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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人”有所不同
作者:张建平    发布:2010-05-19    阅读:30835次   

   “人权”这个概念从西方人的嘴上渐渐进入到咱们中国人的生活当中,逐渐也被一些国人挂在了嘴上。原本国学当中并不缺乏对于“人”的概念的深度思索。但是,忽然间我们发现,这个被我们随着西方天天念叨的“人权”在不经意之间却变成了西方以其价值观取向来约束我们的行为方式的一个常用借口和由头。而且,但是,这一点并没有为我们那些把西方人权理论挂在嘴边的学者和精英所觉察,总是敦促国人行为要尽量符合于他们所读过的西方教科书的理论和西方人权大棒挥舞的节奏。不过,不少人权活跃分子对“人”和“人权”的理解还处在非常肤浅的水平之上,很多时候也就是赶个理论时髦凑个政治热闹而已。

中西方关于人权的论战几乎已经是白热化了,这方面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如早前的一个帖子里所说的那样,所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源于对基本概念的歧义理解。东西方“人权”论战也不例外,颇有点儿“鸡同鸭讲”的味道。其中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讲“人权”,而是中西方对待“人权”当中的“人”的概念理解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对“人”的理解一般有两类,一种是侧重于生物学意义方面。在这种解读之下,“人权”突出的是“生命权”,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之权利。我们不妨将这种“人”的概念定名为“生物人”。生物人的权利,叫做“命权”更贴切。西方的“人”常常偏重于这个层面。

另一种“人权”当中的“人”,通常是侧重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是指一个被在社会学意义上可以被称得上是“人”的生命才有资格享有的权利。我们将之名曰“社会人”。“社会人”的涵义显然要比“生物人”的涵义要深厚得多。我们中国人的“人”及“人权”概念则常倾向于此。

在人权理论家那里有“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的概念。对应于上述分析,可以说,天赋人权是生物人的人权,更贴近于“生命权”;而“人赋人权”当中的人则倾向于“社会人”的概念。

那种认为“天赋人权”要高于“人赋人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人权都是人自己赋予自己的,实际上没有天赋人权,天赋的仅仅是生命,讲天赋人权,就把人降低到了一般生命概念的生物学水平上了。如果人连赋予并主张自己权利(人赋人权)的权利都不重要了,还谈什么人权重要性呢?

在政治学当中,有个“主权在民”的理论,有人将之看作是“天赋人权”的理论延伸。还有人把美国的《独立宣言》看作是“天赋人权”论和“主权在民”的完美结合案例。其实不然。“天赋人权”的人不具有社会学意义,而政治主权这种东西当中所谓的“民”,恰恰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民主是一个社会上的多数人说了算,是针对社会人来说的,是“人民”,而不是指生物人的“个人”。

 

人权理论当中一个基本的命题是“人的本质是自由”。在这个命题里,人只能是社会人而非生物人。自由,当然是指精神自由、思想自由,而非物质层面的自由。精神、思想,这些都属于社会学范畴的东西。

在纯粹的物质层面,人无所谓自由可言,人和一切其它生物一样,从来都是屈服于其自身所依赖的物质环境的,用达尔文的话说就是“适者生存”,适,就是一种屈从,就是要接受制约的、就是不自由的。而社会人的精神自由思想自由却是可以摆脱物质环境限制的,社会人处于极其恶劣的环境中也一样可以放飞其精神和思想的自由。

所以,自由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是社会人的自赋权利。

 

关于“人”的概念的这种差异会带来何种不同的价值观差异呢?这种差异表面上细小实际上却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人”是指“生物人”,则相应地,“人权”概念就会因为在生物学意义“人”的成立和存在而成立和存在。也就是说,“人”在生物学意义上成立是“人权”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但若“人”是指“社会人”,则相应地,“人权”就不是简单地建立在生物学意义“人”的概念之上了。“生物人”的成立,仅仅是“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不会是充分条件,是否享有“人权”,还要看这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否可以算得上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只有被在社会学意义层面被认为是“人”,才谈得上享有“人权”。

因此,西方可以将一个只要在生物学意义上存在成立的“人”赋予所有的“人权”,但是,中国文化只会把“人权”赋予那些不仅仅在生物学意义上成立,而且还要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人”。

有时候,在东方文化里“人权”之“人”甚至可以连“生物人”都不是,可以脱离“生物人”这个基础。例如鬼文化。逝去的先人早已不是“生物人”,但是在东方文化中往往依然会赋予其“社会人”的地位,照旧使其具有某些“人权”,比如逢年过节这些先人要有资格受到后代的祭祀,而且要有一定的祭品供奉,帝王将相还有权享受丰厚的陪葬,还有声名荣誉待遇等等。

不仅如此,而且这个脱离了生物人基础的“人权”还往往带有“社会人”社会里所特有的所有制性质,如烧纸钱的时候先在地上画个圈把冥币圈住,以示冥币定向发行给自己的祖先而不是他人的祖先;例如没有人会将放在他人墓前的供品拿来供奉自己的祖先,即便是自己的供品不如他人丰盛等等。

最近被媒体热炒的冥界房地产暴利问题,其实就是这种文化现象的一个反映。

 

以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从以上这种差异可以看出,“生物人”是否成立,完全属于一个“事实判断”的范畴,而“社会人”是否成立,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价值判断”问题。前者只是一个医学问题,可以由一个医生来完成并被大众接受,而后者只能由有价值判断权之人来做出。这个具有价值判断裁决权的角色,在独裁统治的国家当然是由独裁者个人来扮演,但在非独裁的民主国家当中,只可能由民主多数原则来确定了。如果一个“人”不能被民众当中的多数所接受为社会的一员,他就在社会学意义上不被承认是“人”,也就不具有享有“人权”的资格。

根据休谟法则,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是无法互通的,一个确定的事实并不能得到一个确定的价值判断,所以,东西方在“人”和“人权”问题上注定存在着休谟法则所给出的难以逾越和沟通的“二歧鸿沟”,除非西方也偏重于认同“人”是一个社会学意义的概念。

 

由一个人(医生)能够决定的东西显然和民主原则无关,那是自然科学的事情。所以,由这一点可知,西方的“人权”概念其实和民主概念并无有机联系,尽管西方总是把这两者同时挂在嘴上。与之不同的是,东方的“人权”概念却是和民主概念有着很自然的有机关联,尤其是在崇尚民主反对独裁统治的当代。

所谓的“好人”“坏人”,甚至是“不是人”“不算人”,这都是东方社会学意义上的价值判断的结果,而不可能是西方生物学意义上事实判断的结果。在东方哲学当中,“人权”是“人”的一种待遇,更加吻合于“人权”一词当中“权”字的本质涵义。既然是“权”是“待遇”,当然就有一个有没有资格去享有的问题。如果被从社会学意义上判定为“坏人”“不是人”,当然可以顺理成章地剥夺其享有“人权”的资格。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说明其中被杀者已经没有资格享受人权了,而有愤之民才是有资格享受人权的人。

“人人可得而诛之”,其中人人指享有人权资格的民众,被诛者已经罪大恶极不是一个“社会人”了。诛之,就如同捕杀一头闯入民宅的恶狼一样。

东方之“社会人”包含了西方之“生物人”。例如汉语成语“杀人偿命”,在这里,被杀的“人”是指社会人,因此享有人权,你不可以随意杀害一个被社会中的多数所接纳认可的社会人。如果被杀的不是社会人,被大多数判定为是坏人,则杀之就未必需要偿命了。例如,战场上对敌人的杀戮、对待罪大恶极的人的死刑等等。那些倡导取消死刑的法学家往往说这个“杀人偿命”是一个自我矛盾,即杀人如果是错误的,偿命也是杀人,也是错误的,所以不能偿命。这个悖论证明,其实就是没有理解其中的“人”和“命”的差异——其中的人是社会人,而命仅仅是生物人。“杀人偿命”这个词既不可以解释成为“杀人偿人”,也不可以说成是“杀命偿命”。

就内容来说,“民愤”“人人”这些措辞都是符合“民主”之内涵的。东方所要弥补的不足可能仅仅是民主的过程和形式。

“命权”当然值得尊重,但是当一个生命个体与另一个生命个体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的时候,仅靠“生物人”的“命权”概念就无法解决这种矛盾了。此时必须依据价值判断来作出取舍。

 

西方的“人权”概念的逐渐扩散导致在东方哲学看来人权概念的滥用,比如心态畸形地关注罪犯囚徒的权利、关注犯罪是否可以大摇大摆地逃跑而追捕会不会造成其慌不择路而危害到其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安危等等。这种人权主义往往表现出虚伪:对受害者的人权漠不关心,而对施害者是否受到过度的防卫抵抗却异常关注。受害人申冤无门时无人问津,而被逼走到极端时会有不少人权主义者出来关注他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手段表达诉求。

东西方在“人”之概念上的这种差异还导致东西方在一系列问题上截然不同的认识差异,例如是否容许死刑、是否接受堕胎、是否可以终止植物人的医疗、是否允许进行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如何对待捕杀动物等等。

例如死刑问题。在东方看来,如果一个生物人犯了重罪,丧失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性,与社会为敌对社会公众构成威胁并已经实施了犯罪,那么处以死刑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这就像杀死一个跑到人类聚集地威胁人类安全的猛兽一样合情合理。

例如堕胎问题。一个发育当中的胚胎,没有思维,没有意识,不具有任何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内容,所以,其生长的营养供给者——父母——有权决定其是否继续存在,这也就像一个人是否决定将自己身上的某个组织切下一样。

基于同样的原因,对待植物人治疗、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等等,东西方的看法大相径庭也就不足为怪了。至于对待动物的生命权就更不用说了。

 

西方人宽容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西方的哲学如休谟法则也认识到二歧鸿沟问题,但是西方人却一直不愿意接受东方的人权概念,而且不愿意容纳东方人权概念的并存,不愿意求同存异,这恐怕就有点言行不一、里外有别了。从哲学思想渊源而言,西方的生物人概念更符合唯物主义哲学思想,而东方的社会人概念相对的则溶入了更多的唯心主义成分。

 

东西方文化交流历史久远,一直处在相互影响和融合之中。以上的浅略分析,只是突出东西方文化在“人”和“人权”范畴的主流倾向,并不是严格的划线。如果据此说东方人根本不尊重生命权,那就完全错了。同样如果据此说西方就是完全机械地按照生物人原则行事,也是不对的。

匈牙利诗人裴多斐《自由与爱情》人人熟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里,生命属于生物人,爱情和自由则属于社会人,这首诗很好地解释了不少人对待天赋人权(生命)和人赋人权(自由)二者的层次关系认知。

对“人”这个概念,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哲学论断,即“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马克思这里的“人”,就是社会人,而非生物人。

 

最后再说说经济学当中的那个“经济人”。

我们不会把动物的行为称为经济行为,所以,经济行为本身就是指人类独有的交换现象的。由于交换一定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行为,而且这个社会一定是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单独一个不涉及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生物人无所谓交换。因此,“经济人”显然属于“社会人”的范畴。

约瑟夫·伦辛斯基说过:“无论何时,只要男人们和女人们被注定生活在贫穷中,就违反了人权”,而建立在私有制度之上的、纯粹的、完全的、无领地限制的市场经济恰恰是一种导致有部分人注定要生活在贫穷之中的制度设计。从这一点上来说,市场经济制度和人权理念是有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