现象,找出存在其中的原因,才能给出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那么,乡村伦理已经发生的负面变化,都有哪些呢?。
1.城市已有的负面伦理向乡村社会的传导
在我国,城市始终是乡村的学习表率、仿效榜样和判别标准,城市的伦理不管是正面的、反面的,都对乡村起着引导的作用、传承的作用,城市里那些负面伦理也自然传导到了乡村。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里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伦理,总的说互不信任,为适应极左的、人人自危的环境,不得不“见人‘三分话’,互相提防”。这种互不信任的伦理关系,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乡村,当然主要是乡村极左中产生的一批以整人为生的“流氓”、“无赖”的迫害,村民们之间随之而来也不得不适应这种互不信任的伦理关系。
这里有个典型案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地区许多地方过去长期没有小偷,人们没有偷窃、被偷窃和防偷窃的观念和伦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来了一大批北京、上海和四川的知青,有的知青耐不住“食无肉”的苦日子,自觉不自觉的偷捉房东家的鸡“开荤”,从此使西双版纳地区有了小偷,由此而来使当地村民们慢慢地建立起了偷窃、被偷窃和防偷窃的伦理观念。
2.平民百性对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无奈”伦理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一个果断破题和深化的过程,监督制度更有一个健全的过程,县、干部以权谋私、腐败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普遍、比较严重,使乡村农民群众中“当官掌权,谋私自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伦理,成为大家的共识:有关系的人拼命当官,当上了官拼命捞钱,“不捞白不捞”;当不上官的,自认“没本事”、“没福气发财”;丢官的,自认倒霉。当问及如何解决党政机关干部以权谋私、腐败问题时,村民们普遍感觉是“没有办法”、“小老百姓管不了”。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昆明市城郊在村干部选举时普遍不积极,问及原因,村民们形象地说:“我们这里的村干部都是臭虫,在没有当上村干部时没有便宜占,肚子是瘪的,当上了村干部,就拼命‘吸血’贪占集体钱财,肚子很快便吸饱了。不要再选新干部了,就让吸饱了血的干部继续干得了,因为‘臭虫肚子吸饱后,就再吸不动集体的血了’”。
3.在邪恶势力面前不得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乡村社会中普通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在我国至今尚无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和机制的大环境下,在邪恶势力面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就是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浙江宁波打工的贵州省农民肖敬明,2006年7月14日晚目睹一起斗殴杀人案,在向警察举报并破案、杀人犯被绳之以法后,却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保护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屡屡遭受案犯的威胁、敲诈、恐吓,不得已带着妻子、8岁的女儿和刚满月的儿子举家逃亡他乡,微薄的积蓄化光了,工作找不着,生活陷于绝境。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宁波公检法机关无法依据法律,对肖敬明及其一家进行保护和帮助。另据报道,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在各级法院几乎没有超过10%的,有的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比例更低。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共5500件,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所占比例不到1%。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的当地老百姓之所以长期不敢揭发,保持沉默,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黑势力太强大了,如若揭发便会“大难临头”。因此,彻底解决类似山西黑砖窑事件,不从根本体制与机制上寻找产生的原因、设计解决方案,今后类似问题今后还会发生,老百姓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伦理与态度也很难转变,社会风气也很难好转。
4。“无的放矢”、“假大空套”式的教育掩盖了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前,极左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说教伦理,只所以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得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配以极其严厉的高压手段,可以说,没有极其严厉的高压态势、极其残酷的迫害手段和极其冷落的人与人关系,极左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伦理一天也存在不下去。
粉碎“四人帮”以来,在一些形而上学的指导思想下,思想宣传工作比较重视有形的硬件方面,而对于无形的说理,一方面研究的不够,另一方面更很少往人们的心坎里下功夫。一段时期里,“无的放矢”的“假话、大话、套话、空话” 盛行。由于没有了极其严厉的高压态势、极其残酷的迫害手段,这些“无的放矢”的“假话、大话、套话、空话”式的说教,基本上什么作用也不起。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许多乡村的机关干部的思想宣传工作,就是往村庄老百姓的墙壁上,涂写几条标语完事。这种形式主义传达给老百姓的信号,一是党政机关干部写写标语,肯定不是当真的,用不着管它;二是党政机关干部只会写写标语,说明他们要么是没有什么撤(办法)了,要么纯粹是应付上级,也用不着管它。
5.基层社区管理上的“空白”
长期以来,与不定期的政治运动相适应,我们的乡村基层干部被“养成”了工作就是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习惯性思维与行动,很少把社区内的公共事物、公共品供应,挂在心上,更很少落实在行动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乡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们经历了由抓政治运动向抓微观经济活动的转变,象华西村、南街村靠大办工业而富裕的仅是特殊的案例,不具有普遍性,而绝大多数乡村办工业都以失败、“付学费”而告终。有的可能是没有经验,有的可能是进不了市场,有的则是污染大、能耗高而被“关、停、并、转”了,有的则是管理不善而垮掉了,如此等等。一个又一个的项目没有成功,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后,使他们对办工业式的经济项目“谈虎色变”。此外,乡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们与所有农户一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承包地”,就不能不把自己的主要精力用在了自家的“承包地”里。当然,乡镇有行政任务,例如收取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以及计划生育、协助征兵、对困难户分发救济款等,这涉及到他们及他们的亲朋好友的经济利益,而且无一例外的有补贴,他们还是有积极性的。取消农业税与费后,乡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们便没有了行政强制性的工作任务,这样一来,他们就和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区别了,至于没有报酬的社区管理,他们当 然是懒得过问了。
至于被有的学者们称作为“乘虚而入”的家族管理、宗法管理,据我在云南省的调查,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并没有那么严重,也没有那样可怕。这是因为,几十年、上百年的老家族、宗族领袖早已去世,他们的子孙也已经没有了“继承”的任何资本,特别是经过“包产到户”平均分配土地之后,并不存在掌握大量生产资料、能够呼风唤雨的领袖人物,也很少有能够带领大家与政府、市场谈判的挂帅人物。而在农户家家都拥有差不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权力的情况下,大家都只有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和精心经营,才能致富过上好日子。
6.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的不信任伦理
长期的封建社会,“为尊者隐”成为大家必须遵守的不成文的法规。到了近期,“为尊者隐”演变为“下级为上级隐”、“媒体为中级以上官员隐”(不准披露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干些什么,老百姓在一段时间里并不知道,但是纸包不住火,一旦老百姓知道了内情,原来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认识、看法便完全变了,久而久之,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说教,不能不打个问号。例如,在乡镇和村两级的党务、政务中,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但是至今作的都很不理想。由于不公开,有权就可以从中搞名堂,就可以贪污受贿,就可以对老百姓耀武扬威。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能不产生我们所不需要的观念、伦理和态度。
三、乡村伦理怎样治理?
谈起乡村伦理治理的必要性,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怎么样治理。现在,各行各业、各个区域都存在着治理的问题。不但乡村伦理需要治理,城市伦理也需要治理,行政官员伦理更需要治理,即便是知识界、精英界的伦理也是需要治理的。多种多样的治理摆在面前,千头万绪,这就需要一个采用科学方法治理的问题。
(一)由谁来治理?
1.新老左派行吗?
新老左派们当然是摇摇欲试的抢着对别人教育。但是人们有理由担心,他们到了乡村,挥舞起他们那种被我们党和广大人民群众抛弃了的左派言论,诸如“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错了,失败了”;“重新恢复毛泽东人民公社集体化的生产方式”;“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将每日每时的产生资本主义”;“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七八年再来一次”;“现在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需要再来一次革命”等等,这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是把农村搞乱;二是遭到拥护党的农村政策的广大农民的反对,从而把他们赶走。
2.行政官员行吗?
在我国民间组织很不发展的情况下,一提起农村工作,人们自然而然的想到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行政官员都是乡村的精英,而且都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培养、考察和选拔,本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际上问题大的很。一方面,这些行政官员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思想觉悟并不见得比农民高,他们的伦理观念并不比农民好多少,这从他们向农民收税收费中的强制行动、从他们贪占农民利益而使农民不断上访、从屡屡揭发出他们的腐败行为,等等中,就可以证明。另一方面,我们多少年来就是依靠他们在作着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其结果是成效很不理想,“假、大、空、套”、“文不对题”、“言不及义”,而且还花去了纳税人大量的钱财,真是得不偿失。
3.现有主流媒体行吗?
我长期在云南省农村调查,曾多次深入农户家庭访问,基本上没有看到农户订阅国内主流纸制媒体者,当然就更不要说能阅读了;我的老家在农村,我经常通过电话和亲人们联系,也没有听说他们订阅主流纸制媒体者,当然也就更不要说能阅读了。我看到的乡村行政机关用公费、党费的确订有主流纸制媒体,但是很少有人阅读,没过一段时间就作为废品卖了。我常想,现有的主流媒体,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有关部门配备了最先进的设备,网罗了大批社会精英,怎么老百姓就不喜欢读呢?百思不得其解。因而,靠现有主流媒体来进行包括乡村在内的社会伦理治理,怕也是不行的
(二)用什么理论来治理?
1.已经失败的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理论行吗?
所谓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理论,是由斯大林“创造”的,以纯粹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大呼隆”生产、消灭市场机制的,配以行政强制和对人迫害的、僵化式的社会主义理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用这种理论搞了几十年,最终都亡党亡国。我国也搞了几十年,结果是人民吃不饱饭、穿不暖衣,物资匮乏,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不正常,并没有任何可以继承或者供人们留恋的伦理观念。现在,我们已经抛弃了这个理论,仅有极少的一些人还在坚持这个理论。即使是真要用这个理论,我猜想连寻求这样的理论宣传员都很难呢!?
2.孔孟之道行吗?
近些年来,孔孟之道在我国死灰复燃,一些人津津乐道的高喊“以孔孟之道立国”,有的媒体拼命鼓噪。应该承认,孔孟之道中确实有一些至今仍然有生命力的观点,但是从总体上看,孔孟之道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学说,和现代民主社会所需要的伦理体系、价值观念格格不入,早已被大家都公认的“五四”先辈们所批臭。现在,确有若干学者在作着复辟、改造和修正孔孟之道的工作,有的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那个于丹教授就作的不错,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质疑她解释的孔孟之道不少的并不准确、硬伤很多。可见,孔孟之道也需要与时俱进,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而在至今尚无大家公认的与时俱进、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前提下,怎么能够轻易地就作为乡村伦理乃至于城市伦理的武器呢?!
3.“假、大、空、套”式的口号行吗?
长期来,我国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假、大、空、套”式的口号现象,凡是上级布置的、要求的以及社会需要的某项工作,上下级之间都会用言不由衷、言不及义的假话、大话、空话和套话来应对。久而久之,“假、大、空、套”式的口号成为人们争而效仿的法宝,说真话、实话反而越来越不吃香。君不见,一张报纸,领导人作报告,洋洋洒洒一大篇,有新意的话没有几句,听的人无不交头接耳;一张报纸,密密麻麻几大张,有用的信息没有几句,人们也就看看标题便当废纸卖了。如果重复这样的陋习,能有说服力吗?能有效治理乡村乃至全社会伦理吗?!
(三) 放手让乡村社区村民自己教育自己
既然现有的新老左派、行政官员和主流媒体都难以担当起乡村伦理治理的重担,那么也就只有乡村村民们自己组织起来,自己治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了。
实际上,只要不抱有长期以来存在于我们头脑里的那种“农民愚昧落后”、“农民懒惰无知”、“农民缺乏教育”、“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等极其错误的认识,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伦理的喜人变化,都是农民自己变化的,而不是主要来自外力教育的结果。
再从唯物论来分析,村民们的内因变化是根本的、是动力的、是主要的、是关键的,而外部因素则是第二位的、次要的。
自老革命家彭真主持制订农村村民自治法以来,全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的确是喜人的,至少比城市里的民主建设先进得多。特别是,几十年的农村民主建设的实践,已经培养了农民们的民主意识、自组织能力、自我教育机制。
还有,在长期的实践中,农民们早就具有了辨别真假、美丑、善恶、好坏、是非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完全相信农民们在自治组织的组织下,自己治理好乡村的伦理以及其他有关自己的事物。
注释:
1.申端锋: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中国评论》(香港)2007年3月号,
2.余东明:一个“逃亡证人”的故事,上海法制报2007年6月8日。
3.董雪芬:云南农村妇女性罪错浅析,载赵俊臣主编《云南农村妇女地位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昆明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