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老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介绍、传播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之一。记得我1985年在哈佛大学认识茅于轼老师不久,在一次与中国学者的聚会中,就听他相当简捷却非常系统地讲述了自由定价机制为什么会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市场均衡又为什么会具有“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福利性质。当时我就意识到(也因此而现在还记得很清楚),在他之前,我除了在西方经济学的书本上读到过帕累托最优的概念之外,没有听到有哪位中国经济学家比茅于轼老师更早对这一概念进行过阐释和介绍。
茅于轼老师原来不是学经济的,但却在改革开放前后不长的时间里完全靠自学,较为系统地掌握了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包括掌握了像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改进这样一类在经济学初级教科书中还不会涉及的理论概念,是非常令我敬佩的。同样值得敬佩的是,在以后的二十多年里,茅于轼老师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坚持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去分析经济的各种现象并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为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祝贺茅于轼老师八十寿辰的时候,我想我就不妨将对帕累托最优这个概念的一些讨论,包括这一概念在我们现实中的应用的一些讨论,写下来作为对二十几年前最初听茅于轼老师讲述这一概念这件事的一个纪念,也以此求教于茅于轼老师,祝他学术研究之树常青。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是:经济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你如果不使至少一个人的福利水平下降,就不可能使得另一个人的福利水平提高。
而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的涵义则是:如果我们可以不使经济系统内任何一个人也只是这一个人的福利状况变差,就可以使一个人以至若干人的福利水平提高,则说这种改变为帕累托改进。
利用这些概念,我们首先可以知道,市场均衡具有帕累托最优的性质(“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因为既然是均衡,任何试图偏离这一状态的企图都会遭到反对,而这种反对的根源,就在于这种改变会使某些人(至少一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他或她的福利水平低于均衡点。
但是,市场均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理论同时又告诉我们,与不同的“禀赋分配点”相适应,存在多重的帕累托最优点,而这些不同的最优点是可以进行“帕累托排序”(Pareto ranked)的,有的最优点的福利(总量)水平很低,而有的则较高。只有我们可以将经济从较差的帕累托最优点移动到较好的点,我们才能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
然而怎么才能实现这种“移动”呢?给定禀赋总量,最优点的移动,就要对禀赋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进行改变(这就是一种利益再分配或利益结构的调整),这就是所谓“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所说的情况。如果禀赋总量是可以改变的,最优点向福利更高的点的移动,就要求有“禀赋总量”的增大。这里所谓的禀赋,不仅是指的狭义的生产要素或财富的存量,而且也指包含技术和制度因素在内的社会的“生产函数”的改进。给定资源总量和人口,一切技术进步、制度改革、教育投入等,都能导致禀赋存量的实际产出(效率)提高,这就是所谓经济增长的结果。蛋糕做大了,大家都有好处,可能没有人会感觉受到损害,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当我们研究制度改革的时候,我们就发现,任何一种制度,无论如何缺乏效率,都会产生一定的既得利益,而要改革一种制度,其实就是要削弱一部分既得利益,从而改变人们的激励与约束的结构,以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不如此,给定其他因素(包括给定技术进步的速率),效率就无法提高,我们就无法从一个“帕累托排序”的较低点,移动到一个较高的点。
而这种“削弱既得利益”的改革,显然已经不是帕累托改进了。因为即使我们尽可能地使用古典福利经济学的方法,对受损失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但只要考虑到人们关心的不仅是自己的“绝对收入”水平,而且也关心自己与他人相比的“相对收入”差距,补偿是不可能充分的,因为如果是那样,社会的激励机制就可能最终并没有发生变化(想一想如果一个垄断者在打破垄断后仍能获得相当于过去的垄断利润一样的收入,或者一个旧体制下的“懒汉”仍然能拿到与过去一样的最高等级(ranking!)的收入却仍然不用多干活,我们就知道补偿通常是不可能完全的了)。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帕累托改进的概念,或许可以应用于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调整所实现的效率改进,因为没有人的利益受损,但它的应用范围,实际是非常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的体制改革过程时,它基本上是不适用的。体制改革本质上是“非帕累托改变”(不属于帕累托改进的改变),就是要打破一些既得利益。改革可能是对绝大多数人是有好处的,是利益的增进。但改革会有损于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大多数人来说是那么好的改革之所以又那么难,原因正在于此----它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
在给定的制度条件下,现代经济学(它迄今主要是人们在给定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运用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来分析一个市场体系中经济运行与变化的各种情况。但是对于现在我们所进行着的体制改革或制度转轨(请注意这不是历史上的某些制度演进或制度进化)而言,恐怕更多的要面对非帕累托改变的情况。
帕累托最优与帕累托改进的概念之所以应用范围是有限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这些概念当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其实是很弱的,因为由帕累托开创、被现代经济学家广泛接受的新福利经济学,是完全以“个人主义”偏好函数为基础的,不同的人之间的幸福或效用是不可比较与加总的。它的好处是可以使现代经济学家进行各种实证性的分析。但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理论,基本上是在说,经济学家从这些理论概念出发,只能确认没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是最优(不能再优)或变好的,而不能判断哪怕99.9%的人都受益而只有哪怕是0.1%的人受损的情况是变好了还是变坏了。
我们在这里所面对的理论悖论,也许正是经济学今后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