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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的道路如何走?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4-08-28    阅读:11049次   

    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国有企业上缴分红要达到30%。这一块作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老百姓对他们的意见就会小多了。

  当年国有企业非常困难,我们曾经搞放水养鱼,这是有道理的。现在国企实力增强,鱼已经养的很大了,尤其需要提高垄断行业的上缴幅度,国企缴税以后,所有者是应该分红的。当然,对于国企上缴税的问题,也有我们自己政策调整太慢的原因。

  再就是打破垄断行业要向民营开放,向竞争开放。要把国有企业分成三大类,一类是公共服务型,一类是保障型,一类是商业竞争型,我认为商业竞争型可以大量向民营放开。公共服务和保障类的,如果你真是国有控股或者是明确为国有企业,就应该和国外一样,高管收入参照公务员标准,不能完全走市场化的道路。因为你的性质不一样,带有垄断的性质。我们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里面提的这一句话,当然如何落实还要有个过程。

  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现在一说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各地就说无法负担这个成本。农民工进城享受和城市人一样的待遇,有人说转制费需要8万到10万,最近听有人说要20万,甚至是30万。国务院发展中心做的调查是10万到12万左右。

  但是你不能只看见给农民工支付转制的钱,你还得看到他们到城里来创造了多少财富。城里的高楼大厦基本都是农民工建起来的,那些苦、脏、累、险工作的都是人家干。春节农民工回家了,城里连家庭保姆、卖水果卖菜的、炸油饼的都没有了。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日本、台湾农民转成市民要比我们做的好。我觉得农民工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市民化可能会有问题,能不能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的时候基本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就会有很多事一直拖下去,最后目标就无法完成。

  解决农民的财产收入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写到,要维护农民生产要素及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应该梳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中与决定不相符合的部分。

  习总书记在经济工作会议上讲到,对于已经成熟的,该修改法律的修改法律,该修改政策的修改政策,不成熟的要继续探索。我认为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相关的内容,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以修订。

  比如说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现在农民的宅基地不能担保也不能够抵押。像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公益性用地和商业用地,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够进入,集体土地不能同权等等。成都对农民宅基地、承包地、房产、林地首先进行确权,因为只有确权了才能保证它的收益。

  这涉及到一些比较深层次的争论,有人坚持认为农民的土地不能动,实际上我们对农民土地在使用、占有、处置、收益方面已经等同于所有权了,这些和收入分配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应该总结成都、重庆等地方的经验,适当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现在至少可以起步研究这个问题了。

  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就业相关联的,可以是一个相对的均等,均等不是说要搞平均主义。比如,养老金要与就业关联的原则,你的就业与工资收入是相关联的,挣的多缴到个人账户多,到退休了你就拿的多一点。

  在这里我认为社会统筹应该占一定的比重,可以使二次分配时缩小一次分配的差距。在这个问题上,我和白重恩教授的看法有一点分歧,白重恩主张做大个人账户,我主张做小个人账户,也有人主张全部做成个人账户,这就有分歧了。

  我希望大家注意一个问题,如果二次分配应该缩小一次分配差距,你就要考虑如果全部是个人账户,完全是个人缴的吗?不可能,应该还有单位按他的工资比例往里面缴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你挣钱越多,单位给你缴的越多。如果按8%缴,你挣一万块钱,单位给你打800元,你挣1000元,单位就打80元,很显然经过二次分配差距更加扩大了。

  所以,我觉得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在一次分配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不应当进一步做大个人账户。当然个人账户也有很多好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写的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没有说完全搞个人账户,但是也没有说做大个人账户还是做小个人账户,需要我们去探讨。

  关于普遍关联的原则,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管你工资收入多少,只要你低于城市最低保障线就给你补齐。比如北京市是最低保障线是1200元,如果你的每月总收入是1000元,就给你补齐到1200元,这是非常均等的。农村养老保险是从55块钱开始,这也是均等化原则,但这方面应解决地区之间差异过大的问题。

  地区之间的差异还涉及到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现在实行的是地方与中央的分税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是中央出大的方针政策,地方确定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如果地方有钱,就可以提高当地人的福利待遇,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如果地方很穷,就没有这个钱。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是指某一个地区说的,肯定是指全国说的。因此,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上要加以改变,必须要把部分基本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事权提到中央,由中央统一平衡全国的基本公共和基本社会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我曾经提过一个建议就是把基本社会保障事权适时适当提高到中央,由中央来统一平衡。我们不能一刀切,把各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拉齐,但是至少在“十二五”期间有改变和扭转它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来后,其中提到是把部分社会保障事权提到中央,我想想这个提法也有道理,因为基本社会保障里面有就业和工伤保险,这部分没有必要提到中央。保障有多个层次,我认为应该写成“部分基本社会保障”更准确一点。

  要真正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就要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触动,第一大利益格局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第二个大的利益格局就是行政性垄断行业和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利益格局,再有就是一些党政方面的利益格局,也是应该注重解决的。

  适时开征遗产税

  我认为在二次分配当中要适时开征遗产税。荷兰1598年出台遗产税,英国1694年出台遗产税,有人说中国现在出遗产税条件不成熟,说一收遗产税大款们就跑了,还有人认为有些遗产税说不清楚,比如张大千先生的画你说多少钱?我认为这些问题绝对不是什么收遗产税的问题,唯一的条件是中国到底有没有那么一批富豪。

  据说中国的富豪按个数算现在只比美国少一个人,很快就要超过美国了,怎么能说条件就成熟呢?你说字画没法鉴定?台湾有字画没有?美国、欧洲富豪也

  收藏毕加索,莫奈等的名画,怎么就没办法估价?这些不应该成为收遗产税的障碍。中国早在民国时期就开始收遗产税,台湾地区一直延续到现在。你怕大款跑了,其实大款反而跑到有遗产税的国家去了。

  还有一个说法是现在世界各国都不收遗产税了,中国反倒要收。我认真查了查全世界100多个国家,人家还在收遗产税,所以这个理由也不成立。我主张适时开征遗产税,“十二五”期间就应该研究提交议程,拖到2020年开征遗产税就太晚了。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群体了。

  还有人说我们现在庞大群体里很多是官商一体,你收富商的,那官商收不收?这确实是一个公平问题,现在根本查不清官商有多少财产,他也不让你查。所以,政府恰恰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进一步促进把这些人的财产搞清楚。

  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机制

  从总体上说,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工会组织,但是工会在各种重大劳资纠纷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东北通钢闹事,企业工会是在组织工人闹事,还是在阻止工人闹事?我们了解了一下,工会既没组织又没有阻止。

  当然他们平时送温暖,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组织篮球比赛等等也发挥了很多作用。但是在真正发生劳资冲突的时候,工会却不知道哪里去了。现在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使很多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工会的利益。一旦出现工人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企业工会负责人往往代表企业的利益,其实就是谁给他发工资,他就代表谁的利益。

  十八届三中决议上写的很明确,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这个集体协商机制,首先是是“协商”的两个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如何从过去计划经济的行政工会团体,变为一个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团体,雇主组织能不能够真正成为雇主利益的代表团体。这些问题到底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很难区分清楚。所以我觉得全面综合配套改革非常对,这些问题就得全面配套解决,光说经济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农民的组织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也很敏感。我觉得,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劳动力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重复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应该建立有组织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集体行为、组织行为。

  集体行为就涉及到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两大组织的建立。工人、雇主和政府三方面的社会伙伴关系,与一般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有党的建设,这是一般国家没有的,要赋予它相对的独立性,这是很复杂的综合性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收入分配的制度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的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觉得最后这一段话写的也非常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并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这就是我们下一步深入改革大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