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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政府在调整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2-11-13    阅读:11245次   
    现在中央很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但学术界对如何搞好收入分配争论还比较大。
   社会各界为什么这么关注收入分配问题?因为现在收入分配已经成为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收入分配制度不改,居民消费难以提高,经济结构中最重要的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就很难调整。还要看到,收入分配不公,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是社会不稳定的最大潜在因素。
    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方面问题涉及非常广泛,像财税体制、城乡关系、垄断行业、劳动关系以及农民工问题,等等。有的是经济问题、有的是社会问题,进一步探讨还将触及政治问题。今天不涉及这么广泛的内容,主要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来分析如何正确界定政府在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
   
    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占比下降的事实
 
  关于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变动情况,老乔说大家比较熟悉,我就不再深入分析这些数据。我想说的是中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本来就意味着劳动报酬比重低了。但最近有些学者在报刊撰文、在内部研讨会上提出中国的劳动报酬不低,有一些国家比中国还低,比如金砖四国中的印度。因此,究竟低不低又引发了一些争论。
这里有几个图表请大家看看,这是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情况。

表1:我国各地区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构成
    国际上劳动报酬占比一般比中国高。2007年,我国包括农业主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占比为39.74%,同期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德国为48.8%,南非为68.25%。2006年,韩国劳动报酬占比为45.4%,俄罗斯为44.55%,巴西为40.91%,印度为28.07%。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理说,劳动报酬占比相对比其他国家更高一些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现在反而比较低。有些经济学者指出,中国劳动报酬并不是世界最低的,但世界上有比你心脏病严重的,你自己的病就不治了吗?中国有什么样的病,应该老老实实研究自己的问题。还是到工厂、矿山、农村、农民工集聚地、资源枯竭城市、老少边穷地区深入调查一下,看看中国自己的分配病是不是该治了。如果一年到头总是在五星级饭店举办的在各类会议上,局限在统计数据翻来覆去的技术性调整中讨论分配问题,我们经济学者对分配问题的实际感受,离普通工农的距离就太远了。
    也有人说,你不能和现在的美国比,也不能和现在的发达国家比,因为发展阶段不同。我们把大致相同发展阶段的劳动报酬拿出来对比,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数据表明,在与我国现有产业结构相似时期,劳动者报酬与业主收入相加,在业主收入占GDP比重快速下降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与业主收入两个账户总和占GDP比重仍快速提高。1920-1929年,美国劳动报酬和业主收入总和占国民净收入的比重为78.1%,1950-1954年这一比重增加为82.1%,1980-1984年为81.8%,其中劳动报酬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上升到1980-1984年的74.3%,而业主收入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和17.6%下降到1980-1984年的7.5%。近20多年来,我国包括农户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更说明了我国非农劳动者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下降幅度较大。又比如日本在经济发展起飞阶段,1955-1975年,劳动报酬占比没有下降,还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
    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3.32%下降到2008年的11.2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也由1990年的15.77%下降到1995年的13.6%、2008年的11.7%整个趋势也是下降的。
    再看看我们近十年来,居民城乡收入增长的倍数和居民消费增长的倍数是最低的,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们的劳动报酬占比是下降低的。
 
               表2:经济增长指标对比(2008/1997)
资料来源:转引自李德水2010年8月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发言稿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0)》,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
 
    劳动报酬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了垄断行业的报酬、包括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理人的报酬、也包括公务员的报酬。如果说重点考虑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会发现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下降得更多。为什么呢?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差别并不大,企业经营者与普通劳动者的差别也不算太大,那时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养老金、医疗保险都不交。二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资差距在拉大,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差别开也在拉大。另外,职工工资至少有10%要交社会保险费,养老金8个百分点,医疗保险金2个百分点。三是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与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的收入差距从原来的2倍左右扩大到现在的6倍左右。由此可以断定:近20年来,大多数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了。总的劳动报酬在下降,企业普通职工的劳动报酬更是大幅下降,这个趋势我认为应该是存在的。在初次分配中,不仅要重视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问题,更要重视普通职工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问题。
 
    政府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扭转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下降趋势,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怎么发挥呢?一些人在报刊杂志撰文,认为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个提法就不妥,因为政府只能干预再分配,不能干预初次分配。
    最近一期《比较》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再分配与不平等——香港案例对中国大陆的启示》),有学者最近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文章,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在研讨会上发言,认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政府主要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一次分配交给市场,政府不要干预。这话有没有道理呢?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确实很少直接干预一次分配,一次分配是交给市场的,更多是在税收、社会保障方面做一些政策调整。极少的情况下,例如美国1962年曾经冻结过工资,后来经济学界和政府都承认这是一个败招。
    但是,中国的情况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差别还相当大。反对政府干预一次分配的学者们有这样一种理念,即要坚持市场导向的改革,就应该政府做政府的事、市场做市场的事,既然一次分配是市场决定的,政府就不要干预。但是他们把中国现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估计过高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不是很成熟的市场?是不是已经发展到可以有序而完善地调节收入分配了?需要分析一下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我们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行政配置,向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是不是到位了?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在一次分配中很好地发挥调节工资水平,或者说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作用。当然,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是增加了,但还很不完善。而政府对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是负有责任的。
   另一方面,我的确也很担心,在经济学界和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当中,有人觉得现在劳动报酬这么低,应该设立行政指标,比如说今年劳动报酬要提高百分之多少,要作为一个考核指标下达到各级政府,还有的提出把工资增长目标作为政府首长的一把手责任制。这是我们惯性思维造成的,总认为一件事要解决好就是一把手挂帅,所谓“老大难、老大难,老大挂帅就不难”。这就又回到了政府用计划指标控制。还有一些地方提出工资几年翻几番。如果把职工工资增长作为一种行政指标层层下达并落实,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办法保证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这确实容易损及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收入分配问题,政府主要是—香港案例对中国大陆的启示》)。目前这两方面的倾向我觉得都有。我的观点是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但主要不是依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功夫。
    我举四个例子,说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在确定或调解工资水平方面尚不完善,其问题恰恰是政府不恰当地干预了劳动力市场,或者说是过去计划经济下用行政手段行政分割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责无旁贷。
 
    1、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
 
    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到两倍。去年底看到一个调查材料,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的职工,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有超过40%的。差别最大的是东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是3293元,农民工是971元,不到城镇职工的30%。

表4:沿海9城市出口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2009年、2010年,农民工工资大幅度提高,这个所谓大幅度提高是和过去压得过低的情况相比的。农业部抽样调查显示,到2009年底,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也只有1417块钱,仅增长了5.7%。其中:东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422 元,比上年增加70元,增长5.2%;中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50元比上年增加75元,增长5.9%;西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78元,比上年增加105元,增长8.3%。这个增长幅度还没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高,更赶不上GDP的增长幅度。因此农业部的结论是,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总体还比较低,增长速度较慢,与农民工的贡献不相称。
    农民工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多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在全国建筑行业和基础设施行业里,一线干活的70%是农民工;在城市中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70%是农民工;在工伤统计中,受伤害的70%是农民工。2亿多农民工,这么庞大又特殊的群体,受到这样一种待遇。我想上海和北京差不多,一放春节,早晨卖早点没了,垃圾也没人收了。农民工真要走了,大城市基本上快要停摆。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有人说,中国经济发展还未到刘易斯拐点之前,农民工工资被压低很正常,现在拐点到了,民工荒出现了。
    关于刘易斯拐点,争论也很大。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是中国社科院的蔡昉博士,他是我20多年的老朋友。我们很多观点都一致,现在他的很多看法我也赞成,但是有一条我认为可以商榷,我不太赞成把刘易斯拐点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大形势的分析背景。中国的问题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有很多问题,刘易斯那个时候没有涉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刘易斯没研究过、户籍制度刘易斯没研究过、行政性垄断行业刘易斯没研究过、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刘易斯也没研究过。刘易斯提供了一个分析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的背景框架,但是很多问题都套用他的理论,应用得不好,就成为粉饰太平,似乎许多严重的分配问题、社会问题,在刘易斯拐点之前都很正常,比如认为农民工工资就该压这么低。实际上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就目前全国来看,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不是已经到了拐点了?对此分歧就很大。
    有的国际著名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现在农业产值占比不到10%,只有8%左右,而农村劳动力占比在40%以上,真正按照刘易斯理论,只有农村劳动力占比和农业产值占比大致相当的时候,拐点才到。他认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还在20年之后,说中国已经过了刘易斯拐点的说法是“根本不懂刘易斯拐点”。上海也有学者对到处套用、泛用刘易斯拐点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质疑。北京有学者从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动解释民工荒,不同意把原因都归结到刘易斯拐点上。对刘易斯拐点是否到了,学者们争议很大,政府决策依据谁的?我看还是从研究中国自己的体制机制出发好一些。
    农业部和人社部的调查都认为,目前农村至少还有2亿富裕劳动力,并不存在总体上农村劳动力已经转移枯竭的问题。现在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结构性的,是农民工工资被过分压低了,比较效益下降所致,还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自己消化了相当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得沿海地区用工短缺。
    特别说明一下,蔡昉读博士的时候就研究刘易斯理论,有很深的造诣,对人口、劳动经济学有突出贡献,他的许多研究成果我看了获益匪浅。我只是认为,没必要要把刘易斯理论作为分析中国经济社会问题的基本框架。
    农民的收益低,除了农民工工资收入低之外,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民的土地收益。农民工的工资收益,我们算下来,如果按照平等就业的权利,大概每年少拿3千亿到5千亿。但在土地上农民损失的要多得多。举一个例子:湖南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19.3亩土地被政府、开发商收购以后的收益分配结果,开发商获利850万,政府获利620万,农民补偿只有47万。开发商和政府的收益分别是农民的18倍和13倍。一些相关研究认为,每年土地收益农民少拿上万亿。刘易斯拐点可否解释这一现象?农民工的工资欠账和农民的土地收益欠账多年累积下来,大数是几万亿。如果这笔帐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供求关系调节的话,城乡差距,居民消费不会是现在这样的状况。现在我们城乡差距在持续扩大,2008年比2007年稍好一点,由3.33降到3.31,但是2009年又恢复到3.33,2010年的数据还没看到。
    是不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中国这样的问题?不见得。举一个日本的例子,1955年到1975年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内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按照日本人口的比例,比我们大概差10倍吧,这样估算,相当于我们每年要转移近千万农村劳动力,真要平均每年转移一千万,20多年积累下来,我们的经济社会状况可能比较协调。
    为什么日本没有农民工?台湾地区、韩国也没有。因为日本没有行政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日本农民拿着“誉本”从农村到了城市,连续14天有合法的工作,就可以转为当地的居民,他的子女在学龄年龄内,必须向当地教育部门注册,同等安排就学。“誉本”到底相当什么?有人说相当于中国的户口,有人说相当于中国的身份证。我专门向社科院研究日本问题的专家请教了,他说既不相当于身份证也不相当于户口。因为日本没有城乡户籍分割的概念,此外“誉本”比身份证复杂,身份证就是一个号码,“誉本”还有你主要的经历,只要没有“前科”转到当地很容易。
    我们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农民工反倒成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的行政分割以及与户籍制度密切关联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行政分割该由谁来解决呢?靠市场自行发育能行吗?当然政府要出面解决,是政府制定的城乡分割制度。当然,分析城乡分割的历史沿革是另一篇大文章。
    最近我看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双百”人物(“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和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里面有一些早期工人运动领袖,要按现在的概念他们应当被称为农民工运动领袖,他们自己也都是农民工了。共产党成立的时候就没有工人阶级。现在人家在企业里干了30年了,还叫农民工?而且第二代还是农民工!研究第二代农民工的特点还成为经济学领域的前沿课题了。这样发展下去我认为是非常危险的。
 
    2、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2009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行业最高最低差距达到11倍。昨天《人民日报》记者给我打电话,说你讲中国的行业收入差距最大15倍,你的根据是什么?我说我是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的研究材料。苏海南也是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材料,但是口径不太一样,他是细化分。比如说证券业和银行合并为金融业大行业,当然差距就小了。有的人说,对啊,计划经济时搞大锅饭平均主义,现在搞市场经济了,行业收入好工资就高,这有什么奇怪的。那么我们看看其他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收入差距是怎么样的。请看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2008年的数据:日本最高最低只有1.69倍,按大行业算,中国2006年是4.75倍。昨天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个最新的行业最高最低收入差距是4.7倍,我还不知道差距是怎么缩小的。就算是4.7倍,大概就比巴西低一点。我还是这样的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你不应该差距小一点吗?
 
   表5:行业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
国家
年份
平均工资最高
数值
平均工资最低
数值
最高/最低
(本币)
(本币)
日本
2007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5700
住宿和餐饮业
239500
1.69
英国
2006
金融和房地产业
14.18
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
7.41
1.91
法国
2002
金融保险业
2133
住宿和餐饮业
1091
1.96
德国
200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55
农业、狩猎业和林业
7.94
2.34
加拿大
2007
矿业及土石采掘业
30.24
住宿和餐饮业
11.14
2.71
南非
2007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478
建筑业
5473
2.83
韩国
2007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48
住宿和餐饮业
1622
2.87
智利
200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26603
住宿和餐饮业
187058
3.35
中国
200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44763
农林牧渔业
9430
4.75
巴西
2002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00.3
农业、狩猎业和林业
409.26
5.62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http://laborsta.ilo.org/stp/do)
 
    除了行业差距,国企高管的薪酬现在也普遍受到置疑和批评。去年李荣融说现在中央央企高管年薪定得并不高,平均年薪只有60万元人民币左右,不包括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现在还统计不进来。审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的报道,在任期期间,他的职务消费平均每天4万元。当然这是个案,我们不能以此类推。就以60万元人民币年薪比较一下国外的情况。
    在挪威,国企高管是最低工资的2.1倍,人均工资的1.6倍。1989年,我到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访问时,曾问总裁工资是多少,他们说,是公司勤杂人员的三倍,也就是说相当于本企业最低工资的3倍。新近看到的资料,挪威国企高管平均薪酬是最低工资是2.1倍。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赚的钱不得了,他们说海上油井就是一个印钞票的机器,但是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的职工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没差多少啊,赚来的钱主要拿来搞全民福利了。而我们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可不得了,除了工资高,还有住房福利,有的组织全家出国旅游发补贴,这些都没有统计在内。再看看其他国家,美国的略高一点,也没有超过4倍。我们现在的社平工资是多少?和央企高管60万工资是什么比例?
 
表6:国外国企高管薪酬(2008年度)
 
o         挪威:最低工资的2.1倍,人均工资的1.6倍。
o         瑞典:最低工资的2.2倍,人均工资的1 .7倍。
o         法国:(2007)最低工资的4倍,人均工资的2倍。
o         英国:最低工资的3.5倍,平均工资的1.5倍。
o         美国:最低工资的11 .8倍,人均工资的3.8倍。
o         加拿大:最低工资的4.3倍,人均工资的1.6倍。
o         新加坡:最低工资的5.1倍,人均工资的1.7倍。
o         日本:(2007)最低工资的10.8倍,人均工资的3.8倍
 
    有人说,央企高管和国外的高管比还不够高,如果要不给这么高的工资,人才就会流失。这是拿我们的国企高管与华尔街的私营高管比。同时一些人又论证,中国一般劳工的工资千万不能提高,一旦提高了,外国资本就迁到越南、缅甸去了。“精英接轨欧美;劳工比肩越缅”这样一种特色分配理论在中国流行了不少年,似乎是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2004年我在海口举办的一个国际论坛上曾经说过,中国的分配问题,一次分配由于劳动者的维权作用没有发挥好,工资压得太低,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比例严重失衡;二次分配存在逆向转移的弊端。还是先说一次分配,为什么他们国企高管薪酬不高,因为有一套确定高管薪酬的机制,那是很严格的。
    法国对公用性、垄断性公司高管的工资水平直接参考公务员体系而不考虑市场因素。董事长必须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工资标准由财政部确定,没有浮动部分,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日本由政府注资的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务员工资基本一致,各级政府企业高管薪酬是私营企业的25%左右。美国国有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一样参照私人企业平均工资统一加以规定。根据国会授权,美国劳工统计局每年对部分私营企业(涉及万个企业几百万职工)的进行一次全国性调查,作为公务人员调整薪酬的依据。美国高级行政、立法、司法官员薪酬由联邦工资咨询委员会向总统提出建议,提交国会通过。美国法典第5篇第5308条规定,联邦各类人员的年薪标准不能超过由国会制定的高级行政人员5等年薪的标准。
    我们很长时期实际是国企高管自己给自己定工资。10多年前我在国务院体改办当秘书长时,国务院领导曾让我们牵头研究分配问题,那时就提出要规范国企领导的工资和职务消费,遗憾的是至今也没真正规范,似乎约定俗成,不规范的高工资长期搞下来反而成为潜规则了。相同级别的,调到金融机构或垄断行业,一夜之隔工资待遇提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有的部门司局长提不了副部长了,就安排到金融机构或垄断行业去拿高工资,省里副省长提不了正省级了,也到金融企业当老总,这成了一种待遇,一种潜规则。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不要说老百姓不满,就是公务员自己也不满。
    昨天《人民日报》的记者还问我,你说行业工资差距过大,那什么是合理的行业工资差距?我说,这个问题20年前我去美国、日本访问的时候就问过了,那时中国金融业的工资大致是平均工资的2倍,而日本金融行业的工资仅是一般制造业的1.38倍。美国金融业平均工资还低于采掘业。美国、日本有关研究表明,行业工资差距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实际是不同行业所需职工受教育程度的差距。而我们行业差距扩大到6倍左右,显然是不合理的。真正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差距不会这么大。
    去年中央电视台做了一个系列节目“七个怎么看”。其中一个是怎么看收入差距,请我做主宾。在录制节目时,一位普通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说,他的同班同学到某电力部门也搞物业管理,没几年功夫就买了房子还换了三次车,现在开奥迪。他说我买不起车更不用说买房了。当场有人问,你为什么不考电力公司?他说我不行,我同学的舅舅是电力公司的。一位新华社记者嘉宾插话,说现在除了富二代、贫二代,还出现垄二代,大家哄堂大笑。这是原来脚本上没有的,我以为电视台会把这段删掉,但是没有删,还是播出了。
    我们的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主要是是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对这个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结论是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中,有1/3是各类特许经营权造成的。
    关于垄断性行业改革也是一个专题,展开来说还涉及资源税改革,资源产品价格确定以及金融业的准入等等。我只是强调在一次分配方面垄断行业收入过高政府应该管,因为是政府特许经营权造成的。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难吗?并不难,关键在于敢不敢下决心触动既得利益。
 
    3、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
 
    有的学者写文章说工资集体谈判没有用,工资就是供需关系决定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价格就低,劳动力求大于供劳动力价格就上升,谈不谈那就是一个形式,谈不出什么玩意来。但是我很奇怪,现在的公务员考试,某部委一个司招聘一个人,4900多人报名。供远远大于求吧?工资怎么不下降呢?这种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象连续10多年了,没见公务员价格下降啊?所以说,工资问题不仅仅是供求关系决定的,还有一定的体制机制在起作用。我当然不否认供求规律,但只知道供求规律,不分析其他约束条件,搞市场经济就太简单了。
    在现代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工资水平不仅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还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劳资集体谈判北欧最早,1907年挪威就开始推行劳资集体谈判,美国是从1935年开始,在《工业复兴法》中明确了工会的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权。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现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如果只要有了供求规律就可以自行合理调整工资水平,这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领导人和专家学者,包括罗斯福,就是无事生非,搞集体谈判干什么?问题是在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完善的集体谈判机制。1992年在劳动部理论务虚会上我提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逐步建立集体谈判机制,当时就有人说我讲的好像天方夜谭。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主人,工人和谁谈?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领导一切,谁敢和工人谈?这也不是没道理,中国搞集体谈判确实是步履维艰。当时我也说了,集体谈判机制不是劳动部单个部门能建立的,因为它需要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来谈。工会组织的职能不转变,雇主组织不健全,这些问题劳动部解决不了,这也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是一个能不能赋予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合法权益,让他们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建立社会不同群体之间自协调机制的大问题。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推行集体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对维护职工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坦率讲,至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机制。
    发展沙龙是内部讨论,我就稍稍展开一点讲,现在我们的集体谈判是掐头去尾只要中间。,中间这段是什么?就是工会和企业家来谈判。集体谈判的头是什么?是工人的组织权利和雇主的组织权利。集体谈判的尾是什么?谈不成工人可以罢工,雇主可以关厂。这在其他国家,在国际组织的有关章程或公约、建议书中早就写得清清楚楚。至今我们没有明确的罢工程序,也没有明确的关厂程序,从事这方面行政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人都说,没有罢工和关厂的相关规定,集体谈判是不完整的,所以我们的集体谈判推行效果有限,步履维艰。这两头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很复杂。但是这个问题,我觉得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否则工人的权益就是一个潜在的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这个问题日渐显现,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的多起职工群体性事件还是国有企业改制造成的,还不是典型的劳资纠纷,随着各类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在逐渐变了,已经具备典型的劳资纠纷特点。比如富士康、南海本田、苏州工业园、大连港区等地方的一系列罢工、停工、怠工,都是典型的劳资纠纷。面对劳资纠纷,我们的工会也做了不少好事,也在努力维权,也在尽量为工人说话,但是在关键时刻,由于工会的职能没有转变到位,工人还是相当不满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企业工会中的干部大部分都是企业的高、中级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像南海本田发生的事情,工人自发组织罢工,当地政府当然不愿意出现这种事,让工会做工作,让工人复工,结果工人还没有跟雇主打起来,先跟工会打起来了。我看到一些中外学者说这是现代工人运动史上的奇闻之一。
    集体谈判只说工会还不够,还要说雇主组织。集体谈判不仅仅是工人或工会组织在单个企业中与单个雇主谈的问题。因为劳动力是可以流动的,一个企业涨了工资,那么两个电工水平差不多,在甲企业的涨了500,乙企业的不干了,要辞职去甲企业那里,不轮番攀比吗?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早就感受到了这种压力,因此逐步发展出跨行业的,跨地区的雇主组织来和工会谈。有的学者虽然是搞经济学的,但并没有深入研究过集体谈判问题,他们说集体谈判没有用,要搞也只能限制在一个企业里。即使日本曾长期搞企业工会,“春斗”也是全国性的,日本雇主组织要平衡各行业、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不仅如此,还有跨国的工资协调问题,1917年成立国际劳工组织的理由之一,就是欧洲一些国家劳动力跨国流动,所以劳工标准要在欧洲范围内加以协调。协调的重要方式,也可以说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工会组织、雇主组织与政府的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如果我们把1917年之前的法国、德国工人起义与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作为历史背景,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人的组织权利、谈判权利以及罢工权利不是政府或雇主施舍的,是那个时代工人运动的伟大成果。
    另外,认为集体谈判就是给工人涨工资这个观点也是不全面的。集体谈判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但不是单为工人涨工资,也有限制工人过高涨工资的作用。雇主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可以限制工资过高增长。单个人容易出现过激行为,集体行动相对理智,使工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1986年我到新西兰雇主组织学习劳工政策,参加过奥克兰、基督城、惠灵顿、达尼丁,四个地区的劳资谈判,后来又参加了中央一级的劳资谈判,我记得有的行业工会提出工资要涨11%,雇主组织不同意,跟工会解释为什么不同意,如果工资涨那么高,新西兰出口羊毛制品就会比澳大利亚的贵,出口不了,企业就要倒闭,工人就要失业。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工资增长最高不超过6%。我当时更难理解的是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似乎从没有劳工部的人参加。我问,调整工资不是实行政府、雇主、工会三方性原则吗?为什么政府没人参加呢?得到的回答是政府意志在劳工法里体现出来了。我们在劳工法的范围里讨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政府来干什么?年度涨工资这样的重大问题,政府都不直接干预。后来我又了解到,日本每年的“春斗”,政府也不直接参与,是日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在那里斗。最近法国工人罢工,不是跟雇主的关系,是跟政府的关系,是政府要调养老金造成的,和劳资纠纷性质不一样。
    我们由于缺乏有效、有序的集体谈判机制,现在社会各界基本一致认同劳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在太不相称,也太不和谐了。很多劳资纠纷采取无序的方式在展开。像集体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根据2010年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所调查的一个最新的资料,2001年到2007年劳动争议年均以3.3万件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大幅增长了69.3万件,达到近十年来最高。2009年有所回落,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44.3万件,是2007年的126.6%。为什么不跟2008、2009年比呢?我理解,因为2008年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是一个特殊情况,又赶上了经济危机,所以和2007年有可比性。
    去年凸显的情况是,外资、港澳台、国企改制企业以及民营劳动密集型企业,连续出现集体的停工、怠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这还给国外插手我国劳资纠纷找到借口。美国旧金山工会多次表示,要和广州市工会联合调整苹果公司对中国的代工价格。美国旧金山工会认为苹果公司给你们中国工人的工资太低了,你们不愿意打官司,我来帮你们打官司。当然,我们不能接受。但这也让我们反思,劳资关系处理不好,将是很大的问题,很可能是中国社会重大的潜在不稳定因素。
    我觉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利、谈判权利、罢工权利怎么样界定?雇主的组织权利、谈判权利、关厂权利如何界定,现在应当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了。92年93年我写集体谈判文章的时候,还是理论推导,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有劳资矛盾,那么借鉴国际经验,要转变工会职能,建立雇主组织,推行集体谈判,等等。20年过去了,当年预见的矛盾,现在已经非常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
 
    4、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
 
    我们有了比较系统的劳动法律法规,当然还不够全面,例如社会保障法还在研究之中。问题是已经出台的许多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例如最低工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以及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或者有法不依,或者疏于监管。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强制超时加班、滥用学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无视劳动保护条件等这些违法违规的现象经常发生。典型的是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总理去为农民工讨工资,全国一清理,几百上千亿。哪有干了活不给工资的?放到哪朝哪代也是违法。可是至今北京春节前仍然有农民工在那里要工资。当然这里面的问题也很复杂,并不都是劳资关系,有的甲方追乙方,乙方追丙方,追来追去,结果是政府欠账。究竟拖欠工资案件中涉及政府的占多大比重,我还没有查到相关数据,但案例不少。如果是外资、民营企业拖欠,那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如果是政府部门拖欠,那更是自己的责任了。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任期内的GDP增长,过分强调招商引资,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疏于监管,似乎这样可以压低劳动力成本,有利于与其他地方竞争。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司的同志反映,沿海某省,为了引进某台资,给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下指标,必须招到农民工,而且工资必须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要不然取缔人力资源公司的经营资格。还有一个内地的省引进某台商,劳动力不够,居然下文规定当地职业学校的学生必须到台商那里实习,如果不实习不能毕业。我们地方政府这么干究竟为什么?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把招商引资指标分解到各个单位,据说有的市县法院、公安都有指标。?为了GDP指标,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资本而没有倾向于劳工。当然,当中央重视民生问题的时候,他也可能把民生作为一个政绩去完成,又可能损及了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在没有建立起劳动力供求双方自协调机制的情况下,政府只好从企业外部去干预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企业又千差万别,行政手段难免一刀切,要么损及劳动者的权益,要么损及经营者的权益,很难摆平。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面讲的四点,基本都是一次分配的问题,你说政府应该不应该管?政府怎么能说不管一次分配,只管二次分配呢?我认为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并且必须有所作为。但主要不是依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功夫,针对以上四方面,要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建立,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水平基础作用。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二次分配的重点
 
    还有一点时间,我讲讲二次分配的重点。
    现在很多人讲基本公共服务、讲社会保障主要是讲要加大政府投入。当然这是很重要的。有数据说明,我国社保、医疗、教育三项支公共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比人均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比人均3000美元至6000美元的国家平均低20多个百分点。说明我们在进一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出。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例,社会保障制度从过长期作为国有企业的配套措施,覆盖面当然主要考虑国有企业职工,尽管文件商业提到要广覆盖,但实际工作重点是放在国有企业上。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特别是以人为本观念的树立,社会保障突破了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措施的局限,从为全体人民充分享受国家基本福利的角度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截止2010年上半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45亿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4.13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为8.33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29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13亿人。
 
表7:社会保障覆盖面(1999---2009)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年度报告(2010)》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2
 
    现在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可以说基本达到全覆盖。实问题是由过去长期侧重于国有企业职工,把社会保障作为国有企业重要改革配套措施,对农村和城市其他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考虑不够,造成不同群体间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十分不平衡。我这里不是否定国企改革的重要性,当时有当时的历史条件,国有企业改革是确实是关键环节,有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但这客观上造成了我们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忽视,对城市其他不同群体的保障标准没有统一。
    现在保障面大大扩大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建立了不少,我不一一论述,但是要看到,长期积累的城乡之间、城市不同人群之间,基本保障不均等的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城市和农村,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般职工与党政干部的关系。在这几各方面都存在着社会保障逆向转移的问题。
    对于研究社会保障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就是一次分配有差距,国家通过二次分配应该缩小它,比如英国,英国1994/1995年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5等分划分,年均初始收入最高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相差19.8倍,通过税收和福利转移,两组最终实际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又如加拿大,1997年,加拿大通过税收和各种社会保障福利转移,使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别从初始的21:1缩小到5:1。我们现在许多方面是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把一次分配的差距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是3.33倍,加了社会保障城乡差距扩大到5倍6倍。党政干部也是通过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更加扩大了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次分配的差距。如果说前阶段大家关注的是有没有社会保障,过去城市居民没有医疗保障,现在有了很高兴,农村居民过去没有养老保障也没有医疗保险,没有新农合,现在有了新农合试点新农保,农民很高兴,但下一步很快就会转移到为什么都有保障,基本保障的水平不一样?特别要问,原来工资就高的,经过基本社会保障转移后为什么更高?下一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就是从广覆盖到均等化的问题。
    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是基本社会保障包含多个项目,有的实行的是普遍关联原则,如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实行的是就业关连原则,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目前各基本社会保障项目的统筹层次都较低,多数是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定1999年实现省级统筹,至今也没能落实,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过大致使基本社会保障不均等;三是尽管我国经济未来仍可保持较高速度的发展,但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至少20年内还不能消除,我们可以统筹规划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不可一步统一所有城乡基本社会保障项目。因此,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要针对不同项目,兼顾不同地区,统筹城乡规划逐步推进。
    推进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逐步扭转社会保障的逆向转移,使不同群体间一次分配的差距,经过基本社会保障再分配有所缩小,建议考虑如下问题:
    第一,实行普遍关联原则的基本社会保障项目,先在其统筹区域内实现均等化,再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这方面,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应得到充分肯定。中央确定的农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再根据自己的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这对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二,实行就业关联的基本社会保障项目,其待遇标准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相关联,不宜设定绝对均等的标准,如每人每月55元,但可以设定相对均等的标准,如一定就业年限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0%,至少相同就业年限的职工不能因为他们所在行业或部门的不同而替代率差别过大。
    第三,将基本社会保障的事权适时适当集中到中央政府,由中央统一平衡区域间的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基本社会保障经费保障机制,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加大中央对贫困地区的基本社会保障投入,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这对区域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在加快城镇化的过程中统筹规划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行普遍关联原则的项目可以加快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步伐,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但待遇水平还要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差别逐步衔接。实行就业关联原则的项目,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因城镇的社会化就业方式与农村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劳动方式差别很大,不宜过早提出统一制度。
    以上分析说明,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不仅有待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完善,还有待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进程,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看,付出艰苦的努力也需假以时日。但有些问题是应当也可以立即研究解决的。如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过大,十几年前就提出来了,一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是难以平衡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路出发,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应尽早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要再在事业单位、机关与企业职工之间分别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了,至于不同群体之间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企业年金或其他补充保险来体现。又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制度设计时就是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当然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是至今党政机关干部和相当多数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然实行被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要改革的公费医疗。这两个例子说明,真正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必然要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是要触动既得利益的,其难度不可低估。
    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有争论。一些人主张农民工跨乡流动,有宅基地有承包地,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他加入城镇社会保障吧?他也不象是城镇职工,他有承包地有宅基地。有人正式写的建议要求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对此我坚决反对,我认为,农民工不是单独建立社会保障的问题,而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不能把农民工又搞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人家跟你干一样的活,凭什么不能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宅基地、承包地等,讨论起来又是一大套,但总的发展方向不能搞一套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的根本出路是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否则,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没有走向逐步统一,反而更加割裂了,碎片化了。
    稍微总结一下,再分配方面,政府加大民生投入,包括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向改革,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的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逆向转移的问题。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觉得有积极作用的遗产税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当然这事有争议,今天时间有限我就不说了。谢谢大家!

(本文系作者在上海发展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