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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打击什么样的投机行为?
作者:孙泽生    发布:2011-02-10    阅读:2956次   
    2010年12月12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稳定物价工作放在更突出位置,防通胀、遏制物价上涨已成为我国明年宏观调控工作的重点。在此之前的12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85号令,决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论是防通胀还是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都涉及到对市场投机行为的界定和监管。由于近两个月的CPI涨幅已分别达到4.4%和5.1%,食品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涨幅更高,同时,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期货和现货市场上大宗商品价格剧烈变化,较普遍的认识是它与严重的投机行为高度相关,因此应大力打击投机行为,使物价得以稳定。
    在一定程度上,笔者认同投机行为影响价格的观点。但问题是,应该反对和打击什么样的投机行为?在今年9、10月份棉花采摘出售的高峰期,新疆棉区出现了普遍的投机和惜售现象,据估计,在棉花采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新疆建设兵团收购的棉花仅相当于往年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大幅高于兵团收购价格,棉农要么向“倒爷”出售,要么惜售坐等棉价进一步高涨,后者就是典型的投机行为。之所以投机,是因为他们均持有棉价进一步上涨的一致性预期,因而,将棉花作为资产投资推迟出售,就可以获得预期的更高利润。
    显然,这样的投机行为很难反对,也不应该予以打击。在以上案例中,新疆棉区采用了极其严格的缉查、搜查等政策,以打击棉花投机交易,但效果不彰。原因很简单,公权力无法辨识普通公民或者厂商持有资产的动机,也无法剥夺公民或者厂商持有资产以牟利的愿望,只要后者的个体行为不足以垄断、控制或扭曲市场,就不应该成为公权力反对和打击的对象。
    更一般地讲,只要仍然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只要价格主要由供需和市场竞争来形成,广义的投机行为是无法被消除的。拥有不同偏好和信息的公众会形成不同的价格预期,并按照其价格预期决定生产、消费和投资行为正是市场经济高效率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纯投机者,亦即不拥有任何生产、存储设施,仅仅通过价格预测和风险承担能力来获利的投资者,对于市场发现价格、实现风险规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都是极为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它们的纯粹的投机行为也不应该是打击对象,贬低和排斥投机者及其投机行为是非理性的。
    但我们确实要防止和打击生产商和贸易商的(期现货市场)协同预期引导、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投机行为。仍以今年的新疆棉花为例,兵团收购价为8.5元/公斤,而“倒爷”收购价则不低于15元/公斤,如果后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均衡价格,那么“倒爷”们高价收来的棉花将卖给谁?由于短期供给弹性小而需求较为刚性,包括棉花在内的大宗商品易成为价格操纵的对象,因此,在棉花案例中,更可能的事实是,某些生产商和贸易商在协同引导价格预期并促使其自我实现。它们利用其生产和存储设施,首先通过大规模买入营造价格上涨预期,当这样的预期被普遍接受后,棉农等开始惜售,减少了供给,另一方面,价格上涨预期引致了包括纯投机者在内的公众的投机需求高涨,又增加了需求,因此,市场上的供需不平衡被制造出来,并得以放大,始作俑者则可以在此过程中逐步套现,牟取巨额利润。这可能是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商品市场价格巨幅波动的根源之一,也是市场监管者应重点关注和打击的非法投机行为。
    要遏制通胀威胁,打击非法价格操纵行为,应细化规则、理性监管、突出重点,可采取的举措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打击非法投机行为的制度设计。广义的投机行为是无法被消除的,只有当个体投机行为扭曲了市场功能,达到或者意图达到垄断或者控制的程度,才是监管者关注和打击的对象。虽然国务院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投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在当前,如何界定市场控制能力和扭曲程度,是在全国水平还是在省市层面甚至更下级的行政区域,单个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多高是危险的,如何提供市场控制程度的预警和监管而不仅仅是事后的处罚,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制度设计。
    其次,要理性看待和监管市场上的投机行为。要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具有不同预期、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和价格分析预测技能的投机者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方面,不应该贬低和排斥投机者及其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重点识别和打击那些拥有、合谋拥有或者(试图)通过关联者拥有商品储存设施或持有存货及加工设施,试图在短期内控制较大市场份额,并通过制造短缺、营造预期而牟利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在期货市场内,监管者应努力推动商业交易者顺比较优势制定套保交易策略,严格监管和限制其“异化”投机行为。
    第三,必须加强市场服务和信息供给,引导市场预期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实现市场效率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为引导社会公众确立正确的价格预期,长期的、及时的、准确的、权威的信息供给和市场服务必不可少。只有通过不断改善的市场服务和信息供给,才能避免商品信息被特定厂商和投机者垄断,并被用来操纵价格和市场。为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组织监管者需要更好地实现信息供给和市场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通过引导市场预期的理性变化,服务于我国当前的防通胀、稳物价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