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0-11-15 阅读:10870次
这次论坛的召开恰逢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也是我们总结“十一五”,面临“十二五”的一个关键时刻。大家都知道,现在正在研究“十二五”规划,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也是讨论“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现在在改革“十二五”的思路中已经明确,社会各界也已经接受这样一个大的思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促进方方面面的改革,刚才彭森主任在他的致辞或者报告里已经提到。这次论坛的主题就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重点领域改革”,重点领域的改革涉及很多方面,这次论坛我们经过讨论,想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作为主题。收入分配问题现在已经是关系到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几个方面的一个重大问题。今年“两会”期间对于各位代表和民意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收入分配被列为关注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应该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调整结构,而调整结构就有刚才彭森主任提到的,像投资与消费的结构、内需与外需的结构、城市与乡村的结构,等等,特别是投资与消费的结构都与收入分配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我们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扩大内需,这对于平衡投资与消费的比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至关重要的。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尽快扭转多年来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趋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我们也考虑到,分配问题是一个很综合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比如要解决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这就跟我们的财政税收密切相关。比如要解决好区域之间区域分配差异过大的问题,这和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相关。要解决好城乡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这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密切相关。
刚才彭森主任也讲到,要搞好劳资集体谈判,要维护职工权益,处理好劳资关系,这既是收入分配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管理体制问题。还有二次分配,像社会保障作为弥补一次分配的差距,现在社会保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是否是像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还存在着副福利和社会保障的逆向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所以本次论坛设了几个专题,包括财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这些方面会在分论坛里一一谈到。会议上我提了一个主报告,把有关收入分配问题集中起来阐述了一下,主要是集中了体改研究会一些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个主报告已经印发了,根据一些同志的建议,在会上我就不念主报告了,重点谈一谈收入分配中有争论或者比较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收入分配的调整,政府的着力点究竟应该再一次分配上还是二次分配上。如果着力于一次分配的调整,政府能够做些什么?大家都知道,最近很多专家学者和地方政府都纷纷提出建议,由于这些年来我们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工资收入占比下降,也陆续发生了很多职工要求增长工资的群体性事件,明确的说也是一个变相的罢工事件。针对这个问题,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怎么提高这个比重?有些地方提出,企业必须给职工增长工资,有的提出必须不低于企业的利益增长幅度,或者不低于当地GDP的增长幅度,等等一些行政办法和建议。但是,更多学者对这个建议又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一次分配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是在二次分配里做文章。这方面的建议和文章也很多。也有的同志提出来,我们应该学习日本那样,搞一个三年或者五年的工资或者叫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但是大家都担心,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如果搞这样的倍增计划,是不是会层层落实到地方各级领导一把手的责任制,最后又会变化一个行政的办法,为达到这种目标采取各种行政办法。这是不是会不适当的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长远来看这就是是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还是回归到计划对于工资的控制,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些比较大的争论。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与求,又处在城乡劳动力分隔,逐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在“刘易斯拐点”没到来之前,劳动报酬低就是市场供求决定的,除非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否则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是客观的,中国所能做的就是加大二次分配,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税收的调节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针对上面这些观点我想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看法。我认为不能只从劳动力供求的数量上来分析中国收入分配问题,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而没有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按照人口增长的态势,从1980年改革开放一直到2020年左右,我们都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劳动力资源正处在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应该把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的分析与对中国劳动力市场数量统筹起来才能更好的探讨我们的工资报酬问题。
从体制上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初次分配的现状,用体制转型的观点来分析我们的分配现状,不难发现,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劳动力体制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初次分配上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的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城市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有超过40%的,差距最大的东莞,农民工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30%。
大家都知道,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作的40%-60%,这就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所以他们要用脚投票来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照现在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以多得3000到5000亿元,远远高于我们“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等惠农措施。仅农民工欠帐这块积累下来,对于我们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都是极其巨大的。2009年和2010年大家都受处在工资快速上涨的时期,但是最近福州又出现了汽车工厂工人罢工现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工厂职工工资现在也不过才涨到1000-1200元,还是很低的。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可以比较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完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户籍制度的隔离、城乡隔离,所以也不存在农民工的概念。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徙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以到所迁在的地方政府登极变成当地的人,其子女和儿童必须在三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道,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三十年的经济起飞,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甚至于研究第二代农民工成为劳动经济学者的前沿阵地了。关键问题就是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隔造成了这样的状况,而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典型的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为。所以,稳妥的改革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分隔劳动市场的制度,政府是责无旁贷的,政府在一次分配中是有责任的。
第二,在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全国职工平均工资6倍左右,收入最高行业和收入最低行业的差距达到11倍,这是2009年的数字。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做了新的统计,现在最高、最低相差15倍,这是工资研究所发布的。如果把证券业归并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达到6倍以上。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收入差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在1.6到2倍数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左右,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美国的金融业工资水平还低于采掘业。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于金融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这是我到美国和日本访问时专门问过这个问题,日本金融行业略高一点的,经过研究是因为金融行业对于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就业者受教育年限比较长。在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劳动力能够自由合理的流动,行业的差距实际上是行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从我国国家目标的资料来看,显然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最近,中央电视台拍了一部叫“七个怎么看”的片子,要我当怎么看收入分配差距的主编,在拍摄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段脚本上没有的内容,有一个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说,我也在物业公司管理,和我同班毕业的一个同学在电力的公司也是搞物业管理,我现在没有钱买房子,但是我那个同学现在换了三次车,现在开上奥迪了。有人当场问他,你为什么不考电力公司的物业管理,他就说,因为那个同学的舅舅在这个电力公司,我原来以为这个镜头会被中央电视台截掉,结果放的时候没有截掉,放出来了,还明确提出了垄断行业垄二代的问题,这是新华社记者提出来的。
所以,有一些学者说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必然的,这个没错,从平均主义到收入分配差距郭达是必然的。但是像我们现在行业收入差距大到世界第一位,这难道都是市场竞争造成的吗?比如计划经济到市场竞争过程中造成的吗?显然不是。我们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经济收入分配报告》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有1/3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在深入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利润形成还涉及到资源税的问题、资源产品价格的问题。因此,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与此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这当然是政府的责任,比如在一次分配中政府要发挥这样的作用。
第三,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工资集体谈判是解决初次分配的,在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它部分合理性。但是,现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不仅要首先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1933年美国就出台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保障工会有自发组织及进行集体谈判的的权利。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现在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这是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法,中国也批准,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组,我们洪主任是全国人大常委,在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现在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集体谈判不仅仅是涉及工会的问题,还涉及到雇主组织,因为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如果集体谈判仅仅限于单个企业中的职工与雇主之间进行,很难避免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下会推动工资福利的过多增长。所以,这其实都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达成的经验,所以要协调工资问题,单个企业谈不行,要有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既要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处理水平,这样既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这在我们这儿更是一个的欠缺。而健全劳动力规则,形成三方合作的伙伴关系,就是劳资、政府三方合作伙伴关系,这也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应当尽到的责任。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不落实。劳动法、劳动合法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充分规定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但很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都不够,比如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确定等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却疏于执行和监管,在一些企业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还有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最近调查的材料显示,像强制加时加班,泛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等违法违纪的事情时有发生。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要求招商引资,对于那些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雇主们疏于监管,以便压低本地劳动力成本,为了吸引其它地方的资本。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我想提出这样一个看法,政府应当干预一次分配,但是政府如何干预一次分配,不是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增长自主权,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下工夫,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完善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该在这上面充分发挥作用。关于收入分配方面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内容,本次论坛还会分别谈到。我想就利用这个机会把这样一个主要的当前有争论的问题阐述一下观点。主报告已经印在会议材料上,希望大家看了以后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刚才的发言,也希望大家提出批评建议。最后,预祝这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10年10月16日,2010中国改革论坛在唐山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重点领域改革”。本文系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体改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在开幕时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