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难的原因,学者们将其归结为“阶段制约论”、“技术制约论”和“结构制约论”(王祖继,2009),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是由市场经济改革不彻底或(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所致(刘国光,2001;吴敬琏,2005;张卓元,2005;王一鸣,2007)。实际的情形可能复杂得多。本文尝试从社会初期与路径依赖、市场经济与改革模式、利益集团与改革锁定、个体理性与集体行动、经济职能与政府悖论、意识形态与观念阻滞方面,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长期难以实现转变的现象提供一个解释框架。
一、社会初期与路径依赖
早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绝对的王权”。这就是开创于秦,后逐步发展成熟,到明朝中后期达到极致的皇权专制主义。皇权专制主义在经济领域就体现为“权力经济”(王毅,2007)。它有下述几个属性:一是作为最终的所有者,统治者对其“子民”的人身和财产有权肆意凌虐和劫掠。虽然多数的土地归私人所有,但这是一种分层所有制,最高和最终的土地所有权归于君王。二是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那个“普遍的意志”直接命令个人应该做什么。早期的中国政府认为它理应控制农业生产的各个要素。统治者对城市经济的所有领域和全部过程也进行恣意干预、强力扼制和最终控制。三是整个经济活动最终以滋养权力体系之运行、权力阶层之消费为目的。当然,权力经济并不否认漫长历史时期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和商品经济一定时空高度发达的事实。权力经济只是表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最终都要受统治者权力的左右和支配。
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与控制,至明代已经到了纤悉具备的程度。清朝末年,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经济活动。商人从事任何一桩大的买卖,官府的保护和支持都必不可少。商人从属于官僚阶级,其活动被官吏所控制,其成功的首要条件就是与官府搞好关系和得到庇护。
到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目标的战略。由于权力经济的历史连续性,使当时照搬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成为必然。虽然计划经济模式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力过大。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已起重要作用。但现今仍是半市场、半政府(许小年,2010)的体制和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迄今为止,改革似乎又经历了一个轮回,计划经济下权力最大的政府部门今天仍然是权力最大的部门。总之,权力经济、计划经济和强势政府发展模式一脉相承,它们如此的厉害,至今仍在抵制着对它的改变并且倾向于使自己永久化。这就使作为集约型增长方式体制基础的市场改革难以到位,增长方式难以发生根本性转变。
二、市场经济与改革模式
市场经济因其良好的激励、约束和协调机制成为增长方式转变有效的制度安排。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我们采取的是强政府、改良和渐进主义的改革模式。
改革最初源于民间、企业和基层,但总体上是在执政党和政府的主导下推进的。虽然市场、企业和地方发挥了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改革的走向、限度和速率都是由强势的政治领导来决断。由于改革的目的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这就必然要减少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力。这就有一个悖论:政府既是改革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是被改革的对象。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改革方略时,不承认他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和努力,或者不承认他们也有自我利益,肯定都是不合乎事实的。这样一来,那些在计划经济下享有指挥权和控制权的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强烈反对某些改革,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号恢复或扩充自身的权力。
改革也是一场革命。由于改革目标有保留,因而革命也就变成了改良。改革的不彻底性受制于路径依赖、现实国情,也受政府官员的利益左右。政府官员自觉或不自觉地总是倾向于管得多一些,控制得紧一些。由于市场经济、法治和政治体制是一个整体,因之权力垄断、法治不张,就很难有市场经济改革的最终成功。在一个发展加转轨的国家,强调政治稳定性无疑是必要的,但政治稳定性有时是政治经济权力垄断的代名词。在政治经济权力垄断下,经济转型会沦为国家机会主义的附属物。由于政府官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结,改革有时就呈现进两步退一步的规律性。由于市场改革只能在自定的游戏规则的“鸟笼”中进行,改革受政府官员自身利益的阻滞也就不足为奇。
渐进主义是改革策略上的先后有序、轻重缓急和化整为零。实践中我们走出了一条先易后难、先农村后城市、先微观后宏观、先价格后产权的比较成功的渐进改革之路。经验和逻辑都证明渐进改革是必要的。同时,渐进主义的弊端在于:双轨制易腐蚀政府官员、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改革声誉和民众对改革的预期。双轨制还使资源的计划配置和市场交易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对其运行的监督成本得以提高。双轨制的长期化、制度化,还是政府寻租、信用滑坡和监管失灵的体制性根源。“后发劣势”理论告诉我们,落后国家由于发展比较迟,大多倾向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及工业化模式而不是制度,这样短期经济绩效也许非常好,从而就减少了制度模仿和彻底改革的压力,给长期地发展留下许多隐患,甚至长期发展还可能失败。渐进主义将“改革过大关”无限期向后推移,致使矛盾越积越多。当改革的“浮财”已尽,难啃的就都是些硬骨头。如果这时国内或(和)国际经济、社会或政治环境恶化,出现两难困境时,政府可能就左右为难、进退失据。这时重寻驾轻就熟的行政干预、政府管制和计划手段可能就顺理成章。这最终将致旧体制复归,改革陷入泥潭。
三、利益集团与改革锁定
官方到学界的一个共识是,增长方式难以根本转变是由体制改革和制度建构未到位所致。从制度经济学来看,体制改革或制度变迁是具有不同行为动机的个人、团体和政府公共选择的过程。其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是影响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这样,改革就被嵌入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当中了。
诺斯说得好,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道格拉斯·诺斯,1994)。利益集团并不是等量齐观的,权力的大小是观察利益集团对制度变迁和增长方式转变影响的核心变量。诺斯和戴维斯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认为制度演进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其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就我国的改革历程来说,如果将1984年到1992年初作为“过渡期”存而不论,1984年之前的改革是不同利益群体多方受益的共赢改革。1992年之后的改革虽然还在向前推进,各阶层都在继续受益,但改革越来越被权力、资本及他们所结成的非正式同盟所操控。
一方面,面向市场的改革意味着把资源配置的权力由政府转向民间,用企业的分散决策取代政府的集中决策。另一方面,改革也意味着权力的转移必须通过政府自身来进行。这样,许多改革措施就会受到政府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改革的结果可能就是,计划经济下政府部门拥有的一些权力常常又在“改革”的名义下被保留或以新的形式重现。今天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权贵资本、垄断集团和国际资本的既得利益已呈刚性,它们的力量比十年前更加强大。由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集团会在转型初期推动体制转型向前发展,但在体制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了保护或扩大既得利益,它们会对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举措加以抵制。深化改革也很容易变成一些政府部门重新攫取权力的借口。现今的状况是,他们可能既不愿意“前行”,也不愿意“后退”。因为“前行”意味着官员将失去其特权及对特权的保护,“后退”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绝对排斥,这绝非已积累了较多财富的阶层所能忍受。因此,我们今天可能正面对着一个不愉快的僵局,改革也就因此被这样锁定了。
四、个体理性与集体行动
传统的集团理论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认为自利的个人会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集团的共同利益。这是说,有代表性的或者普通的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和政治活动时,都是以同样的普遍价值尺度为基础而行动的(布坎南、图洛克,2000)。事实也的确如此,组成人类的个体既有个体利益,也有集体利益和集体行动。集体利益或公共物品是整个人类文明得以存续的基础。
然而,在公共物品上既有集体理性和集体行动,也有集体非理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晚近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对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这一集体行动的困境作了严密的逻辑推论。他认为,由于个体的理性经济人本性和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因而个体理性造成集体非理性,导致对集体有利的公共利益集体中的个体不愿意采取行动这样的困境。该理论阐明了个人之最优选择终将与集体利益背道而驰这个逻辑悖论产生的机理。奥尔森认为,从理性和寻求自身利益这一前提可以逻辑的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观念事实上是不正确的。即使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够获利,也不能推断出他们会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就是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理性的经济人都不会为集团利益采取行动。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1995)。这说的就是个体理性造成集体非理性,个体理性不会导致集体行动的道理。奥尔森将之总结为集体行动的困境,搭便车问题是其根源之所在。
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这里的分析。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及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也是一经产生全体社会成员都可无偿共享的公共物品。只要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集约型增长方式得以转变,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它们的产生作过贡献都能享受它们所带来的好处,包括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转换、社会更加的公平、资源有效的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虽然政治家、政府官员、企业家、学者和民间人士,由于政治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仕途、良心、忠诚感和归属感,都在为这些这些公共物品而采取集体行动,但个体理性、群体规模和公共物品的共享性,致使人们大多都存在搭便车的本能,大都愿意享受市场经济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好处,却不愿为其成功转型而进行艰苦地努力。这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土巨大、人口众多和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尤其如此。
五、经济职能与政府悖论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其基本特征是国家计划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而言也是一种“混合经济”。这种体制的建立是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制度基础。由于市场缺陷的一般性理由和转轨经济的特殊性理由,政府有着重要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改革的趋势是政府经济职能的相对缩减和政府经济权力的相对减少。这样,在市场经济改革及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就有一个“政府悖论”问题。
“政府悖论”意指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尤其是政府官员,既有从全社会共同利益出发推动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动力,也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阻滞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的矛盾现象。这就是说,政府在体制改革及增长方式转变中扮演着两种角色、具有双重性质的行为。据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就是握有政治权力的政治家和官员也是“人”,也是理性的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者。一方面,他们为公共利益服务去推动体制改革及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承担政府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改革已有三十余年了,我们的体制还处在一种胶着的状态,有些领域的改革还没有展开甚至还很难展开,有些领域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复归,增长方式也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个中原因虽然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但在政府官员的自我利益影响下,有意无意的阻滞也是不能完全排除的。这就是说,作为制度变迁关键的政府及其官员,在制度变迁及增长方式转变中呈现出一种既支持又抵制、既推动又阻滞的复杂局面。
在向市场过渡的制度变迁中,政府是改革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改革的进程及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由于制度变迁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而个人生活的自由程度的上升总是恰好与公共机构的自由下降的程度相一致。虽然政府经济职能也有“缺位”和“错位”,但更多的可能还是“越位”,很多改革其实都是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宿减。由于强制性或(和)诱致性制度变迁都需要政府的发起或(和)同意,所以,改什么不该什么、先改什么后改什么、如何改,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政府及官员的意愿和决断。
这样,既是改革的主导者又是改革对象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改革中能对自己的经济职能进行恰当定位吗?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很多的政府干预本身又是由政府干预造成的。因此,政府及官员对改革中自己经济职能的定位就难免存在着自我利益。事实可能就是,处在改革主导地位的政府及官员,往往在管得多一些还是管得少一些、用行政手段还是用经济法律手段、集中还是分权方面,摇摆不定、左右为难,更多的时候则会倒向前者。
六、意识形态与观念阻滞
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起初源于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直接源于新的政治领导所支持的思想解放运动。30余年来市场改革与意识形态之间互动关系是:经验证明原体制存在明显缺陷,经验与传统意识形态矛盾积累;通过思想解放运动革新传统意识形态;革新的意识形态促进制度变迁及增长方式转变。这样,意识形态与经济改革持续的互动,现实呈现两面性:宏观好而微观不大好、经济出现“奇迹”而增长方式未根本转变。30余年来革新的意识形态促进制度变迁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部分陈旧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及增长方式转变有阻滞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于公共精神相对缺乏、社会资本不足,还由于专制主义的传统、平均主义的诉求、求稳怕乱的心态、快速增长的迷思和传统的政绩观,使得市场改革难以向深层次发展,经济增长方式难以根本转变。
其次,由于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之其变革就具有长期性、渐进性、滞后性。因为传统的计划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平均主义的意识形态根深蒂固,改革目标的调整就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渐进历程。在我国这样一个将意识形态灌输与知识教育相融合的国家,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官员的意识形态资本最为雄厚且从旧意识形态中获得的好处也最多,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
再次,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公共选择时国家主导的意识形态起决定作用。但当意识形态向一元主导下的多样化格局转变时,意识形态的矛盾性、摇摆性就非常明显。人们对现实的体制和态势就会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解释,对未来改革的方向、限度和速率也会有更多的争论。这在改革的中后期体制处在胶着状态时更是如此。这时“不争论”的权宜之计也就难以为继,新的思想解放运动虽有人在大声疾呼,但迟迟难以启动,改革也就陷入争论不休、徘徊不定的复杂境地。
最后、由于意识形态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是否合乎义理的重要功能,由于意识形态是通过统一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对共同体制度体系的认可、价值观的培育来稳定社会,并对政治合法性加以认证的。因此,原有的意识形态就关乎着一些人的核心利益。这就使传统意识形态的有些观念具有刚性、惯性和顽固性,彻底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就难以展开,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就陷入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