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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财政杠杆,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09-05-15    阅读:9355次   
一、农村金融有其不同于城市的特点,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一)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因而从整体上看农业的比较利益低于其他行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自然条件差,其经济发展难度大于城市及城郊地区。金融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以安全效益为经营的首要原则,资金向收益高的地区流动是经济规律决定的,因而要让商业金融进入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必须给金融以利益上的补偿。
(二)用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风险补偿、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用财政的这些资金替金融分担一部分市场风险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二、建立普惠制的税收制度,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用资金的一定比例投向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建议对金融机构将新增可用资金一定比例投向涉农领域的给予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目前已具备统计涉农贷款的技术条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会同相关部门调研的基础上已公布了银行涉农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也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在完善上述制度的同时可以推进农村金融的普惠税收政策。
(二)建议对各类发放涉农贷款的机构提供税收优惠。
普惠农村金融税收政策除针对银行和信用社外还应针对其他对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因为涉农贷款中的难点是对农户和小企业的贷款。由于这些贷款数额较小,由大型银行直接承办成本较高,客户资信分析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应鼓励专门的信贷机构做零售业务,包括银行的全资贷款公司、社会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贷款零售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将资金的绝大部分比如70-80%贷给农户或涉农小企业,也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可规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农业为主的地区应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除对涉农贷款实行普惠税收政策外,财政还可以通过担保、贴息、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方式鼓励向农村和县域的特定群体、企业发放贷款。
1、建议改进财政目前向贫困村投放互助资金的做法。
除一部分仍然直接补给农户让他们组成资金互助组自己管理贷款的发放外,能否把这种对贫困村投放的互助资金作为小组贷款的担保资金,存入当地金融机构,比如农信社、邮储银行,让金融机构根据资金互助组的信用状况、管理能力放大倍数向资金互助组提供信贷。这种贷款仍由资金互助组管理并由全体组员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贷款的归还。这种贷款方式类似信用社的联保贷款,但这种方式对金融机构来讲更安全,因这不是完全的信用担保,有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这种方式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管理成本,因为金融机构是放出一笔较大的资金,由借款人自己管理并集体负责归还。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扶贫资金的效益,放大扶贫资金使用的倍数。担保资金放在金融机构内,由贷出钱的金融机构对村民资金互助组进行贷款使用管理的辅导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贷款使用效益。
2、建议财政对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信贷机构进行定量财政补贴,让这些地方的农牧民能享受金融服务。
全国有许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处于活不下去又不能撤销的尴尬局面。这些社大多在边远山区、高寒地带和自然环境恶劣、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当地的金融量根本维持不了金融机构的生存,比如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就有742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有许多乡信用社已名存实亡,民间借贷、寺庙贷款盛行。国家应对在这样自然条件和经济极落后地区的金融机构给予定量费用补贴,比如按一个乡1-2名信贷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费用(含最低工资、社保与办公费用)的标准,在现有金融机构和社会新型贷款机构中选择补贴对象。让这些人解除后顾之忧,到不适于商业机构运作的地区放贷,通过放贷另外获取贷款收入的补贴,激励他们做好农村信贷工作。
3、建议对那些将贷款资金的80%投向贫困地区农户及涉农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或贷款机构,由农发行或农行提供批发资金,并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实现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和资金互助的结合,缓解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现代化大市场的矛盾。
(一)解决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必须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当前“龙头企业+农户”的形式在农业产业化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龙头企业带动千万家个体农户其效率不如面对若干同专业的专业合作社,这样更有利于标准化生产,也有利于提高农民面对龙头企业的议价能力。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生产合作、销售合作、资金互助相结合发展,并对严格按照合作制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引导农民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金互助不能对非社员吸收存款,但可以面向社员筹集互保基金。合作社把互保基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根据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以1:3以上的比例对专业合作社放款。专业合作社再在社员内部评议贷款使用的分配。这种做法可以降低贷款评审成本,提高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能计入涉农贷款数额,能享受普惠制的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信贷机构向农村专业合作社放款的积极性。
(三)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向专业合作社发放互助基金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监督和贷款管理的辅导。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要在财务管理上真正体现社员互助,即可分配盈余中不低于60%的比例要按服务量返还,要真正体现民主管理,防止少数人控制专业社变相搞股份制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小企业,发挥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一)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受冲击最大的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多半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因而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缓解就业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2003年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制定了中小企业的标准,建议对符合上述标准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社会资本投资的贷款机构只要在银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贷款登记的,其贷款额占其可运用资金一定比例的,国家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对产品符合国家技术、环保、质量标准,正在开拓市场的小企业,各级财政可以通过暂缓税收、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替信贷机构分担一部分风险,支持其发展。
(四)国家设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人民币股权基金向产业整合和技术更新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本融资,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能力。
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让民间融资合法化,鼓励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的发展。
 
财政的钱是有限的,减少财政资金对经济建设项目的支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希望相关部门考虑上述建议。


* 此稿为吴晓灵女士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代表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