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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财富管理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11-05-23    阅读:9939次   
    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来参加首届“北外滩财富与文化论坛 ”。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文化与财富管理。从文化入手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是一个好的切入点。
    文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是文学和艺术,它更是一个民族理念和文明的载体。这种理念和文明引导并推动着人们的社会实践和精神活动。上海以港口开埠,上海见证了东西文化的碰撞与交融,虹口区因港口而得名,历史底蕴深厚,是海派文化的发源地,文化名人云集,中西文化交汇融合,诞生了许多中国第一,区内的保护区记载着上海的百年沧桑,也浸润着海派文化的人文气息和海纳百川的城市情怀。虹口区是老上海著名的金融聚集带,也汇集了众多的金融精英,孕育了中国民族资本的成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认识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寻求获取共赢的共识,对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我们谈财富,就会谈金融,金融是什么呢?我认为财产权的使用是金融的重要内容。金融自古有之,它主要体现为货币的汇兑和借贷。现代金融与发达的商品经济相伴随,它由宏观的货币创造、货币供应的调控与微观的货币资产运用、资产风险收益配置共同组成。以居民企业为主的微观金融活动更多地体现为财产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以债权的方式运用就是债务融资,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把钱存放在金融机构或购买债券。使用权以股权的方式运用就是直接投资,它的权益证明就是股票。使用权委托出去的方式运用就是信托或购买信托类产品,包括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居民和企业的这种资金使用权如果是自己行使,则是行使财产权,不应受到限制,国家应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居民和企业难以有效地使用这种权利,他们会借助金融中介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来帮助他们进行财产权的使用。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在代客户行使财产权、为客户获取收益的同时获取自身的收益、谋得自身的发展。客户利益至上应是市场经济一切中介机构的座右铭。
    我们要完善金融服务需要理念的传承与更新,要尊重产权、信守契约、法律为纲。我个人认为,我们的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这三方面都是有所缺失的。金融产品是金融服务的载体,清晰的权属、完善的契约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是金融服务质量的保证。这也是西方现代金融高效运行的保障。中国文化中缺乏明晰的产权理念。自古以来,我们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封建社会,私有产权从来没有得到非常认真的保护。皇帝是至高无上的,臣民如果要是触犯了他的利益,或者是他认为你犯了规,就可以抄没家产,株连九族,财产会随时进行重新分配。而西方有一句话,德国一个国王,要征收一个农民的房屋,因为在皇宫的旁边,这个农民不卖,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而在中国,老百姓哪敢说这种话。
    新中国建立以来,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些经济政策对私人财产也缺乏有效的保护,尊重他人财产的理念也难以形成。尊重他人财产理念的缺失使得一些金融机构侵犯客户财产而不觉是犯罪,直到刑法修正案对挪用资金罪进行了修订,社会才意识到客户的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回想2004年处置德隆系风险,当时就是面临着证券公司大量以代客理财的名义高息揽存,而且许多证券公司都认为客户的结算资金是其存款,证券公司可以用这些存款去进行投资和运作的,挪用客户的理财资金和结算保证金,这是证券行业的普遍规则,正因为这样,很多证券公司在炒股失败之后,产生了很多的窟窿,这些窟窿就侵犯了客户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无从下手。如果制止这些证券公司高息揽储的违法行为,一旦停止其代客理财的行为,没有后续资金,前面窟窿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在处置德隆系风险的时候,最主要面临的难题也正是这个问题。国家在处理德隆系风险的过程中,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补充,将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委托、信托财产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而且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使得金融机构真正意识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产。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强化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修订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金融业代客户运用财产应牢固树立对他人财产尊重的理念,同时应发扬中华民族的忠、信文化。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一般商品交易,钱货两清,交易双方关系终止。而金融产品的交易始终有一个客户资金的安全或风险问题,因为金融工具都是融通资金的一个凭证,一头是钱,一头是凭证,凡是拿着凭证的人,一定就放弃了他的钱,他拿着凭证寄希望于未来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和收益,但是这当中就有风险。作为中介机构,忠诚、守信是非常重要的,这既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
    “仁、义、礼、智、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无信不立,取信于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都是人们对守信的理解与追求。而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更是君子修身的基本内容:“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仍然是当今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不能够全盘地不加批判地来谈“修、齐、治、平”,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的人,首先应该具有家庭美德,要有和睦的家庭,要自己修身,要齐家;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我们应该具有社会的公德;作为一个职业的人,我们应该有职业的道德,如果一个人能够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了守信之外,应该更多地宣扬一种忠诚的态度,把客户的利益放在最高之处,因为客户是上帝。
    金融业是帮助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以忠诚、守信的职业操守开展业务是社会的要求,也是每个金融企业百年老店的基石和每个从业人员安身立命的基石。希望这些观念和优良品质真正能够树立在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的身上,我们国家的经济才能够更好的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