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用地转让制度由协议转让发展成拍卖转让,其根本原因不是在于经济学原因——即土地价格卖得太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在于土地主体缺位所产生的腐败行为,这实际是个政治体制问题。土地主体缺位必然导致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盛行。原以为公开拍卖土地就可以做到公平、公正、清廉,而事实上其中的腐败行为更严重,更不公正,不仅价格卖高得出奇,使普通百姓消费不起,而且大量的小房产商被挤出,造成垄断局面。看来土地拍卖是一个非常失败的经济制度,它不仅继承和光大了协议转让制度的所有缺点,而且将协议转让制度的优点丢失殆尽。当初极力推行拍卖制主要在于我们对形成腐败的原因认识不够,以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解决政治体制层面的问题,所以尽管当时明知道我国土地高度奇缺,只有一个卖家这个事实,尽管有不少人指出土地拍卖会导致今天的恶果,但是我国还是坚定实施了拍卖制,并且是全国一盘棋,其它土地和房子供应渠道一概封死。我国正在城市化,人们进城不能不要城里的土地,实行城市土地拍卖制度无异于拍卖“户口”,无异于拍卖进城的脖子,无异于拍卖粮食、食盐和水。如果说当初是为了扶持房产市场而实行唯一供地供房制度,那么我国现在是不是该广开这方面的供应渠道呢?土地拍卖制度是不是该寿终正寝了呢?个人认为不仅是普通住房用地不能拍卖,就是高档住房用地也不应该拍卖。在高档住房用地方面直接设立消费税更符合政治经济学原则。
那么我国应该如何转让住房用地而保证严洁呢?个人认为应该实施“政府定价+掷骰子”转让制度。这个制度之所以可行在于“掷骰子制度”涉及政治体制的轻微改革,而非仅仅是经济制度改革,所以它可以较好地消除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土地价格一旦由政府确定,那么政府就可以依据百姓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很低,中央只需一道限价令就可以解决问题,而不会像现在这样几乎完全失控。毕竟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地价完全失控像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这绝对不是我们的政府所希望的。所以在土地不断紧张,城市化不断加剧的这个国情下,这里不能与国际接轨,我们的政府不能丢失地价的控制权。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相信政府比市场做得更好。
那么掷骰子转让制度是什么意思呢?当政府转让一块土地时,自然涉及到那个开发商能获得这块土地开发权的问题,那么政府用什么方案选择开发商呢?首先不能选择差的开发商,得选好的开发商;其次是在好的开发商中选择哪个开发商的问题。对于前者可以通过资格认证来确定,后面将谈到,对于后者我们可以通过掷骰子确定哪个开发商胜出。胜出的开发商只是运气好,而非关系好。显然这种方式拿掉了政府官员的决定权,阻隔了他们和开发商的直接联系。这里是每个商家胜出的几率与“攻官”无关,与运气相关,自然官商勾结行为也难以产生。当然这里得要求参加竞标的开发商不得少于一定数目,以防止因开发商间串谋或者因政府的“安排”而造成的开发商间的“谦让”行为,同时也保证行贿的高昂代价的存在。
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出在选哪个开发商这个环节。政府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可是又有那么多的人想娶她,于是想娶她的人只有“攻官”了,以使自己能娶到。所以我们在这里不能搞民主择商,比如像有的人士提出的让民众选择开发商。这里问题是:一是哪些民众来当选民我们不好确定,二是民众哪来足够的选择所需的专业知识?三如何防止开发商的“攻选民”?
我们已有的选择制度的设计——不管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都是基于选择最好的理念,这是不是真的很科学呢?其实我们的“人事”是个混沌系统,这里哪来最好?我们有多少事情是只有张三最合适而李四最不合适的?不是的,相反我们绝大多数事情都是很多人都能做,只是谁有机会去做罢了。这就是说西方的民主选择制度远不如掷骰子选择制度合理有效。如果按掷骰子方式选择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没有行贿的理由和必要了。
掷骰子选择开发商也不是没有漏洞,而是有,其漏洞在于资格认证这个方面。也许我们现在觉得资格认证的问题太素了,不值一提,但是我不这么认为。我从来认为成功在于细节,所以认为这个漏洞可能会废掉整个掷骰子转让土地的优势。那么如何修补这个漏洞呢?这就要求设立“行政竞争制度”来辅助①,此时可以设立多个认证机构,让他们同时对开发商进行资格认证,取他们认证的平均结论。此时只要保证认证机构足够多,则行贿的代价就足够高,从而开发商行贿的动机就足够小。为了保证开发商的职业精神,可以实行等级认证制度,让等级高的开发商的中签率大一点,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很容易完成这种概率设置。
这里为了防止认证机构被当地组织(主要是政府)控制,得规定一个地方的多数认证机构归外地政府管辖。比如假如武汉有10家这种认证机构,则可规定其中至少得有8家归外地政府管辖(具体细节参见注释①)。还有很多防止腐败技术可以在“行政竞争制度”内设立,这里不具体谈。在这里可以预见的是,在“行政竞争制度”下腐败行为将被极大地抑制,这正是我们所希望的。
真正决定房子质量的是建筑商,但是据个人实际了解,他们由于在竞标过程中处于绝对劣势,利益很难保证。这种竞标是另一种拍卖,民工工资大量被拖欠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竞标制。那么是不是可以在这里也加入一定分量的“掷骰子制度”,以保护建筑商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