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减排公约倡议》关键概念:以“人均历史累积消费排放”量计算各国的减排责任,在“多国基金”和“碳交易”之外,开辟“第三国际减排机制”,即“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ICP),在政府层面,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与技术的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协作减排”,从而达到共同防止气候变暖的目的。同时,作为“交换”(“激励”),可以将一部分在此计划下进行的减排,计入有关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份额。
实现国际碳减排中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的基础,应该是“人均历史累积消费排放”(用各国1850年以来历史累积的消费量分摊大气中累积的碳排放),因为生产是为了消费,出口国的生产,是因为要满足进口国的消费。“消费排放”的概念优于“转移排放”的地方在于:
把排放的原因归结为高消费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批判现有的生产方式和能源结构;
避免把争论引向国际贸易,引发更多的贸易保护主义;
易于计算。
表(举例. 主要国家1850-2005年累积消费排放及人均累积消费排放
国家 |
各国历史累积
排放总量(占比%) |
当前(2005)各国实际总排放(吨) |
当前(2005)各国实际年人均排放量(吨) |
人均历史累积实际排放量(吨) |
人均累积消费排放(吨CO2) |
欧盟 |
26.91(2)* |
3864 |
7.86 |
1137(英国) |
1186(英国) |
美国 |
29.25(1) |
5783 |
19.49 |
1101 |
966 |
日本 |
3.81(7) |
|
|
344 |
435 |
罗马尼亚 |
|
|
|
318 |
144 |
中国 |
8.24(3) |
5101 |
3.91 |
73 |
45 |
印度 |
2.32(9) |
1148 |
1.05 |
24 |
35 |
世界(平均) |
100 |
|
4.13 |
164 |
164 |
* 括号中为各国按排放总量大小的排序
目前国际减排机制之所以效果甚小,在于目前的解决方案存在以下的基本缺陷:
1。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太少。按1%GDP计算,目前发达国家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总额应目前为每年4000亿美元左右,其中应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低收入国家的减排。但目前它们拿出的钱仅限于:对国际基金的少量捐款(迄今各国承诺的累积总额仅为60亿美元左右)和每年在碳交易中的支付(2007年发展中国家收到的资金总额不到0.8亿美元),不仅大大小于所需资金,也不到它们应该支付的10%;
2。目前的解决方案中,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的只有在UN框架下的多国基金(MF)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市场机制,缺少国家间的协作机制,没有一个国家之间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制度性方案。而CDM在全球炭交易中只占12%上下的份额,处边缘位置。
3。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支付,目前的主要渠道是碳交易。这是一种私人部门的市场行为。但是,气候和减排,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包含大量减排基础设施的提供,只靠私人部门的行动是无法提供的。
4. 如果主要依靠私人企业间的市场交易,发达国家只能是“事后支付”,而发展中国家要成功实现大规模的减排,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入,只能进行事后支付的机制等于是没有支付的机制,许多减排活动根本无法在发展中国家展开。
5. 发展中国家因在国际协作中得不到资金支持,缺乏承诺任何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动力;而发展中国家不做任何承诺,又构成发达国家不进行资金与技术转让的借口,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以上的问题,为了尽快形成一个在公平原则下大家尽快能够采取行动的机制,我们提出以下的《国际减排公约》(Global Carbon Mitigation Treaty) 倡议:
1. 按“人均历史累积消费排放”计算各国的“减排责任”;
2. 按各国的人均收入和有支付能力人群的大小测定各国的提供“减排”这个全球公共产品的能力;
3. 根据以上两个指标测算的“责能指数”,分配各国应该采取的减排目标。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明确的是:由于累积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按消费排放计算90%是它们在历史上排放的,今天仅自己减排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后者实现更多的减排,来履行自己应尽的历史责任(下图表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本身包含着要转让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减排)。
图1. 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的减排责任以及分配:
国内减排和在它国进行的“能力减排”
图2. 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的未来排放:
国内自愿减排和它国的能力减排
4. 目前不参加限量减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努力采取措施,进行“自愿减排”(中国也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我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在此从略)。同时,可以参加国际碳交易,可以在多边基金框架下扩大减排,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国家减排规划,并以此为基础,邀请发达国家参加该国的“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Inter-country Joint Mitigation Plan,简称Inter-Country Plan,缩写为ICP )”,作为国际合作减排的“第三渠道”。
5. 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责能指数”,除设定自己在本国国内的减排目标和减排行动之外,还可以参与一国或几个发展中国家的ICP, 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按照巴厘路线图的原则,制定“可测量(M)、可测量、可报告(R)和可核实(V)”的减排方案和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的具体计划。如此实现的减排量的一部分(可以讨论是多大部分),同时计入发达国家“责能减排”额度;
6. 参加ICP的发达国家需承诺:1. 转让减排所需技术,取消任何技术封锁;2. 向国际社会提供减排资金。所提供的资金,即可以通过已有的两个管道即多边减排基金和碳交易提供,也可以(更多地)通过现在提出的“第三渠道“即“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进行提供。
7. 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协作,接受国家间技术转移和资金配置,可以在此前提下,承诺进入“门槛通道”(the Track To Threshold, TTT),即一旦本国排放达到事先规定的“门槛”标准,即加入限量减排协议;如果一国按照国际“责能指数RCI”获得了充分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资金配置,则该国家应该根据排放相对减少的程度,将“进入门槛”适当降低.
8. 以《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附件一”国家中1850-2005年“人均累积消费排放”最低国家的值(即罗马尼亚的144tCO2)作为“进入门槛”(按中国只进行“自愿减排”、没有实行国家间协作减排情况下的当前速率计算,中国达到此门槛的时间大约在2050年左右);尚未达到该标准的国家,实行自愿减排,自愿减排越多,就可以越是推迟其加入“限量目标”减排协议的时间。而实行“国家间协作减排”的国家,则可以实现更大程度的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