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以来,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及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老板因为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有14447家中小企业倒闭注销。使中小企业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部委连续发布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扶持政策,有了这些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能走出困境吗?
一、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及政府扶持依据
(一)中小企业生存困境
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6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在创新成就上,中小企业完成了全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但是,目前中小企业面临困境。中小企业的困难有自身原因,有环境因素,更有政策偏差导致的困难。研究中小企业困难,帮助其脱离困境,应注重消除政策偏差的负面影响,缓解环境的不良作用。
1.中小企业占用资源少。尽管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贡献巨大,但动用的社会资源却很有限。中小企业能运用的金融资源只有20%(吴敬琏,2012)。另据工信部资料,银行信贷可以全覆盖大型企业、80%中型企业,而80%规模以下小企业无缘银行信贷。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大型企业需要22万元,中型企业需要12万元,小型企业只需2万元(王淑湘,2011)。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但是,在中国尤为突出。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缺陷、经济体制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尚未有效运行。中小企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通过民间高利贷解决,一旦市场或政策有变,产品销售受阻,出现资金链断裂,倒闭和跑路就在所难免。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平均寿命仅为3.7年,企业多数在三年内倒闭,小微企业的情况更差。(姚洋等,2012),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12.5年、美国8.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
2.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70%以上。由于小微企业盈利水平较低,流转税在征收时以销售额为依据,不考虑企业盈利水平,导致盈利水平低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偏重。2008年上半年,宁波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税金与企业利润之比为41.4:58.6,中小企业的这一比例为42:58。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税负和企业利润之比达到了50:50。(凌辉贤,2011)
3.受大企业挤压。在与大企业的交易中,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常常受到大企业的挤压。国家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提供外包服务,生产零部配件,纳入大企业生产经营体系。但是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交易中,“大企业滥用市场地位,随意拖延占用中小企业的货款或收取费用,中小企业处于市场弱势地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
4.政策歧视。在市场准入、土地供应、政府采购等政策中,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
(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
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即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众多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极大的丰富了市场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创造了全国80%的就业,贡献了50%的税收;但是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陷自身于危机境地,自己可能在激烈竞争中难以为继,甚至破产倒闭。换句话说,中小企业为社会贡献的价值(社会收益)大于自身的收益(私人收益),而承担的成本(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这就是经济学教科书所讲的外部性问题。与排污对社会产生的负外部性相反,中小企业存在给社会带来的是正的外部性。
矫正外部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依据,政府干预通常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用征税或收费的方法,使企业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以此矫正企业行为。对正的外部性,往往给予补贴,以鼓励企业行为。中小企业增加的正外部性应得到补贴。
如果中小企业产生正外部性,需要政府按等价交换的经济原则予以补偿或奖励的话,那么,与大企业交易中的利益受损,则需要政府按照公平正义原则予以支持和保护,就像政府为公民提供产权保护和其他公共服务一样。维持公平和正义是政府的本分。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局限性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1.起征点。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从
3.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自
4.选择性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关于起征点。起征点最高2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是24万元。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最低标准营业收入的微型企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营业收入标准是50万元。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小企业均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年营业额24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也享受不到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担。这是以盈利能力为标准,若按10%的利润率计算,6万元所得额企业的营业额应为60万元,除农林牧渔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外,其他均为微型企业。农林牧渔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低于60万元的小型企业及所有的微型企业可以享受。其他行业中小企业均不能享受,微型企业也只有6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其他微型企业标准最低的营业额为100万元,最高为100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级合伙企业享受不到,因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性税收政策。虽然有税收政策支持,但支持是有条件的,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待遇。就业支持是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要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产业支持是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地区支持是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残疾人安置支持是对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才有支持。换句话说,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享受政策待遇。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窄,只涉及部分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享受不到;《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优惠政策的对象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中小企业,其他企业享受不到。这种政策安排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三、合理税收政策的目标定位及政策选择
(一)税收政策的目标定位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首先应着眼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其次才是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而不是主要贯彻国家的某项社会经济政策。
只有生存和发展了,下一步才谈得上贯彻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2003年以来的中小企业政策更多的是执行政策的工具,税收优惠也是以就业、创新、高新技术、残疾人安置等政策目标为依据规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这些表明:中小企业只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载体,或者说只具有工具价值,不具有终极价值。对不符合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无权利享受国家的有利政策,是政策歧视的对象。实际上,中小企业发展应具有终极价值,发展本身就是目的,因为,中小企业发展意味着就业的实现、经济增长、社会繁荣和稳定。这也是所有国家政策的一致目标。鉴于此,税收优惠首先应是普惠制,而不是选择性或者差别性优惠。
2.政府政策激励的要点应是让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它取得的回报相一致”(吴敬琏,2012)。税收政策应服从于政府政策体系,实行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正确的激励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发展。鉴于中小企业社会贡献远大于社会对它的回报,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减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财政政策上贴息、补贴、专项资金援助等。
如果税收无法准确鉴定每个企业的社会贡献,最安全的做法是实行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无差别的税收待遇。给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安排自身的市场经营,而无需根据国家的某项政策调整经营战略,或为获取某种资源去“傍政府” (吴敬琏,2012)。
3.选择性税收优惠的适用:在中小企业生存状况稳定,进一步发展时,政府以政策激励引导或诱导企业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或许是可行的。但是,这一政策意图是限定在平衡企业的贡献与回报,或者,使企业的外溢效益内部化,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政策环境上。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外部化的利益得到补偿,对社会的贡献得到回报,从而激励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可选择的税收政策工具
1.减税免税。新办企业可仿照原来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办法。小微型企业从开办起,免征3年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中型企业免两年,第3—5年减半征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
对中小企业来说,流转税及财产类税收已经不轻,再加上“五险一金”、其他地方基金及收费,即便不缴所得税,税费负担也较重。
2.提高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10万元。起征点2万元偏低,竞争激烈导致企业利润率降低,10%的利润率已算较高,按10%计算,月利润也就2000元,按3%的征收率就要缴纳600元(2万元×3%)增值税。再加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大约有700元税款,剩余利润1300元。月销售额10万元,利润为1万元,增值税3000元(10000×3%),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税款大约3600元,剩余利润6400元,扩大生产才有可能。
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的政策涵义是微型企业不纳税。这对改善小微企业生存环境、延长存活期、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3.由企业自己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而不是统一按销售额标准执行。如果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就要按一般纳税人要求设置账簿凭证,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并对其进行查账征收。簿记是现代商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小企业长大的必经之路(周其仁,2012)。应鼓励小企业建账建制,按一般纳税人纳税。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简易办法征收。
4.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但不是法人。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的推论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能证明企业的财产独立于自己或家庭财产的,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的缴纳上,就可以视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国家作为“税收之债”债权人的利益当在维护之列。但这不能成为居民个人或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障碍。应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主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也有这个权利。
四、余论:税收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出现困难。这对中小企业不利,因为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是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增加政府财政支出。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可能大打折扣,执法机关可能会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利用加大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如,从严核定纳税人销售额,使原来在起征点以下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预征税款,提前入库。“预征税款”是税务机关在可能完不成税收任务时采取的办法,以此补足税款,完成收入任务,避免上级责罚。根源在于税务机关以收入为考核目标的管理机制。若考核机制不改变,纳税人负担加重是必然结果。
对地方政府而言,税收减收或受限,会促使其寻找其他财源,如,收费。一是提高现有收费标准,二是增加新收费项目。这些收费最终都要由居民和企业缴纳。所以,即便是纳税人税收负担没增加,费的负担也会上升,对中小企业而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纸上法规条文,而非现实利益。
解决之道在于,一是改变财政税务机关以收入为目标的考核机制,建立以“纳税人是否满意”标准,抑制财政税务部门增收意图,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二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因财政减收带来的支出压力,进而防止地方政府将支出压力传导至中小企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使中小企业确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淑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问题探析》,《企业研究》2011年第10期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小企业发展新环境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发展观察》2011年第11期
3.吴敬琏:《慈父主义害了企业》,金融家网站2012.5.28
4.姚洋:《金融体系改革是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中国经济新闻网2012.2.9
5.凌辉贤:《后金融危机时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