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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步伐,走向共同富裕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3-11-15    阅读:11138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所应当比其他市场经济更注重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改革初期,我们革除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平均主义弊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难免有一个贫富差距扩大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初,对企业中工作成绩好的职工发点奖金,就大大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以当时的情况而言,就是极大的改革红利了。到了本世纪初,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突显,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则成为新阶段收入分配改革红利的焦点。正如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的,我们是通过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如果说在低收入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在跨入中等收入门槛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应着力于实现共同富裕。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酝酿多年,进展迟缓,期间争论一直不断。现在有一些学者仍然认为收入分配没什么太大的问题,有的说基本和中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也有一些人说媒体把收入分配炒得过热了,问题并不大,要看到我们总的形势还是很好的,经济发展很快,社会总体稳定。究竟收入分配问题严重与否?坦白说,我一直是很担忧的。2001年我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写过一篇文章,认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极大潜在因素。10多年过去了,收入分配问题更加突出,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对现状不满意的直接原因。近年来,有些人指责中国改革的方向根本就错了,还不如计划经济,他们手里打的就是贫富分化、官员腐败这两张牌。不得不承认,这两张牌打出来有不少人叫好。我们再拖延不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实在是授人以柄。如果在“十二五”期间不能缩小一次分配差距,不能扭转二次分配逆向转移的趋势,对于经济、社会、政治的负面影响都将很大。
    从经济领域看,现在居民消费率不到40%,过剩产能只能向国外出口,国外的需求一旦下降,经济就面临很大风险。欧美国家现在还没走出经济危机,我们必须提振内需,提高消费率,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缺乏消费能力,就难以从根本上调整投资与消费的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了相当庞大的富人群体,他们在国内的消费意愿不高,出国买房产、买奢侈品,甚至移民国外,引导他们把钱花在国内,留在国内,是一个方面,但更主要的还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可见,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经成为经济结构扭曲的重要原因,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从社会领域看,现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政府拿的过多,资本收益又与劳动报酬严重失衡,形成“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使得劳资矛盾急剧上升,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频发。去年富士康太原厂2000多工人罢工,之前发生过吉林通钢、海南本田等事件,还有至今不绝于媒体的各种农民工讨薪事件,以致2011年《中国劳动关系》报告认为“我国当前劳工群体性事件的年度平均数据已经明显高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罢工高发期的水平”,劳资矛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现在社会上弥漫着的所谓仇富情绪,也是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基础上才得以滋生。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分配差距过大已经使我国出现了社会群体“断裂”现象,加大了社会各阶层的隔阂,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从政治领域看,我们一直高举的旗帜是为人民服务,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三个代表”首先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可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2008年达到0.491,2012年虽回落到0.474,但这一数值比所有的发达国家都高。现在说美国1%的富人为富不仁,一些人占领华尔街,闹得很厉害,但是我们的基尼系数比美国高。有人说是发展阶段不同,但认真读读经济史,别说北欧、欧洲、美国、日本,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我们这样大的分配差距,何况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该比其他市场经济更注重公平和共同富裕吗?不尽快扭转两极分化的趋势,执政党在政治上将越来越处于尴尬被动的境地。
因此我不认为现在收入分配问题被过分渲染、过分夸大了。相反,对于一个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来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我们可能还估计得不足。
    二 、有关收入分配理论运用误区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世纪以来,平均主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问题了,分配差距过大或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城乡差距扩大,这是影响基尼系数增长的主要因素,还有行业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及不同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等。可以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在成为学者们讨论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回顾改革历程,在这样一个以打破平均主义为主到缩小收入差距为主的变化过程中,发生过许多理论争论。有的理论运用是否恰当,现在看来值得探讨。
    一是关于低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竞争优势。中国劳动力资源数量世界第一,改革开放初期人均GDP只有200多美元,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这的确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之一。但真理走过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如果把低劳动力成本竞争理论推到极致,必然造成国内两级分化。因为社会财富在大量增加,又要坚持长期保持低劳动力成本,那么财富就难以分配到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身上,社会矛盾必然激化。很长时期内流行一种理论,认为中国只能靠低劳动力成本加入世界竞争,这是中国唯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中国过去没资本,没人才,不懂管理,参与国际竞争靠什么?就靠低廉的劳动力。一旦劳动力成本提高了,中国就会丧失难得的赶超机遇。外国资本或本国资本就会转移到越南、缅甸。一些人把这个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直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了,许多人还是“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低劳动力成本优势理论,依然提倡再为美国缝30年衬衣。有人呼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呼吁为普通职工长工资,呼吁加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呼吁开展劳资集体谈判,只要这些政策可能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一些人就认为这是“自损国力”。仿佛永久维持低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竞争力才是大道理、硬道理,劳动者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小道理、软道理。这种竞争战略认为把GDP搞上去,其他问题都好说。
    但是我们想一想,如果社会各阶层都坚持低成本也好,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几十年再说,但社会财富大量积累,谁来消费?于是一些人又论证我们的精英阶层,包括以各种合法或不合法手段先富起来的人们,消费要与国际接轨,包括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工资福利要和国际接轨,理由是如果不和国际接轨,他们就流失了,就出国到美国、欧洲打工去了。尽管没人相信实际由各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国企高管或变相的国企高管会流到国外,可高管们的收入真的大致与国际接轨了。这样一种分配理论,可以归纳为“精英接轨欧美,劳工比肩越缅”。这种论调流行了至少十多年。现在看来低劳动力成本国际竞争理论的运用没有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时俱进,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误区。
    二是关于如何运用刘易斯拐点理论。刘易斯拐点理论认为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被吸收完之前,普通劳动力的成本是增长不了的。因为农业部门的劳动力边际效应为零,增加农业劳动力对农业产出无效,甚至是负效应,这样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只要城市给的工资比他们在农村干农活的收入高一点,他们就可以接受,所以农民工工资低很正常,珠三角一带农民工曾经十多年工资近乎冻结也很正常。不仅农民工工资低很正常,他们进城后还会压低城市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这样推论,在刘易斯拐点之前,整体普通劳动力成本低都很正常。刘易斯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他提出的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工资变动趋势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问题在于一个国家具体的体制、机制、政策是不是合理。比如说户籍制度起了什么作用?行政性垄断起了什么作用?刘易斯没有研究过用户籍制度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更没有涉及行政性垄断行业对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我们要立足中国转轨过程中的制度、机制、政策来研究自己的分配问题,不能一股脑儿把城乡普通劳动者低工资问题打包都推给刘易斯去解决,那样会掩盖了我们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存在的具体问题。
    刘易斯理论是有一定指导性的,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未被转移完之前,对普通劳动力价格上长确实有抑制作用,这是有普遍意义的,只是到不同国家,这种抑制作用有多大,拐点两侧的变化曲率有多大,就需要结合体制、机制、政策等具体研究了。比如刘易斯拐点在日本、台湾、韩国出现的情况如何?北欧国家从农业国转为工业国为什么基尼系数一直不高?我们必须借鉴好的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研究。例如除了户籍制度之外,承包地和宅基地政策对城乡劳动力流动起了什么作用?不能大致用一些数量分析掩盖我们具体的体制、机制、政策问题。
    都是经济起飞阶段,都有刘易斯拐点问题,可是我们长期用户籍制度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农民工进城同工不同酬,显然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日本从1955年到1975年,平均每年72.5万人从农民变成市民,20年内基本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农民从农村出来,14天之后凭“誉本”就可以在当地落户。落户三天之内,如家里有学龄儿童,必须报当地的教育委员会,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子女上学。不安排子女上学违反日本相关的教育法规。我们农民工的情况呢?不仅有第一代,还搞出第二代,研究第二代农民工的特点居然成了学术前沿问题,这样下去社会矛盾要激化的。
    三是如何看待总量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处于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包括农村劳动力又不局限于农村劳动力。在整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普通职工工资是不是应该处于一个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多大算合理?不少人说搞市场经济,让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价格必然下降,这百分之一百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所以普通劳动者工资比重下降是必然的。这比刘易斯拐点理论更直接。我从来都不反对供求关系会影响价格这样的基本规律,但是职工劳动报酬比重下降多少,是不是下降到现在这种情况也很合理,那就值得研究了。搞劳动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现代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福利还要受到集体谈判影响。比如说农民工有组织权力,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就不一样,确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普通职工的工资情况也会不一样。所以,即使是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有工会与无工会不一样,工会充分发挥作用与工会不充分发挥作用也不一样。不能以供大于求一言以蔽之解释工资比重下降趋势,具体问题仍然要具体分析。中国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大大供过于求,为什么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没有下降?可见供求规律也是在一定体制机制下发挥作用的。
    在中国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集体谈判机制,以单个工人对单个雇主,普通劳动力者处在劣势,可能重蹈资本原始积累的覆辙。而建立完善的集体谈判机制又涉及工会职能转变和雇主组织建设,仅劳动部门自己解决不了。近20年过去了,我们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组织行为还是很不健全,这是我国普通劳动力价格被过分压低的重要原因。有的人对此不屑一顾,说现在欧美有几个人参加工会?工会的密度、强度都大大减弱了。不错,与上世纪中期比,欧美的工会人数有所下降,但我们处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况且现在欧美的工会依然有非常强大的力量,像通用汽车公司案例,近期发生的法国、德国、希腊的罢工等。不屑
    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和现代劳动力市场不同。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基本保障,没有谈判机制。后来政府干预了,有《劳动法》,有最低工资标准,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已经不是单个工人对单个雇主的供求关系了,变成了在国家劳动立法框架下的集体讨价还价,还是一种市场机制,不过是集体讨价还价。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缺少真正的集体谈判机制,劳动关系出了问题,政府不得不直接去干预。
    有的学者说集体谈判应局限在单个企业,这是对集体谈判的一种误解。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例如电工在甲企业工资福利涨到4000元,那么乙企业的电工必然攀比。如果把集体谈判局限在单个企业的话,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的工资福利攀比现象。这就需要有雇主组织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来协调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工资增长水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制,劳资关系会变成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目前虽然有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但是集体谈判工会这一方,很多工会领导人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劳资矛盾尖锐时,他到底代表职工还是代表企业?同时,雇主组织现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职能基本缺失。过去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又有中国特殊的城乡户籍分割政策,劳动力成本上行压力较小,尽管也发生了一些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但从全国范围看,劳资矛盾问题不突出。现在出现民工荒,第二代民工更加关注分配公平和自身尊严,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到了调整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关节点了。在这个时候推行集体谈判,不是单方面为了提高劳动力价格,当然过去有欠账应该还,但要防止轮番攀比。推行集体谈判是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劳动力市场要求的协调机制与平衡机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不认真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全社会的稳定都可能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五项进展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改革,主要取得了五项进展:
    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是3.33:1,2011年缩小到3.13:1,这是积极向好的变化。城乡收入差距缩小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国家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起作用了,比如:增加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连续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使农民工得益等。此外,还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的推动。
    二是居民收入增长超过了GDP增长。这两年,居民收入增长超过了GDP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超过了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7%,都超过了7.8%的GDP增速。
    三是最低工资连续三年有较大幅度提高。2012年,北京、四川、江西等25个省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平均增幅为20.2%。多年来,全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30%以下,国际标准是40%到60%,欧美发达国家一般是60%,一般发展中国家是40%左右。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最低工资这两年有较大幅度提高是合理的。
    四是工资集体谈判已经从单个企业逐步推广到行业和地区。集体协调或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企业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利益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工资集体谈判推广到行业和地区要求发挥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作用。单个企业的集体谈判是单个雇主对工会,很难体现出雇主组织的作用,而推广到行业和地区有利于避免企业之间的盲目攀比,更好地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
    五是社会保障范围扩大。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迅速扩大,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3.04亿人、5.36亿人、1.52亿人、1.90亿人、1.54亿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8年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同时,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大幅度提高,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3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都很困难,2012年人均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240元,2013年提高到340元。这些数字显示,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与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是十分明显的。
    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五项不足
    虽然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来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并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上看,改革进展仍过缓慢,主要问题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关系没有明显改善。国民收入是由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部分构成的,合理调整这三者的分配关系,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在地方落实很难。比如,2012年税收增长趋缓,但是四月份全国税外收费增长了50.7%。土地财政收入少了,一些地方政府就相应增加了名目繁多的其他收费,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中西部某县明确提出,“必须牢记稳增长目标,不折不扣的完成任务,力保全年财政增长3成以上,否则就是滑坡”。岂止这一个县,目前很多地方提出了当年税收增长的硬性指标,企业反映过头税、预征税都在加大征收力度,这和中央的精神是相悖的。国家应真正落实结构性减税。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 12.8%,比2011年回落12.2个百分点,年均财政收入增幅由过去的百分之二十几变成现在的百分之十几,这个增幅也不低。过去财政收入增幅比GDP增长高一倍,现在高不到一倍就有人说结构性减税的空间大大缩小,这是不对的。
    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长期慢于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也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从1980年的16.99%下降到了2011年的12.68%,而主要发达国家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基本在50%左右。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农村转移城镇就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总额占比的降低,使得靠劳动来谋生越来越艰难,因此,要提高居民收入,尤其是要保障普通劳动者收入的稳步提高,这是实现国富民强的基本要求。
    二是城乡收入差距没有根本改善。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都小于1.6:1,而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城乡收入差距一般是在1.5:1左右,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名列其中。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比有了缩小的情况,但使得差距缩小的措施中还有很多没有成为一种长期机制,农村自身内生的发展能力还不高,很多农村出现了衰败的现象。比如:最低工资不可能连续多年保持年均20%多的速度增长,农民工工资不能长期受益于此。还有,城乡收入比缩小的同时,城乡收入的绝对差值是增加的,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生产成本也大幅度增加,农业各项生产资料,包括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支出大幅度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说,若干年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能不能逐渐缩小到1.5:1以内,现在还难下结论。因此,城乡收入差距还远没有走向良性循环状态。
    三是农民工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目前,我国约有2亿多农民工,约占城乡就业人数的30%,农民工群体已成为我国普遍劳动者的主体。尽管中央和各地做了很多努力,重视农民工了,但是,农民工问题不是单纯的工资问题,而是综合性问题。至少目前距离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能够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还有很远的距离,更不用说合理分享城市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了。2010年,一项对浙江温州300多万外来打工者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人的月均收入只有1000多元,仅30%~40%的企业打工者有各种社会保险,整个群体仍处于保障缺失的状态。在GDP的政绩导向下,各地招商引资,把农民工工资偏低看作是一大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意无意地压低了劳动报酬,放松劳动者权益保护。自“民工荒”现象出现以来,有些地方政府还将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的每年招工任务细化,成立专门的招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干部直接挂帅,招工任务被层层分解到组,并成为考核干部的标准之一。
    还有一种现象,特别需要引起各方重视,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在城市人口承载能力有限的“理由”下,大都市一方面对引进高端人才出台种种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治理排挤的对象优先选择农民工,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各地以城市化为名的“造城”运动时有兴起,推涨地价、房价,重圈地扩建,忽视人口安置,农民及其土地在征地中受到的损失相当大,农民几乎无法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有这样一个例子:湖南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的19.3亩地被政府、开发商收购后的收益分配格局:开发商为850万、政府为620万、农民为47万。开发商、政府收益分别是农民收益的18倍、13倍。
    四是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特别是高管和普通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且收入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行政性垄断行业,这与垄断行业掌握垄断资源有很大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0)》,对18个垄断行业进行分析的结论是: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中,有约三分之一是由垄断因素造成的。这给予社会的直接影响就是,劳动者个人的价值可能是无用的,不管你受教育程度如何,不管你个人是否有能力,工作是否有效率,你的个人价值主要由行业价值来体现,而要进入垄断行业却并非易事,由此带来的公平缺失的消极影响是相当严重的。近年来,不论市场如何变化,有些垄断企业即使利润亏损也不会亏待员工,依然享受着高工资、高福利,“亏损、涨价、高福利”的现象总会在一些行业、一些企业出现。垄断行业的各种补贴工资收入也很不规范,管理层职务消费缺乏约束,这从中石化“天价酒”、“天价灯”事件中可见一斑。此外,为了维护原有职工的高收入,部分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垄断行业尤为严重。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发布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部分央企,甚至超过2/3的员工属劳务派遣,这已背离了劳务派遣工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等法律规定。与此对应的是,很多政府官员一转身就成了某国有企业的高管。现在,财政部的人可以到他管过的企业去当高管,央行的人可以去他管过的企业里当高管。许多国企高管动辄上百万年薪,甚至上千万年薪,跟职工平均工资差几百倍。这是按照华尔街私人老板、私人银行的高管薪酬相比较的结果。
    国外的情况怎样呢?通过考察发现,国外国企高管的收入法律规定得很严格,这与国内形成鲜明对照。例如:法国对公用性、垄断性公司高管的工资水平直接参考公务员体系而不考虑市场因素。董事长必须是公务员,由总理任命,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总经理由董事会招聘,工资标准由财政部确定,没有浮动部分,也不实行年薪制。财政部的公务员不能到曾管辖过的国企任职。1989年我访问挪威时,当时挪威北海石油公司总裁的工资相当于企业勤杂工的三倍。二十多年过去,2009年挪威驻中国大使介绍,现在挪威北海石油公司高管与普通员工的工资仍然保持在2~3倍的差距。在欧洲,国企高管薪酬一般是普通员工工资的2~3倍。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该比他们更平等、更公平一些吗?
    五是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亟待推进。基本社会保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大致做到了全覆盖,这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还存在着逆向转移的问题。“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明确把基本社会保障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之中,这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比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企业退休人员意见很大,学者们也多年呼吁,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又如:2011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公务员、教师几十万人的费用是14多亿元,而广州市200多万农民只有几亿。再有,发达地区不仅一次分配水平高,通过二次分配总体收入更高,这类逆向调节过去人们并未重视,那时大家主要关注社会保障项目“有没有”的问题,现在大致做到全覆盖了,人们必然关注社会保障水平“高与低”的问题。当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至少要下决心在“十二五”期间抑制通过二次分配反而扩大一次分配差距的趋势。
    五、几点建议
    1、调整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分配关系
    一次分配取决于市场,这是对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这么做的。政府本来不应该直接干预一次分配,但现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以及其他要素市场都还不完善,问题恰恰在于行政分割了劳动力市场、干预了其他要素市场。因此,现在我国政府还肩负完善市场机制,包括完善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任务。从这个角度看,至今我们还是政府主导的劳动力市场,这在整个经济社会渐进转轨的大背景下是必然的。另外,政府还在国家、企业、居民三者收入分配关系中起作用。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在其中拿的多了。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十年增长20%以上,超过GDP增长一倍,仅靠市场调节不了。政府不减税让利、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是不行的。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是收入分配中最主要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中,除了资本、土地、劳动,还有政府。如果资本利润被压得很低,政府税费很高,必然影响劳动所得。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今年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29条,向小微企业让利,但地方反映中央文件很好,下面落实得不好。
    这几年劳动力成本大幅度上升,宏观讲是有道理的。从制造业的工资占整个企业的成本看,我国非常低,10%左右,美欧国家多在是百分之20%~30%。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看,我国也很低,现在是40%左右,其他国家都是50%、60%左右。自己与自己比,我国劳动报酬和工资占GDP的比重近20年来的大趋势也是降低的。所以从宏观分析,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还有上升的空间。但是中小企业主已经感到承受不起职工工资上涨了,而大部分普通劳动者恰恰在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就业,不是在银行系统,不是在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工作。政府让利,是当前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关键。
    2、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
    从目前的资料看,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前列,且这种差距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行政壁垒带来的。那么如何调节呢? 民营企业高管与普通劳动者收入差距可以主要交由市场决定,行政性垄断行业则不行。这是因为,这类行业、企业享有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亏损了财政会给予补贴或变相补贴,并且享受很多民营企业不能享受的特殊政策。
    有人提出,要通过改革财税制度来调节,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征收暴利税,确实,通过征税的这种二次分配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所得,但一些行政垄断本来就是不合理的,他们的收入是暴利,那为什么不改革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而是反过来去调节已经产生的暴利呢?若对暴利进行高税率调节,在现有体制机制不变的环境下,很可能又会使暴利进一步增加,强化已有的垄断和既得利益。因此,对不合理行政垄断还是要从根上入手,深化改革,打破行政垄断,有效监管市场垄断,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规范国企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红利可以用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或者作为二次分配资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还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看看其他国家的行业差距是怎样的,找到合理行业差距的比例,政府定期发布这些信息让各企业和行业进行参考。
    3、征收遗产税,抑制贫富差距
    遗产税是调节分配功能的税种之一,它的开征可以调节财产存量,实现起点公平。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遗产税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了。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亿万富豪人数达到6.35万人,资产600万元以上的人数达到270万人。中国的富翁现在已经占到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目前却还没有开征遗产税。日本在经济起飞阶段遗产税非常高,最高收到70%多,如果富豪的子女是花花公子,继承财产不好好干,财产到三代就没多少了。日本遗产税从70%减到50%左右,还是大大促进了日本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些人说中国现在财产不公开,遗产税没有操作性。我认为恰恰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来大力推进党政公务人员财产公开,让企业帐目更加公开透明。还有一些人说中国开征遗产税会导致富人把财富转移国外,甚至移民国外。我认为,出于转移财富而移民的人也有,但遗产税并不是富人及其企业是否在一个地方生活和运营的唯一考虑因素,还有更多的其他因素,比如:社保体系、教育环境、创业环境、法治环境等,这些因素可能比遗产税更重要。遗产税的开征在美国就没有出现富人出走的情况,反而促进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美国不少富人和企业家把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到了信托基金名下,用于支撑企业发展或者是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他们一旦去世,则避免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可能少收了部分的遗产税,但却让大量的私人财产转向了公益、慈善领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或三次分配,社会影响很大。
    4、完善集体谈判机制
    劳动力在市场交易时,永远不能离开其所有者——劳动者。严格意义上说,劳动力不是买卖而是租让,这是劳动力要素和其他要素很不相同的一点。劳动者是人,劳动力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的能力,劳动者有政治地位,可以通过组织工会,与资方谈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知道,一种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会下降,供给小于需求时,价格会上涨,这种供求关系在劳动力市场同样适用,但劳动者报酬并非仅受供求关系影响,还要有劳资双方的谈判。由于与资本拥有者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障劳动者报酬的合理提高要靠集体谈判制度。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集体协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劳动报酬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长期增长缓慢,一些劳动纠纷引起的罢工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多发,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的集体谈判机制还有待完善。
    中国拥有世界最大规模的工会组织,只是在各种重大劳资纠纷中,作用发挥得远远不够。工会本应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捍卫者,而现实是,很多国有企业的工会实际是行政组织的一部分。很多民营企业工会成为贯彻企业老板意图的传声筒,甚至成为压制员工利益的工具,还有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工会组织未来的发展必须去行政化,充分表达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自发罢工事件说明,如果谈判达不成一致,工人应当有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罢工权,雇主应当有合法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关厂权。工人罢工,雇主受损。雇主关厂,工人失业。这是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集体讨价还价,是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罢工,发达国家不是天天有,几乎月月有,肯定年年有,那么可怕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如何界定,经营者的组织权、谈判权、关厂权如何界定,到了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时候了。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们要构筑和谐劳动关系,政府在集体谈判中应保持中立,要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而目前地方政府为了GDP竞争实际上更倾向资本。2012年的一项审计报告公布了对54个县的审计结果,居然53个县“出台了与国家政策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的公开打出“招商引资不拍低三下四”的标语,是向职工低三下四吗?还是向资本低三下四呢?国际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能够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人力资本积累,其中,东亚“四小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例,当年他们接受了劳动力成本上涨的事实,主动或者被动进行劳动立法,完善最低收入标准和社会保障体系,最终成功地实现了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的跃升。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处于从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的关键时期。强调对劳动的重视,对劳动者的重视不仅是我国产业结构提升、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也是最广泛地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公平与效率是互动的,效率提高了,经济发展了是好事,但分配不公会严重影响发展,影响改革进程和党的形象,影响人民的幸福生活。《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研究室发布“2011~2012中国幸福小康指数”显示,收入是最影响公众幸福感的因素。“涨工资最幸福”表达了人们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殷切期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走向共同富裕,是以公平正义推动进一步的发展,以满足公众诉求激发新的动力和后劲,这不仅关乎劳动者幸福,更关乎国民经济和国际竞争力在下个10年中能否稳步增长,这就是新阶段新一轮的收入分配改革的红利。
              
                                        宋晓梧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