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抑制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还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源。从住房建设部和财政部某些官员以及他们的代言人口里所表达的意图看,更多的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源。即便是为了抑制房价,从“国五条”的实施效果看也不能不承认该政策的失败,完全与政策设计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南辕北辙。那么房产税该不该征,房产税如何征,开征房产税的依据何在,是否应“还税于法”,是否该走立法程序,这一系列问题一股脑摆在了执政者的面前。人们常说理不辨不明,既然如此,那么“房产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税种也的确应该从理论和现实上理清,真正做到名正言顺,“征”之有理才对。
在这里不再复述“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房产税”源自何方。其实,大家对“物业费”并不陌生,因为自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货币分配住房”改革以后,政府面对集中兴建的居民住宅采取了所谓市场化的管理模式,无论是传统的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居委会”,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房产管理局”,都放弃了对“居民房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同时上世纪80年代以改革面目出现的“房产税条例”也主要针对所谓的“经营性房产”,因此当时的政府灵机一动决定成立专门管理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的“物业公司”来承担住房和小区的维修和管理,以及承担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
客观地说,我国上世纪90年代搞得住房制度改革存在极大的偏差,走了本不该走的弯路。不仅没有解决住房分配“不公”的问题,反而扩大了住房的“贫富”差距,特别是“住房”作为市场客体潜在的投资性和投机性被暴露无遗。幸亏执政者幡然醒悟,大举兴建公共租赁住宅,逐步恢复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为主的城乡建设模式,使人们看到了人人享有住房权利的希望,国家也有望通过这一努力逐步恢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平衡。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所有试图通过增加税收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都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
在我国,大凡居民居住的地方或村、或社区,或居民区,都会产生非居民个人所不能及的公共事务,这个道理原本很清楚,但由于过度解释“市场化”,使这个极其普通的道理却成了一个难题。其实,存在我国现实的“房产税、物业费”本质并无区别,均来自因“房产、住宅”而产生的公共事务。政府因“房产、住宅”收费则为“税”,物业公司收取则为“费”。这笔费用究竟该由政府收还是物业公司收,则与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有关。我国在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后选择了由物业公司代行政府服务管理的职能,而国家和政府则退避三舍放弃职能。由此不难看出,实际上在我国当前根本不存在是否征“房产税”的问题,而在于由谁来收取和使用并承担住房或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问题。既然政府放弃了公共管理职能而导致“房产税”流失,由此理应追责政府才是正理。可是现实是,财税主管部门忘记了自己的基本职能,忘记了征税的目的,而住房建设部门更不关心应尽的服务义务,以为增税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本手段,误以为即可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又可获得新的税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特别是这些部门的代言人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忽悠大众,尤其是在住房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有意识的把开征“房产税”与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联系,从而获得一部分群众的盲目支持,其结果只会背离正确的方向误入歧途。
很显然,因“房产、住宅”而产生的服务性收费原本是为居民服务的,如果当前国家另立名目收取“房产税”,那么国家和政府就必须承担为居民住户服务的公共职责,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无异于从百姓腰包里“抢钱”,与“强盗”、“劫掠”毫无区别。那些极力主张开征“房产税”的人应该明了,税的本源来自公共事务,应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征税与承担公共服务职责必须统一,简单说就是事权与财权的统一。如果改变这一立法征税原则,那么牵扯的就不是简单的税收。不要忘记,撒切尔夫人因力主开征“人头税”而导致政府下台,同样的,历史上稀奇百怪的“苛捐杂税”都会关系一个政权的稳定与否。但愿那些一贯主张增税的财政部官员最好多点政治头脑,千万不要把“房产税”演变成“人头税”。
在扩征“房产税”或“物业费”的问题上,我国当前唯一可以选择的,也是唯一合理的办法则是国家在既有和已经实施的“物业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基数,类似于工商税附加的“城建附加和教育附加费”,并与占有土地多少联系,同时借此机会适当调整和统一“物业费”收取制度,当前没有实行“物业费”制度的就此开征;物业费过低的增加;过高的降低;因特定的服务对象、人群和职能收取的“物业费”市场化。公共租赁住宅小区则应由国家和政府管理,其“费”或“税”由管理部门收取,实行两条腿走路。但是开征“房产税”是否包括农村,如果不包括,那就等于巩固我国现存的“城乡两元制”,这显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如果在城乡广为开征“房产税”,那就无异于增加了一个“人头税”,这样做牵扯面确实很大,很可能招来人民的愤怒,我劝当局慎而再慎,千万不要为那点税收而损坏党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