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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人民币区域化进程,逐步实现国家长期战略利益
作者:夏斌    发布:2010-03-17    阅读:9873次   
    大国货币兴衰史表明,一国货币的国际化,既是该国综合国力的货币反映,又不完全是由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国国家政策的有意引导。正在崛起的中国,追求人民币国际化,逐步削弱美元霸权对世界及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负面影响,是国家的长期战略利益。但是,可以预期在今后10年、20年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尽管美元地位在下降,以美元为主、“一极多元”的格局绝不会改变。目前,人民币尚不具备彻底国际化的条件,同时又已具备逐步实现区域化的初步条件,尽管路途艰难,坚持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又是实现我国金融战略意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如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有可能在2020年左右中国资本项下实现完全放开后,人民币能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之一(当然届时各国官方储备中人民币占比仍会极低),但仍无条件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之一。
    基于以上判断,当前必须加快推进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加快进程的核心思路有三点:一是要想尽办法让人民币先“走出去”;二是要让人民币在境外能“玩起来”,即具有存款、贷款、结算、资产管理、汇率避险等功能,并形成一定的循环规模;三是要做到以上第二点,必须要让境外持有人能享受哪怕是部分享受中国经济高增长的收益,即能回流境内,否则境外人不会持有人民币。
    一、如何让人民币尽快“走出去”?
    1、尽快放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试点城市限制,在全国全面推开,不要作茧自缚。全面放开限制后,可倒逼有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消除出口退税、外汇核销等方面的技术性障碍。
    2、允许境外贸易融资。推动人民币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
    3、只要对方国允许,组建人民币发展基金,鼓励国内机构对外人民币直接投资、并购、贷款和对外援助。对周边和非洲等国的外汇援助、投资与贷款中,搭配一定额度的人民币援助、投资和贷款额度。
    4、在现有QDII制度中,逐步批准配置一定的额度,允许居民所持人民币投资香港人民币市场。有关部门可视香港人民币市场上的紧缺程度,适时调整人民币“走出去”的速度。
    5、利用央行的互换协议,扩大互换协议的国别范围、延长协议期限,增加协议额度,最大幅度的满足双边贸易中的人民币需求。
    二、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是当前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关键
    面临以美元主导的有欠缺的国际货币体系,我国必须追求人民币区域化的利益,即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以削弱美元发行不负责任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基于人民币自由浮动机制的实现尚需一个漫长过程,这决定了资本项下只能逐步放开,人民币不能尽快实现自由兑换。面临这一矛盾,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势在必行,即通过相对隔离境内、外人民币市场的措施,原则上在香港市场上让人民币如同其他主要国际货币,可实现自由兑换与从事各项交易活动。
    相关打通境内、外人民币市场措施,本文后面还有涉及,仅就拓展境外人民币交易的核心内容而言,主要是两条:一是尽快允许香港金融业开展与人民币相关的各项金融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及各种资产管理、投资业务等。二是鼓励世界各地,初期主要是“10+3”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在港发人民币债,同时允许世界各地的人民币持有者自由投资香港人民币市场。
    三、逐步打通境内、外人民币市场,实现部分人民币的回流
    1.在我国政府在港发债基础上,审批、允许境内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
    2. 逐步批准在现有QFII中,配置一定的人民币额度,允许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股票市场。
    3.允许吸存人民币的香港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初期,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予以控制(主要是规模)。
    4.利用央行间互换协议方式,进一步扩大互换协议的国别范围、延长协议期限,增加协议额度,满足对方国进口中国商品的人民币需求。
    5.逐步允许境内与香港的银行之间,开设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初期,实行一定比例的额度限制。通过此渠道可回流一部分人民币,同样也可以达到人民币“走出去”的目的。
    6.向境外人民币持有者直接开放国内债券市场。允许其通过基金或直接投资于境内收益固定、行情波动较小的债券市场。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尚有发行额度的控制,放开此市场,对宏观冲击影响较小。
   7.允许境外人民币通过基金形式,按发改委公布的产业投资目录,投资境内实体经济,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后,将产生与境内不完全一致的境外人民币汇率、利率体系,套利活动活跃,对我国资本账户管制、货币政策执行和宏观经济管理将带来新的挑战。
    为控制风险,一是在初期,需在现有外汇账户管理基础上,增加“外汇人民币”账户,方便观察、控制人民币流出入特别是流入的规模,便于调整相关政策。由于人民币最终发行权和最后贷款人在我国,以及政府拥有其他各种人民币调控工具,其风险会远远小于我国居民直接形成的非本币外债。随着我国宏观调控能力和居民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可逐步放松对“外汇人民币”的管理,并最后过渡到仅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上。
    二是人民币离岸市场可在上海、香港同时进行,但香港可在不对法律、市场运行规则作较大调整的情况下快速启动,因此应重点扶植。考虑离岸市场初创时期因经验不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初期可对境外人民币创造能力(乘数效应)予以一定限制,如实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制度,予以监控。
    三是要求香港货币当局密切合作,就“外汇人民币”流出入的流向、结构、规模的统计、监测及其相关监管,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