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焕金(网名hhj)提议我定义的价值为财富价值,这个很好,免得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混同不清。我建立的财富价值论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价值理论,二是价值分配理论,三是价格理论。
一、 价值理论简述
那么何为财富价值呢?即价值就是表达财富多少的量。这个定义在于形而上学的基本要求,我们要研究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经济活动就得先知道商品(财富)本身有多少,这同物理学中要知道物体有多少(质量)的道理一样。至于如何测量这个多少那是另一个问题。经济学在这儿出现的真正问题是没有意识到量和量的测量是两回事,将二者搅和在一起了。比如马克思那里就存在这个问题,当他定义价值是抽象劳动的时候,那么接下来便是测量价值的问题。显然依据马克思理论劳动时间应该是测量价值的东西,但是他只是在最开始时使用过一次“劳动时间测量价值”的表述,后来则是劳动时间也是价值(马克思的原语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那么我们测量财富的量——价值呢?一是直接测量,效用论就是选择的这种方式,但是由于他们不理解量和量的测量间的区别,将效用当成了价值(效用论为了与劳动价值论划清界线,称价值为价格)。实际上效用只是测量的对象,效用的量才是价值。二是间接测量,李嘉图和马克思是选用的这种测量,他们主张利用劳动量来间接测量商品的量——价值,但是他们同样不知道量与量的测量间的区别,认为劳动量就是价值。马克思将李嘉图的观点发展成社会劳动不是进步而是倒退,倒退的原因在于他的数学和哲学修养太差(千万不要以为马克思有自己哲学理论就怎样怎样,其实那些东西他自己是不想发表的,只是后来人违背了他的遗愿)。马克思没有弄懂个量、平均量和总量三者间的关系,他的社会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就是平均量,但是他不能很好理解这个,结果将黑格尔的那套极端辩证法的语言逻辑拿了过来,糊弄一气,造成没有人能够理解的局面。比如他开始讲“劳动量测量价值”,后来辨证成了“劳动量决定价值”,就是一例。
从目前的人类知识看直接测量价值是没有可能性的,也就是说效用价值论是没有出息的,因为已有哲学知识告诉我们的将这样一个结论: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这里不打算介绍这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反正斯密和马克思都有这个结论,这可以为我佐证一二。这个结论说明什么呢?他说明商品交换是表面现象,是第二性质的。第二性质是不可直接测量的,比如温度、色彩都是第二性质的,不能直接测量,所以我们得测量第一性质的东西——劳动。从这个意义上看斯密和马克思是对的,但是他们没有真正从哲学角度论证“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真正论证后我们会发现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以劳动为中心的人类活动——实际是不同人类活动的交流,因为没有这种交流我们就不能组成群体。商品只是完成这种交流的媒界。所以,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间接测量是可行的,他们的问题是测量不全面,是部分测量——是像用高度测量压力一样的部分测量。这种测量方式不具备普遍性,一旦有变化它就不实用。比如马克思的测量方式,他明明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理解成平均劳动量)是测量价值的尺子,可是劳动复杂程度变了就得按“倍加”关系换算,而地域变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尺子还得另找一把,在美国得用英尺,在中国得用市尺,且英尺和市尺间还不能换算。可怜的马克思,不知他的贸易理论是用谁的价值理论建立起来的?
那么按间接方式如何全面测量商品的大小呢?个人认为应该考虑所有的参加生产商品的要素,这是因为我们人类活动一定是在这些要素都参与下才能发生的。孤立的“劳动”只有人自身的新陈代谢才是的,其它不是。遗精是自身的新陈代谢,但是做爱的射精却不是。这样价值就等于生产力乘以生产时间,即Q=FT。生产力就是指各种要素共同形成的那种使生产对象转化成生产产品的能力。显然,如果只考虑人这个要素——即只考虑人自身的新陈代谢,那么Q=FT就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完整内涵,此时F取社会(部门)平均劳动力,T取社会(部门)平均劳动时间。马克思没有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社会”的范畴,所以特定义这里的社会是指部门,以避免马克思的逻辑混乱。马克思的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实际就是定义社会平均劳动力(有兴趣者可以去细读《资本论》中的那个自然段)。可惜的是社会平均劳动力这个量在马克思的数学公式中消失了。
二、 分配理论简述
(一)经典理论中没有分配理论
毫无疑问,一旦依据Q=FT,那么马克思担心的事情就会出现——即资本创造了价值,这样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就是合理的。这就涉及分配理论的问题。马克思这种担心在于他坚信“谁创造就归谁”这个上帝的理念,这样由于资本归资本家所有,按产权关系则资本创造的价值就得归资本家,所以他不能接受资本创造价值的看法。其实,虽然“谁创造就归谁”也是一个分配原则,但是按这个原则办事实际上等于没有分配,但是财富分配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异常重要,分配公平和分配不公平等等词汇在实际中是永不消失的电波。
按贡献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等都是依据“谁创造就归谁”这个理念的提出的,这就是说所有的经典理论(至少是价值和价格理论)中没有真正的分配理论。由于没有真正的分配理论,所以我们经济理论中流行百变戏法,本来依据按贡献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等原理,我们只需先求出要分配的总量,比如系统的谷子总量是100斤,再依据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等分割这个总量就够了,可以我们不得不依据“谁创造就归谁”作出逻辑分析,于是要说某某该分得这多就一定要先论证某某的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等就是这么多。比如工资是100元,就说工人的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等就是100元;工资是200元,就说工人的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等就是200元,这完全是由果推因,是成本决定论。这种逻辑的结果不仅是系统的财富总量(或价值总量、价格总量GDP)与价格没有关联,导致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脱节,而且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等反过来由它们的价格决定。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价值决定”已经足够说明经典理论的困境。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一定是价格,而非价值,这一方面在于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二方面在于劳动力再生产所需一定是指成本,三方面在于实际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物品只能通过价格来交换到。马克思为了保证价值决定价格这个命题不变,在这里偷换了概念。这里本来是没有逻辑困境的,但是由于“谁创造就归谁”是个假分配理论,这里便有逻辑困境了。
真正的分配理论一定是这样的陈述——分配定律:要素的价格由要素的拥有的分配标准(贡献量、劳动量、资本量等,后面将交代这个概念)和系统的财富总量(或价值总量、价格总量GDP)共同决定,或者,要素的价格与要素的拥有的分配标准量成正比,与系统的财富总量成正比,与系统总分配标准量成反比。这里是两个正比加一个反比,但是经典理论中仅仅一个正比就完事了。比如系统有谷子100斤,系统n个人的总劳动量是10单位,某人的劳动量是2单位,那么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该人分得的谷子为:100×2÷10=20(斤)。
在经典理论中由于受“谁创造就归谁”的制约,我们就是不能明确要分配的东西是什么。本来我们要分配的东西一定是财富,极其明确,但是财富二字就是只能隐含在经典理论中,就是不能明确提出。比如马克思经济理论中总是在讲分配价值,就不能讲分配财富,结果价值反而变成人们劳动所要追求的东西了,它变成能吃能喝的东西了。
不是挖苦,我一看到卫兴华关伯春等等学院派开那么多研讨会,研究按劳分配,我就好笑。从马克思开始他们就没有正视过“分配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不明确分配的对象是财富,那么按劳分配一定是按价值分配价值。如果正视分配对象是财富,那么一定面临“财富量”这个概念,这样一来马克思的价值毫无用去。
(二)从合作角度看的分配理论
为什么“谁创造就归谁”有那么大的困境呢?这不在于这个分配原则是错误的,它没有错,而是在于这个分配原则不能代表整个分配理论。分配理论中有很多分配原则,但是我们不知道其它分配原则,这样我们就得用一个分配原则解释所有分配现象,自然是困境重重。
依照我们经济学是按宏观和微观来划分的,这自然涉及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的问题,宏观分配理论在经典理论中缺失了。那么宏观的分配是什么呢?这里先看看按贡献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等经典分配原则是怎么被我们提出来的。它们实际是从分工角度看问题时得出的分配原则,从这个角度的确可以分出谁创造了什么,没有创造什么,谁创造的多,谁创造的少,但是如果从合作角度看呢?我们还能分出谁创造什么谁没有创造什么吗?比如网络,我们能说网络不需要电力部门的配合吗?比如教学,我们能将语文老师和数学老师的贡献从学生的知识中分开吗?不能。可见我们经典的分配理念并没有考虑合作问题,但是合作和分工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正面和反面。从合作的角度看问题时,我们认为任何一件商品都是大家共同创造的,社会的财富是大家共同拥有的。有了共同拥有这个前提,再考虑到消费必须落实到个人这个实际,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分配了。分配是经济学中不可缺失的逻辑环节。那么应该怎样分配共同创造的财富呢?这里的最佳答案就是平均分配,它要求利润平均、工资平均、税金平均。
在宏观或者合作上看还有一个重要的分配规律,它决定社会积累的那部分财富的归属。社会积累的归属是由头规律决定的,头规律是指有组织的群体中一定有个头,且是少数个体当头。这个规律是没有例外的,至少是我不承认有例外。头要行使对群体的组织职能必定要掌握某些关键的要素,否则它没有办法行使它的职能。在人类已经走过的历史和可以预见的将来,社会积累(以及生产资料)这部分要素虽然也是群体共有财富,但是都是由群体的头来掌握和支配的。社会积累这种归属可能在于:一是群体行为一定要有计划,计划一定得由头来决定和指挥实施;二是经济活动的分工不断精细时合作也不断精密,精密的合作没有统一指挥是不可能完成的。至于具体是那些少数人能当头,那主要由政治上的选拨制度决定,至于具体的头能掌握多少社会积累,什么样的社会积累,以什么方式分得社会积累,等等,那是微观分配问题。遗憾的是微观分配理论在“谁创造就归谁”面前裹足不前。本人对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了解不多,不知那里发生了什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分配理论在宏观和微观这种基础性经济学中是没有地位的。
马克思的平均分配思想不是这里讲的平均分配规律,他的平均分配思想实际是共产思想,是各取所需,不存在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是推行平均分配的,但是那是胡来。平均分配是宏观层面,主要是保证系统的贫富差距不太大,维持系统稳定和存在,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平均分配却是在微观层面推行了,宏观层面的差距却是大得惊人(可以参见我国和苏联的地区级差、工资级差和福利级差等)。马克思社会科学中没有看到头规律,他要求平分社会积累(剩余价值)的思想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可能实现。
自然在宏观角度或者合作角度还有其它的分配原则,但是我们目前对这方面分配原则知道太少。
三、 价值与价格关系的简述
有了分配理论我们就得接受“价格就是单位要素分得财富的量”这个定义,主流经济学中的“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是服从这个定义的,二者没有实质差别。如前定义价值是表达财富多少的量,所以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是:如果某商品的价值是10单位,它只能表明该商品本身的多少是10单位,但是不表明它分得的价值也是10单位。该商品能分配的价值可是1单位,也可能是100单位。毫无疑问,单位要素分得的价值就是它的价格。比如我们劳动1小时,工资10元,这表示我们劳动1小时所分得的财富有10元这么多。这与我们以往的理论表述的完全不一样了,按以往的表述,工资10元代表的是我们贡献的多少,意思是我们的劳动有10元这么多(不考虑剩余价值)。可是这里很快出现问题,我们发现我们还是劳动1小时,工资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大不一样。这个问题至今没有答案。坚持“价格就是单位要素分得财富的量”这个问题不复存在,这种差别是因为前面所述的分配定律——“两个正比一个反比”决定的。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个条件下,群体的总财富量不一样,总劳动量不一样,自然同样的劳动所挣的工资就不一样。
如果接受价值就是表达财富多少的量,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财富量,那么经典的价值决定价格的理念就不可靠,这中间得加入分配理论,也就是说价值是通过分配后才决定价格的,而非直接决定价格。这就要求在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中间插入分配理论。财富的分配首先是宏观层面的,这里要求平均分配社会财富,主要由利润、工资、税金三个指标的平均反应出来。
我们习惯在宏观层面讲公平分配实际就是指平均分配,主流经济学之所以要讲公平分配而不讲平均分配,一方面在于表明坚决拒绝马克思的理论态度——实际上还是偷偷接受了马克思理论中正确的部分,二方面在于分配理论在那些理论中缺位了,讲平均分配时言之无理。公平和公正是指按一定情和理办事,不偏袒谁,其本身只是对裁判行为的道德诉求,没有任何实际内涵,它不能告诉我们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这其中的情和理是经济学理论应该给出的,经济学中使用“公平、公正”来说事是对科学的背叛,是不道德的。显然在微观层面的公平分配将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等等,此时就是谁贡献大谁就收益大,就是公平了。
我们的分配系统主要由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分配构成,这两方面的关系是矛盾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宏观分配主要是制造平均、平等,维持系统存在和稳定,微观分配则主要是制造差距、贫富,维持系统的效率。我们系统是既要平等又要差距,既要安全(稳定)又要速度(效率),而非什么既要公平又要效率。公平和效率这两个范畴是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没有对比性的,这是最基本的语法逻辑。
四、分配标准的简述
财富的分配得有分配的尺度,不然没法子分配。显然我们财富主要是我们自己努力的结果,所以系统得这么规定分配的尺度(分配标准),以使大家都努力劳动,这样分配尺度(分配标准)主要选择为贡献、劳动等等,于是贡献越多分得越多,劳动越多分得越多。和经典的价值就是劳动、价值就是效用不一样,劳动、贡献、资本、稀缺、供求关系等等仅仅是分配尺度,它们与商品的价格密切相关,但是商品本身的大小却没有任何关系。交换活动除了经典认识的功能外,它在这里还有分配财富的功能,是将分配符号——价格兑现成财富的活动,这种关系如果用主流经济学的话来表述就是:交换活动是配置资源的活动。所以,如果系统总财富多,不管是自己生产的还是靠打仗掠夺的,则同样的劳动和贡献能分得更多的财富,从而表现为价格高些,反之则价格低些。美国人的工资那么高,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对它国的掠夺。
平均分配原则的分配标准分别是人头、资本、和收益,而头规律的分配标准则是权力的大小。利润真正追逐的是权力而非资本,但是由于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资本的发展,所以在这里权力的大小往往以资本的多少来定义。这种变化不改变利润追逐权力的本质性,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只凭借权力能取得丰厚利润,比如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时基本上是开发权的大小决定利润多少,那是的开发权的获取是不需要资本作后盾的。在资本所有权和群体组织权分离的时候我们便能清楚看到利润追逐权力的特性,比如公有制企业的资本的所有权归工人,但是其利润却一定被有组织权的头掌握。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批判有多大的偏差。资本不是魔鬼,而是手段。权力(头)才是魔鬼,资本这个占有利润的手段消失,头们会选择另一种占有利润的手段。
正是因为贡献、劳动等是分配标准,所以要素的价格总是与它们成正比。但是由于分配理论在经典理论中缺失,所以经典理论从没有打算从分配标准上理解这种正比,相反却由这种现象反推价值就是贡献,就是劳动等等。这样经典理论便不能理解要素价格与系统财富总量间的正比关系,结果将这种正比关系算作是通货膨胀,于是经济发展在价格上没有反应。有人批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先有结论后有理论,其实其它价值理论也是一样的。
我们政策法律本身就是规定群体的分配标准是什么,不是什么,国际上的政治交往也在于确定国际分配标准是什么,不是什么。分配标准是这样的,则这部分人收益更多;分配标准是那样的,则那部分人收益更多。比如户口制度就决定农民工的收益必须低于城里人;比如用货币方式补贴农业则农业国家在国际分配中收益就少些,而用价格方式补贴农业则发达国家在国际分配中收益少些(见《补贴农业中的阴谋》一文,http://www.xslx.com/htm/jjlc/sjjj/2004-09-13-17298.htm )。当今我国和美国政府反复为货币贬值和升值交谈,其实质就在于确定两国间分割财富的标准是什么。这次政治活动实际就是一场经济战争。我国贫富差距这么大,更重要的在于弱者没有政治和法律制定权,而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问题有多大。农民和工人没有分配总则(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权,自然分配总则总是对他们不利。我国是大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了他们必须少分得社会财富,必须穷,这是小的经济措施不可以解决的。
马克思前面说价值是抽象劳动,后面又说价值是社会关系,前后是不自洽的。不用多说这种不自恰只在于分配理论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缺失了。“价值是社会关系”实际在于社会关系对分配标准决定,自然社会关系对价格的影响巨大,这对马克思“价值是社会关系”论也算是一种诠释。社会关系对分配标准的决定是这样的:一方面它决定系统的分配标准是什么,二方面它决定各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