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规律或称价格机制在现代市场中是作为反馈机制而存在的,既然它在市场系统中发挥着反馈各种经济信息的功能,所以我们才把价格机制称作信息要素。但是,价格真正作为信息要素独立地发挥作用也只是市场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事,这在前面分析价值形态时已经作了阐述。实际上,价格规律首先就指的是价格形成、发展、演变的规律。
价格最原始的形式就是使用价值交换的数量比例,当一般等价物出现之后,价格就作为价值的指数,支配着使用价值的交换。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则是价值形态发展到它的成熟阶段,也即金属货币时期才存在的。一旦金属货币取得了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地位,价格同价值的关系就变得更加模糊了。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决定价格的首要因素仍然是生产商品的一般劳动耗费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价格由价值决定的规律是商品交换的自然规律。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就说,价值是决定价格最后界线的唯一因素。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价值构成价格的实体,价格是价值变动的指数。在现代市场中,价格不仅仅是价值变动的指数,而且还作为传导种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反映着诸种经济变量变动的方向。特别是生产价格的出现,不仅完全掩盖了价格由价值决定的事实,而且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调节着全社会的利益分配,指示着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方向。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所使用的价格种类很多,如见诸于经济理论中的成本价格、生产价格、均衡价格、短期价格和长期价格以及弹性价格等;在实际工作中常使用的成本价格、销售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期货价格、产地价格、车板价格以及计划价格、市场价格、浮动价格等;在国际市场中还有FOB价格、CIF价格等。这些不同种类的价格,在自己特定的应用环境中,均有着特定的含义。在市场中,还有一些以特殊形式表现的价格,如利息、股息、租金、工资、地租等,这些价格形式都是价值形式的特殊转化形态。价格作为信息的载体,不管其表现方式是什么,均携带着大量的经济信息,每一个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都会根据价格的种类及其变化,来选择自己的市场行为。
价格的信息功能首先反映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上。其中最主要的是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的资源状况、生产使用价值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耗费以及使用价值的利用状况。价格把它们作为统一体再现在市场上,不管其中哪一项内容发生变化,价格都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耗费量。比如说一种使用价值的资源很广且易于获得,而且它的自然属性又直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那么在市场交换中它的价格会很低,反之价格就会很高。或者即使资源很广,但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耗费量很大,或者技术难度很大,那么价格也就相应升高。只要我们根据以上内容进行不同的组合,我们就会看到会有不同的价格表现形式。
其次,价格反映着商品的供求状况,并且作为反馈信息、指示供求作相反的运动。价格升高则供给增加、需求减少,反之亦然。如果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相关性或可替代性,那么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化就会波及其他商品的供求。同时,价格对供求的调节和指示作用,不仅反映在供求量上,而且也反映在供求结构上。总之,价格与供求的关系及其运动,是价格变化规律中最基本的规律,但价格不是导致供求变动的唯一因素。同理,供求变动也不是导致价格变动的唯一因素。
再次,价格反映着社会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社会分工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各生产部门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在一个产业链内,原燃料、零部件、原器件和中间产品就与最终产品构成了一个价格链。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反映在价格上就是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商品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价格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列,由此构成了完整的价格体系,任何一种价格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整个价格系列的变化。价格的这种功能是通过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的,也即通过价格的变动来调节利益分配,进一步调节人们的市场行为,从而引导社会劳动和社会资金的流向,调整社会劳动和社会资金在各生产部门和不同产业之间的分配,最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实际上在现代市场中,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直接调整着生产结构、资源配置及其利用,调整着生产要素及其生产技术的组合,而且它们内部的每一变化又调整着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第四,商品价格的变化反映着商品供求的时间差和空间差。比如说商品供求的季节性,商品供求的地域性,都会通过价格高低反映出来。即使气候也会对价格的变化产生影响。通过价格的涨落,指示着商品供求的时间和供求的流向,从而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内,使得市场价格逐步趋于一致。
第五,价格反映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物质经济利益关系。即通过价格的涨落,实现经济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通过收入与支出的变化,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价格是交换关系的集中反映,价格的任何变动都必然会引起价值在交换双方的重新分配,使一方收入增加或减少支出,使另一方收入减少或增加支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价值量在买者和卖者手里都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它的存在形式。如果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转化了价值的总额仍旧不变;一方面的增加,就是另一方面的减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46页。价格不仅可以调整各生产部门、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可以调整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如果提高基础原材料的价格,那么以资源开发为主的地区收入就会增加,而以加工为主的地区收入就会减少;如果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将从中直接受益,而相反,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将相应增加。正是因为价格具有调节经济利益及其指示分配方向的功能,所以通过价格的涨落,就可以直接调整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重新构造产业结构,调整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结构,在合理地确定和选择生产要素的同时,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同时,价格的涨落又直接调整着人们的消费习惯,不断改变其消费结构,促其合理地确定自己的消费规模和消费水平。
通过价格还可以看出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比如说竞争性价格,表明市场主体谁也不能任意左右价格,这样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价格的涨落决定着竞争者优胜劣败,而非竞争价格或垄断价格,则表明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具有支配价格变化的“特殊权力”。
第六,商品价格受制于货币流通。无论是货币本身的价值量,还是货币的流通量、流通速度、流通方向,都能调节商品价格及其价格总水平的变化。一般在商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同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成反比例的变动关系。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减少,则货币贬值,因而导致价格上涨;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增加,货币升值,因而导致价格下跌;如果货币价值不变,那么商品价格同其本身的价值量成正比例的变动关系。假如商品的价值与货币的价值同时变动,那么商品价格的变化则取决于双方变动的方向和比例。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也保持着一定的比率关系,并且通过商品价格总水平加以反映,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同比例变动,价格总水平不变;假如货币流通量超过商品流通量所需要的水平,那么价格总水平上升;反之,价格总水平下降。
第七,价格影响社会,社会影响价格。例如为维持社会政治安定,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管制价格来影响市场,防止市场因价格变化引起剧烈振荡,更不能允许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价格任意变动,从而达到稳定经济、安定社会的目的。又如国家可以制定一系列保护性价格,支持某一产业稳定增长。“粮食定则天下定”,为保护粮食生产,适应人口增长及生产发展的需要,国家就可以制定保护性价格,也即通过财政补贴形式防止价格下跌,以保护种粮者的利益,防止因市场价格跌落而挫伤种粮者的积极性。
国家还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影响价格,以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初次分配。例如通过调整销售税的比率就可以影响市场价格,在调节供求双方的同时,达到转移分配的目的。销售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我国当前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构成销售价格的重要内容。利用销售税调节市场价格,是国家直接参与初次分配的基本手段,销售税增加,则价格升高;销售税降低,则价格也降低。从销售价格的构成上看,税负将由生产者或供给者转嫁给消费者或买者,而他们则不承担任何义务。然而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价格升高必然抑制需求,需求量减少又必然反作用于供给,因而销售税比率的高低,将同时对供求双方发生作用。它既有抑制消费的一面,同时也有限制供给的作用。其他如消费税也如此,所不同的只是消费税课税的对象只是高档奢侈品和特定的物品,因而限制消费的对象只是收入较高的消费者或群体。利用流转税调节分配,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种类来确定,因为不同商品的供求弹性不同,真正承受税负的就不会只是消费者和购买者。凡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税负大多由消费者承担,反之,则多由供给者承担。供给弹性小的商品,增加销售税之后,税负将多由供给者承担,反之,税负将根据商品的弹性大小分别由供求双方承担。税负作用于价格调节初次分配,是引导消费和生产的有效途径。在商品供过于求的时候,应降低销售税以激发需求;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时候则应提高销售税,抑制过高的需求,同时分流售卖者的利润。如果简单划一地确定销售税率,就不可能充分利用税负调节价格的功能。
在现代条件下,价格又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念等因素变动的集中反映。社会政治安定,价格就比较平稳,社会政治动荡,价格就会发生波动,这是人所共知的,这完全由市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虽然价格的这种变动是非经济因素造成的,然而这却是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