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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太效应走向共同富裕----论贫富差距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0-11-18    阅读:10730次   
   人民论坛杂志社约我写一篇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的文章,看到杂志社给我拟定的题目,回想起1986年我参与撰写《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增补卷)》时,曾写过马太效应和基尼系数这两个条目。当时写基尼系数,是为了说明我国是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必须改革以平均主义大锅饭为主要特征的分配制度,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而在马太效应这一条目中,我写的是培养人才问题,没有涉及财富分配。现在回顾这两个条目,都应与时俱进地重写。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GDP总量提升至世界第二,人均GDP从200多美元提高到近4000美元,人民生活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成就举世瞩目。在充分肯定社会财富大量涌现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财富分配的不均日益加剧。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过大取代了平均主义盛行,近些年来两极分化问题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代表在政协大会发言中指出,1997年至2007年,在GDP比重中,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劳动报酬从53.4%,下降至39.7%。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对此有些学者解释说,劳动收入占GDP比重下降有统计口径调整的因素,例如2004年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转为营业盈余,所以现在劳动收入的比重被低估了。但这不能解释2004年之前劳动收入持续下降,2004年之后劳动收入仍无明显回升问题。更不能解释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0年的17%逐年下降到近年来的11%。而且,劳动收入总量占GDP的比重下降,并不足以说明普通职工收入的变动状况。如果与1990年代初期比,还应考虑工资的结构性变化:一是199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差别不大,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差别不大,且那时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二是1998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增长工资,而企业中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有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行业平均工资差距从2倍左右扩大到6倍以上;四是目前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还包括要缴纳约10%基本工资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所以我认为20多年来,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的确是大幅度下降了。在这一点上,我支持全国总工会的调查结论。再看衡量全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我国已经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0.3迅速上升到2009年的0.47,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实际超过了0.5。
    在一代人的时间内,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一个贫富差距过大的国家,是马太效应发挥了的作用吗?《新约·马太福音》记载一个国王说:“凡是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给他,叫他多多益善。”20世纪60年代,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首次将“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现象归纳为马太效应。当媒体上不断出现少数人奢侈品消费盛况与农民、普通职工无力承担医药教育住房窘况鲜明对比时,马太效应似乎在我国得到了验证。富二代与贫二代的继承,更加让人们担忧马太效应会进一步放大。但是,别忘了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要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那么这种马太效应就应当被终止,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共同富裕。
    二
    要终止马太效应继续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发挥作用,首先要分析为什么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致使基尼系数远超世界发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有不少人分析,这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大量富余农业劳动力进城,从而压低了普通劳动力价格所致。他们推断,在所谓“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市场规律就是这样无情,普通劳动者必须忍受社会财富大量被精英集团占有的现状。一些人更进一步论证,普通劳动力价格低,是我国唯一的国际竞争力所在,不仅不能提高他们的工资,更不能搞社会保障,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那就是“自损国力”,国际资本就会转移到越南、老挝等地去了。与此同时,这些人又不厌其烦地论证企业高管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国际市场接轨,否则高级人才就会流失。尽管没有人相信也没有案例可以说明实际由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国企业高管或变相的国企业高管流失到海外了,但高管们的工资福利确实大致与欧美接轨,上百万的大有人在,上千万的不足为奇。按照这种“精英接轨欧美,劳工比肩越南”的“特色”分配理论,马太效应自然大行其道。
    那么,在刘易斯拐点之前劳动报酬比重真的一定要下降吗?农村劳动力转到城市一定压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吗?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表明,这似乎是趋势,但日本、台湾的经验却证明如果处理得好,在经济起飞阶段贫富差距不一定会拉大。台湾在上世纪70、80年代经济起飞阶段,基尼系数不仅没有扩大,反而有所缩小。这让宋楚瑜有底气在北京大学讲演时说台湾的经验不是贵在经济发展而是贵在共同富裕。日本战后工业化快速推进时期,1955年到1985年,人均国民收入从约220美元提高到10950美元,期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不降反升了13.6个百分点,达到54.3%。即便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工业化高峰时期,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劳动报酬比重达历史最低点的1915年还为55%左右,也高于我国现有的劳动报酬份额。至于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在农业国转为工业国的过程中基尼系数一般在0.3,从未超过0.4。为什么就不能学学这些经验呢?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应比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照顾普通劳动者的权益。
    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究竟出在哪里?还要从我国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的特点着手分析。按照人口增长态势,从1980年改革开放直至2020年左右,我国都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数量分析特点。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处在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特点。把体制分析与数量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探讨我国的劳动报酬、贫富差距问题。
 
    三
    先分析政府主导的劳动力市场。至今我们还是政府主导的劳动力市场,这在整个经济社会渐进转轨的大背景下是必然的。现在每年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5000多万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分流,这么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和结构调整,没有发生大的社会动荡,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政府主导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要看这期间逐步积累的重大问题。
    一是一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高达6倍。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收入差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美国的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低于采矿业。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其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于金融行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从业者受教育年限较长,付出成本较高,因而要求的回报也相应较高。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流动自由、合理,行业工资差距其实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从目前的资料看,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超过巴西,跃居世界之首。如此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
    二是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农民工工资偏低,并不仅仅是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结果。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历史形成的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工人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千至5千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多年累积下来,仅农民工工资欠账这一块,对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极其巨大。可以比较一下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所占人口比重与我国大致相当,20年之内,日本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更没有“第二代农民工”的现象,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就可到所迁移地的政府登记,变为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如是适学儿童,必须在3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20多年的经济起飞,我们却还在研究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其关键在城乡户籍制度的分割。户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
    行政性行业垄断以及以户籍等行政手段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这两大问题是刘易斯曲线根本没有涉及的,因此分析我国的贫富差距,只讲刘易斯曲线远不够用。
    四
    再分析总量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在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是人们都公认的。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一些学者总是强调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这一特点,以此证明普通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低是不可避免的。我对供求规律没有任何异议,但应指出,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
    工业化初期,工人没有结社权利,身无分文的零散工人面对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主处于绝对劣势。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市场上,雇主昂首于前,工人畏葸于后;到了企业里,雇主是砧板,工人是鱼肉。结果,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同步,生产发展与生产过剩同步,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在危机中受害最深的还是工人,致使工人运动风起云涌。19世纪三、四十年代,工人起义在法国、德国相继爆发,20世纪初十月革命成功。到了1930年代,外有苏维埃政权的巨大压力,内有几千万失业工人,不处理好劳资矛盾,那种处在原始积累状态的市场经济绝对持续不下去了。为此罗斯福一上台,就于1933年出台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保证工会有自发组织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后,其他发达国家相继效仿,使劳资集体谈判成为现代劳动力市场上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的正常机制。其实,处理劳工问题需要政府、雇主、工会三方协商的思路,早在1917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就提出来了,但真正在一个国家做到“组织落实”的,是罗斯福政府。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协商全国性的劳工立法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而言。一般情况下,在行业或企业层次,政府不干预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千万不要误解三方性原则意味着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一个企业内部的具体工资、福利等劳资关系事务,那就是“政企不分”了。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推行集体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正如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日常组织工人搞些文艺活动、技能竞赛,逢年过节访贫问苦、送送温暖,工会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但真到职工与企业发生重大利益纠纷时,作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会领导人就不知道自己究竟代表企业还是代表职工了。此外,雇主组织的作用也远没有到位。因为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流动的,因此集体谈判不能只局限于单个的企业,那样会造成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会推动工资福利的过多增长。所以雇主需要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并进而协调不同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这就必须建立跨行业的,跨地区的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但是,在去年的吉林通钢工人群体事件、今年的富士康职工跳楼事件、苏州工业园罢工事件、南海本田罢工事件等重大劳资纠纷中,几乎看不到工会与雇主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职能转变不到位,雇主组织的自律维权作用极其微弱,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成熟程度还很低。在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背景下,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压低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
    多数经济学者在分析我国贫富差距、工资福利问题时,并不涉及工会与雇主组织问题。有的说,我国工会性质多年没有发生变化,无法作为一个变量纳入分析工资变动趋势的数学模型。怎么就不能反过来想想,正是因为工会职能转变滞后,不适应经济转轨的要求,所以严重影响了职工收入水平?
    五
    几点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首先考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所谓“弱势群体”承载;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被所谓“精英团体”瓜分。现在到了下决心调整这种状况的时候了。
    2、构筑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首先考虑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和谐。不能因为蛋糕迅速做大了,就陶醉于“总量第二”、“一枝独秀”,看不到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失衡已成为尖锐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不能因为现在出现了资本过分剥夺劳动的现象,就向往过去那种一切都凭票分配的贫穷平均主义。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倒退是没有出路的,只能深化改革,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3、西方工资理论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生存工资理论”、19世纪中叶的“工资基金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发展到20世纪中期的“劳资谈判工资理论”和其后的“分享工资理论”。如果说“分享工资理论”影响还不够大,那么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调工资和有关劳动条件已经是国际惯例。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就通过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提出“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而我们一些学者至今停留在18世纪末“生存工资”理论水平上分析当今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孙中山先生针对中国劳动力多的国情还提出“节制资本”,如果我们搞“节制劳工”,那就不如“三民主义市场经济”,何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在收入分配领域,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应更多承担直接责任,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大社会共济,平抑分配差距。在一次分配方面,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建立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如加快改革户籍等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制障碍,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等,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分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5、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最终政府不得不被迫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结果往往是“不审时,则宽严皆误”,或为了招商引资压低职工待遇,或为了社会安定损及企业自主权。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劳动者在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和农民组织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对官僚主义起抵制作用不言自明。企业经营者通过各种行业协会、雇主协会与政府打交道,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在各部门与众多企业直接交往,从而提供的广泛的权钱交易空间。
    6、进一步完善集体谈判的机制和程序。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自发罢工事件说明,如果谈判达不成一致,工人应当有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罢工权,雇主应当有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关厂权。工人罢工,雇主受损。雇主关厂,工人失业。这是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集体讨价还价,是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罢工,发达国家不是天天有,几乎月月有,肯定年年有,那么可怕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如何界定,经营者的组织权、谈判权、关厂权如何界定,到了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时候了。
    7、完善国有资本预算,规范国有企业分红,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应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国企的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红利可用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或作为再分配基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同时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强化对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制度性约束和监督,从源头上抑制权钱交易带来的非法收入。

  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