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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农用土地所有权“比例化共同所有”
作者:李录堂    发布:2012-12-18    阅读:28963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而农村居民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很难获得财产性收入。当前急需一种既能明晰土地产权,又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还能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土地制度设计-----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
    所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同所有,形成以农民个人为载体的多元化农地法人产权,其特征类似于国有企业改革已形成的国有股、企业股和企业职工全员持股的多元化法人产权格局,这样农地就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如可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19%,集体拥有其30%,农民拥有其51%,具体比例到底应是多少,需要调查研究。国家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19%的含义是:第一,国家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第二,此权利专用于保证土地用途不变。集体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30%的含义是:第一,集体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部分用于农地规模化公积金(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这样设计的目的是让失地农民可用公积金重新买地或用公积金贷款买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农地规模化公积金各自的具体比例依实际情况而定;第二,此权利也可用于保证土地用途不变。
    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51%的含义是:第一,农民据此比例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他或她依法享有该部分收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第二,为什么要规定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以上呢?主要考虑农民在与集体和国家博弈中处在弱势地位,规定农民拥有农用土地所有权的51%以上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其实质是有利于农民土地非公有权利与国家集体公有权利间的一种动态平衡,这也符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原则。
    农用土地所有权“比例化共同所有”的好处:
    (1)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可以让农民获得产权明晰、可自由买卖的法人化农地所有权,既能促进土地市场化流转,形成土地规模化,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盘活沉睡几十年的农地资产,吸引各种资本流向农业保值增值,又能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且从土地产权数量比例的角度清晰界定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假定一个农民卖出他所获得的比例化土地所有权,支持了土地规模化,他或她既得到了这块土地大多数收益,增加了个人收入,又得到了来自国家和集体的社会保障,这就避免了一方面土地相对集中获得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农民却因失地而失去生活保障的悲惨局面。
    (2)该土地制度设计可以显著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因为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后,农地的规模化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可显著减少行政干预和人为的土地纠纷。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现行土地承包制下,有的农民外出打工宁愿让土地荒芜,也不愿让他人耕种,实行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后,农地有了市场价格,农民会更加珍惜土地,而不会轻易撂荒。
    (3)该土地制度设计使农地在市场化流转中以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主体进行,这就避免了现行土地承包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以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抵押和入股经营失败清算时的法律障碍和矛盾,如农地抵押后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无法处置农地抵押权------农地抵押权无人接收、入股后公司经营失败清算时农地变现困难等。
    (4)农用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化共同所有”改革操作简单,易于实施,符合农村和农民实际,农地市场化可能出现的土地财富两极分化可由土地衍生出的社会保障功能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