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论坛成员
市场经济再出发 金融改革再远航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12-11-05    阅读:10106次   
    市场经济再出发的基点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如今已走到一个十字街口。是否定过去改革的路线,还是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觉得是到了该形成共识的时候了。吴敬琏老师说过,我们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单从经济领域当中的市场化问题来讲,我认为市场经济的再出发应当基于三个方面:产权明晰,契约自由,交易公平。
    首先是产权明晰。在这一层面,应当超越国有、民营的争论,发展社会资本,共享经济成长的成果。产权明晰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但几百年来企业产权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不完全是那种私人作坊式的个体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了。以往在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是现在看来,产权未必全部私有才可以产生商品经济。只要产权是明晰的,在不同的产权之间也会有商品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对产权制度发展的现实进行充分审视,以此来进一步探讨未来企业制度的发展。
    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中心曾做过一个关于“现代化企业产权制度演变与国企改革”的课题,对西方现代企业中的产权革命进行了介绍。西方产权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早期的业主制企业,即小作坊式生产。当时企业组织是出资人、创业人、经营人三位一体的。在企业壮大之后,出资人和创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受到了制约,这时候出现了经理者,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使得出资人和经营者开始分离。马克思资本论告诉我们,没有股份制的产生就不会有现代化的工业,因为靠单个资本利润积累难以迅速扩大生产,只有通过股份制把所有资金积累起来才可能产生大工业。股份制企业的产生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产生分离,西方把它叫做“经理资本主义”。但是再往后社会发展出越来越多的集合资本,社会资本逐渐进入到企业当中。这些社会资本、机构资本使所有者得到提升,比如西方国家的养老金、共同基金、PE、慈善基金等等,他们都成了大企业的重要股东。这一现象不仅出现在美国,在欧洲也是一样。很多个人财产集合起来之后,就出现了一个替身所有者,即机构股东,他们在替大家打理财产,成为企业主要的股东,并由此产生一种信托文化。于是就出现了新的三权分离:终极所有者、替身所有者和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终极所有者是个人,他个人也可以继续当企业的股东。这就是资本主义经历的第三个阶段,叫做“信托资本主义”。因而社会资本不局限于企业的公、私属性,产权社会化是历史趋势。
    表1  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社会化的资本能为公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于私和公的关系,有一句话可以概括:公到极处便为私,私到极处便为公。公到极点时,对于一个全民的企业,全民无法去约束它,在没有制约的时候,它的一把手就是这个企业的所有者,这就是“公到极处便是私”。我们现在谈到很多腐败的现象,其实就是东西是大家的,没有人去管他。而私到极处便为公,每个人都有自己一份财产,当个人的财产要找一个可靠的人委托其经营的时候,就要对这个受托的人进行监督。现在大家都是有产者,财产交给谁管?就交给政府管。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对其公权力应该有监督。如果我们的财产需要保值增值,可以自己投资,还可以把财产交给第三方去管,也就是信托,这种由信托方式产生的财产的集合就是社会资本。因此,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晰,产权明晰并不意味着企业全部私有化,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可以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能够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二,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给公民以契约自由。金融活动是一种财产处置权,财产权表现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自己的钱到底是花费掉,送给别人,还是借给别人去求利,或是投资求利,这应该是个人的自主权。只有风险责任与收益权相匹配,才有真正的金融活动,政府承担过多的责任会抑制金融发展。为什么对居民的金融财产权没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自由呢?因为政府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所有的金融机构一旦出风险,政府就去兜底,政府怕自己兜底,所以就对老百姓的财产权加以各种限制。实际上,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只负有限责任,只有树立这样的理念,才可能解放金融。为什么要对金融实施监管?因为多数人参加一个活动的时候,大家都不愿意监管,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这时就需要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多数投资人的利益,减少搭便车带来的社会混乱。契约自由的前提是政府边界的合理界定。如果能够对监管界定一个合理的边界,给玩自己的钱的人以自由,给玩少数人的钱的人以适当的监管,玩多数人的钱的人由监管当局监管,我们才可能在减少金融控制方面做得更好。
 
    第三,完善法制环境,构筑社会道德底线,是保证公平交易的基础。一方面要强化投资者教育,树立买者风险自担的理念,防范道德风险。现在政府管理的内容太多,很多个体行为的风险最后仍要让政府承担责任。例如温州那么多人在十多年间不断地参加高利贷行为,自己挣了钱他偷着乐,出了风险之后却要起诉政府,让政府赔偿。自己的行为应该自己负责。如果不树立起买者风险自担的理念,自己挣了钱都不说话,出了亏损就找政府,这种风气一旦蔓延下去,中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和金融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坚守司法公正,扬善惩恶,净化社会环境,来保证公平交易。我们有很多的法规,但在执行的时候往往并没有做到公正执法,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也会败坏社会道德。法律是社会规则和道德的文字表现,但如果社会道德缺乏底线,法律也难以完善并得到妥善执行。
   
    金融改革再远航的方向
   
    对于金融市场来说,金融改革再远航也应当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金融是社会资本的凝聚剂。西方国家从私人作坊资本到后来的股份制企业,到如今社会资本介入到很多的现代企业制度当中,金融是一个很重要的凝聚剂,通过金融手段把私人资本凝聚起来变成一种社会资本。我引用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中心课题组的成果,对社会资本划分为三类。一是联合起来的私人资本,比如共同基金,这是按照西方的理念,在中国就叫证券投资基金,还有保险公司、银行信托等,其实就是把每个人的一份钱交给了社会。二是社会集体的联合资本,如公司养老金、公共或政府养老基金、个人退休账户等。他们是法人机构,但是集体的联合资本是每个人个人账户集合在一起变成一个法人,这个法人机构的最终所有者其实是每一个个人。三是法人社会资本,这个就是独立法人了,没有最终所有者,因为大家已经把钱都捐出来了,比如各类基金会(如学校的基金),还有捐赠基金、公益慈善机构等等。
 
    第二,健全法制,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一是在法律上给财产法人以法律地位。中国目前只有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各种慈善基金在活动的时候没有财团法人地位。这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中,各类基金的法律地位最大障碍在于一笔钱在中国是没有法人地位的。其实社会资本就是许多个人钱的集合,这个钱的集合应该被赋予法人地位,这样可以破除过去狭义的私有概念。而我们的法律体系现在不支撑社会资本的存在,财团法人这个概念是没有的。
    二是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的递延制度,出台中国401K计划,发展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制度。社会资本很大一块是养老金、保险金,我们现在的保险制度包括国家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各个单位、企业为职工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活得了”靠社会保险,“活得好”靠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要求国家的社会保险让每个人都活得好,这是不可能的,这是养懒人的,国家的社会保险只能保障最基础的生存,如果要生存得好,就应该到一个好的单位去好好工作,加入一个好的企业。这其实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如果要活的更加体面,你就需要更加努力,自己有钱、有能力去投商业保险。
    三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展公募基金(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过程中所遇到的体制的障碍,我希望以后能够有专门的研讨。我认为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培育社会资本,给所有老百姓以更好的财产增值的机会,扶持我们实体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和慈善机构。
    五是完善信托法,保障最终受益人利益和社会资本的专业化运作。我们现在所有社会资本都是受托经营和受托管理的,但是在这个环节上的法律是不健全的。
 
    第三,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加强服务实体经济。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疏通各类资本投资渠道,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我们现在的资本市场只有公开的交易所市场,但是如果想让每个企业从它出生到成长都能够获得股本融资,然后获得债权融资的话,我们还需要发展更基层的市场,就是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企业股权在OTC市场上的交易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按照法律界限不是一个公众企业,二是对于非公众企业能否交易应该经由做市商和合格投资人认定。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对象发行股份就成为公众公司,如果是公众企业的股份进行交易就必须按照公众企业的方式进行审核。但是在200份以下能不能交易,能不能到场外交易?我觉得选择权不应该在于监管部门,而应交给券商和合格投资人来判断。中国目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旧的公司法规定1000人以上为公众企业,而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标准是200人,200人到1000人之间还有大量公司,据说有两万个公司,他们的产权没处交易。我认为现在的股份代转让系统应该为这200份到1000份股东的交易提供一个合法场所。因此,要在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应该建立做市商制度,由券商和投资者确定一个企业的股份在没有公开上市之前能不能进行交易,把这个选择权给市场。
    二是探索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制度,增强金融机构忠诚客户的责任。现在银、证、保、信托四类金融机构都在做代客理财业务,都在集合社会资金运作,但执行的其实是不同的规则。鉴于机构监管的客观现实,可以不改变监管的格局,但是监管理念应该是一致的。既然是代客理财就应该忠实于客户,设计各种产品的时候应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户利益至上,而不是为了卖出自己的产品,对客户进行有意无意的误导。
    三是以需求为导向引导金融创新,为客户资金保值增值服务。如今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存款、保单和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买卖以外,绝大多数人都已经进入到理财市场,绝大多数机构都是在做理财业务,所有的创新基本上也是在理财这个环节上对各种产品的组合。在这种组合的过程中,我们的金融机构应该回归服务的本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不应该以自己盈利为导向。有人起诉高盛,因为高盛在很多金融产品上对客户是有误导的,风险揭露是不充分的。这次金融危机就是由于很多的金融机构为了自己的盈利,不断设计各种产品,以供给为导向引导需求,误导公众,引起了资产泡沫,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所以我认为金融服务业应该是需求导向,而不应是供给导向。
   
    最后,要在产权明晰、风险自担的基础上完善监管,放松管制,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对政府而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授权什么才能做什么;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老百姓就可以做。做出来有了风险,政府再制定规则做还是不做,该怎么做。如果秉承这样的理念,才有可能解放我们的金融,才能够让中国的金融有大的发展。现在,中国的GDP总量已经达到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还差得很远,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差得很远。中国的企业走出去,中国企业资本走出去,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撑,但如果金融存在这么多的管制,自己的法制这么不健全,很难在国际市场上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