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论坛成员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和市场的衔接点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4-11-19    阅读:10864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允许更多的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其实,混合所有制在我们国家已经实际实行10多年了,民间资本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和它们的一些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0%多。这些混合制所有制企业的绩效要明显高于国家完全控股企业的绩效,这个有大量的研究资料,时间原因就不展开了。但是当前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争论还是非常激烈的。

  上网看看,确实争论很激烈,像关于河北最近发布的混合所有制方案,网上有很多的批判文章,也不光是网上有,公开出版的杂志也有批判文章。对这些问题,我想谈三个方面的看法。

  第一,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和诺斯的理论,这两个都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活到100多岁,前两年去世了,在中国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反对的一方认为,这是以新自由主义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而且是在搞新的一轮私有化。

  我认为科斯和诺斯的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混合所有制是有借鉴意义的,我们不能闭关锁国,对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还是要学习,还是要借鉴的。但是,马克思关于商品两重性质的分析,我认为则更早地揭示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可以出现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

  马克思曾经指出,商品作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双重存在自身的所有权可以分离,商品的这一内在特性为他自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生分离,并为不同的所有者所拥有,不同的所有者可以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从而产生了纷纭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开辟了道路。

  在工业化的初期,一个企业,资本家又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是合于一身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协作和分工的发展,不仅改革初期说的,改革国有企业要实行两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仅发生了两权分离,所有权自身也发生了分离,这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所有权分为自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产业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职能所有者或者叫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这都是资本论里的原话。发生这种分离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形态可以为货币资本家所拥有,其实物形态可以为产业资本家所拥有。

  在两权分离和两种所有权分离共同存在的情况下,资本有一个特殊运动的形态,我这上面画了一个非常简要的图,就是货币资本家把钱给了产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经过生产,产业资本家得到增值,同时要给货币资本家回报利息。当两种所有权和两权分离在一个企业并行的时候,实际这个企业是三个层次,一是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者,他是货币资本家或者股东,一个是资本实物形态所有者,是产业资本家和法人企业。再一个是资本的现实运动指挥者,就是经理或者董事长。这样的一种分离,是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想,既然私人资本通过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的分离创造了新的企业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复杂的资本运动的形态,包括股份制在内,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全可以设想国有生产资料通过混合所有制、职能所有权的分离,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关系,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多种运动形态。我觉得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两权分离,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际发生在企业内部,而两种所有权分离是发生在企业外部。所以,我们一开始提出国有企业用两权分离指导的时候,国家作为所有者和企业作为经营者,这二者的关系在一个企业的内部如何处置,理论上是有缺陷的。

  如果实行了这种三权分离,那么混合所有制就有了它的发展前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了以后,他们各自如何独立运作和相互组合,金融可以独立运作,实物资本也可以独立运作,但是两者可以相互组合、相互作用。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是价值形态的集聚和实物形态的离散,国家主要管资本,实际这个词不太准确,国家以后管资本,不管企业,按说企业怎么就不是资本,实物形态的资本也是资本,能增值的就是资本,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但是现在约定俗成,好像企业本身不是资本了。

  要从国家角度来说,是价值形态资本的集聚和实物形态资本的离散,并能保持总体价值增值。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实物形态的集聚和价值形态的离散,作为一个企业,可以有国家的投资,也可以有私人的价值投资,也可以有外国人投资,就是赚钱以后要给不同的股东分红。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混合所有制就有了它的运行的企业产权结构的基础。至于说到国家把资本投到企业以后,企业内部还要搞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这对国有资本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国有资本最重要的是自己的资本能不能保值增值,这也成为国有资产市场风险和国有资本的利润冲动,这都是完全符合市场运行规律。

  后来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股份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也有论述,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一个扬弃,单一的个人资本变成社会的资本。可能有些同志说,中央提出混合所有制了,有些学者愿意从马克思这些传统的东西里面找一些理论来论证他的正确,我刚才说的不是中央提出混合所有制提出这样的说法,这是我在1986年分析两权分离理论缺陷的时候提出来的,包括当时国家应该管资本,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形成混合所有制,另外国家的资本也不要政府直接来管,应该通过投资公司或者运营公司来管理,这是1986年和1989年提出的。我现在觉得,这样一个理论来解释混合所有制,要比在现代这种情况下争论意识形态很激烈的情况下,用科斯、诺斯的理论可能更容易被人接受一些。

  发展混合所有制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究竟有什么作用?有人说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作用说的非常大,促进这个、促进那个,说的非常大。也有人把发展混合所有制危害性描写的很突出,我认为,混合所有制的本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产权组织方式,可以让不同性质的这种价值形态的资本可以融合在一个具体的企业中加以运行。它自身并没有说要去吞噬私人企业、吞噬私人资本,也没有说把国有股权全都让私人股权吞噬。如果让市场的公平交易来说,不存在这些问题。

  针对我们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我觉得至少有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30年取得的成绩不小,但是政企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是切不断,关键在于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权、实物形态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权始终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和合理的分开,包括国资委[微博]在这三权之中究竟什么定位。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将资本的价值形态所有权与实物形态所有权相互分离,在此基础上由私人、集体、外资资本,使原有投资主体多元化,构筑不同利益集体的协商机制,这对政府一家独大,从产权的结构上是一个很大的制约。这为政企分开提供一个产权制度平台。大概在30年前我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它的作用就是有利于政企分开。当然政企分开不是混合所有制自己就可以达到的,只不过为政企分开在企业内部构建的一个产权结构的平台,政企分开另一个方面是政府自身的改革,那是混合所有制解决不了的,但是它可以促进这个改革。

  再有,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激活国有资本有很大的好处。利用混合所有制这样一种企业产权形式,可以更灵活地运作国有资本。在需要国有控股的行业和企业,国有资本可以通过扩股增资放大自己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需要退出和减少国有资本的行业和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的公平交易退出。就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来看,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可能减弱了,但从全社会的国有资本运行来看,却可以把那些某些行业、某些企业中坚持和退出的国有资本用到更加恰当的领域,从而增强整体的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是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起到了一个焊接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还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到海外去,不管去并购企业也好,还是买人家的资源也好,还是和人家合作也好,要比单一的国有制、比百分之百国有控股企业方便得多。

  有一个例子,就是白银(15.87,-0.24,-1.49%)公司,白银公司是白银市破产企业,我曾经到这个企业看过,破破烂烂,惨不忍睹,回来还写了报告,送给中央领导。8年之后再去,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实行混合所有制,现在竟然做到了吞并了南非的第一黄金(1166.60,-5.00,-0.43%)公司,又投资了世界第八大黄金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南非、刚果(金)、秘鲁都建立了原料和产品粗加工基地,形成了全球的全产业链的投资合作,这8年来,有这么大变化,我没有想到。跟他们交谈,他们说如果没有股份制改造和没有混合所有制发展,寸步难行。经理跟我们说,我们现在还是国家股和地方股为主,如果更多引进海外股份和民营企业,可以对我们企业去行政化和抵制政府的行政干预更有力。比如政府提出保下限,保多少,说今年我们下限增多少,你这么大企业要做贡献,必须生产,这还是政府在指挥,如果真的股权结构更合理,政府不能这样来行政干预他们的发展了。

  发展混合所有制吸收分类实施,我比较早的提出来,有些企业可以实行国家参股,有些企业可以实行国家控股,有些相对控股,有些国家可以逐步退出。最基本的原则是竞争和非竞争。现在的划分各种各样划分,有的划分成公益类、战略类、竞争类,有的划分为保障类、战略类、竞争类,还有的划分成国家民族品牌类,各种划分都有。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现在对于竞争行业国有股实行混合所有制要不要退出,这是现在争论最大的,我恰恰坚持认为,一定要坚持这个竞争与非竞争的划分,不要回避这个竞争和非竞争的划分。在竞争性领域,既然民营企业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国有企业、国有股应该逐步的退出,可以参股,让他经营,参股,他经营的好还可以拿回报,可以补充到其他民生建设、其他战略和公益去,但是不要控股,一控股行政干预就容易产生,再说民营企业也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何必去参与这些事情呢?这是当前的一个争论。

  第二,混合所有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产权组织方式。现在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公与公混,私与私混不是混合所有制,所以说股份制不一定是混合所有制,如果“私私”的股和“公公”的股,都不是混合所有制,只有“公”和“私”合在一起,才是混合所有制。尽管这两种相混也改变了过去企业单一资本家所有和单一国有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有变化的。如果说“私私”相混不算混合所有制,那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混合所有制吗?你说这是市场经济重要产权组织方式,我们收集了一些资料,可以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有混合所有制的,而且是重要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比如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的混合。

  我在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时候,去美国调研,大概上个世纪90年代,十多年前的事了。我注意到,美国按照401k这一条款建立的养老基金,它委托投资公司,投资到企业里面去,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养老基金是众多的职工养老基金结合起来的,说是个人的,很难说,规模要比我们那个集体所有制规模大得多,一个村上千人也是集体所有制,他们也要委托经营,你承认集体所有制规模多大,也没有美国的养老基金规模大。所以,究竟怎么定义,我当时思想里有一些,感到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后来,我看到美国管理大师德鲁克在1976年出了一本书《看不见的革命》,题目很刺激人,叫《养老金社会主义是如何来到美国的》。按他的计算,当年美国的补充养老基金已经控制了全美公司35%的股权,超过了相对控股的比例。于是,德鲁克根据他的回归分析的预测,他说到1985年美国养老基金控股的比例将达到70%。这本书里断言,如果说,按照马克思的定义,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工人所有制,那么美国就是第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后来,美国的养老基金的增长放慢了比例,而且在金融危机以后受到了重创,但是其他金融也受到了重创,所以比例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我现在看到的资料到2005年,美国养老基金总资产高达14.5万亿美元,超过了美国12.5万亿美元的GDP,持有美国40.7%的股权,不是美国所有资本的比重,而是股权的比重,极大地改变了公司资本所有制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股权社会化、多元化了,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这就可以说是混合所有制。

  也有人不赞成,在跟人探讨的时候,人家说你说那个就是联合起来的私人资本。我说,你说我们农村和城市集体是不是联合起来私人资本?这个就很复杂了,可以进一步讨论。我说,好,就算是联合起来的私人资本,不算是混合所有。那么,究竟在西方国家有没有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经营呢?这也不少。有的时候讨论,包括一些官员和理论家说,美国没有国有企业,这也有一些武断,其实发达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多数在通讯、能源、铁路、航空、机场、公共交通、邮政服务、军事工业、健康管理等等行业和领域,一般分为国有全资公司和国家部分所有公司。根据美国国家公共管理研究院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就把美国国有企业定义为三类:一是完全政府所有企业。二是政府部分所有企业。三是部分赞助企业。我对第一类和第二类在美国去访问的时候,都还比较了解,就是第三类叫政府赞助企业,我还不是太清楚,但是根据这个公共管理研究院的文献,说这类企业虽然完全是私人投资、私人占股,但是由于是政府特许的,而服从于联邦政府监督管理的,这也叫国有企业,这是美国的划分。

  在欧洲,我想举一个法国和挪威的例子,根据法国国家统计经济研究中心2012年网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法国国有企业总数现在是1143家,其中绝大部分是参股企业,国家独资或者控股的为极少数。法国曾经在二战后期国有比重曾经达到70%多,当时有7000多家国有企业。现在来看,国有企业大多数是参股或者控股,有的是控股,控股企业有法国电力公司占84.4%。这些国有企业上交国家的股息率,从2012年的公报看,近三年超过50%,这个数字值得我们关注,因为我们现在国有企业定的上交红利到2020年才到30%。另外,像挪威的北海石油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我去访问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石油能源部百分之百控股,后来法律修改可向社会转让40%的股份,目前的情况是,挪威国家仍然控制了66.7%的股份,出让了33.3%。这些情况看来,混合所有制确实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可以也应当借鉴的。

  最后,不存在“一混就灵”的情况,好像中央一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各个问题都解决了,恰恰是混合所有制需要有多种的配套措施才能推进。我这里提了一些,由于时间原因,就仅念一个题目:比如需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股本的进入和退出都要公平交易,不能像前一阶段有的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时候,一对一的谈判,我的企业卖给你多少钱,这样的操作出现了大量的问题。还需要调整优化国资布局。这是一个分类的问题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市场选任机制,完善国资管理体制,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合理分配国资收益。这是刚才讲的,就是一般西方国家50%-60%的上交红利,我们还是太低了。另外,要完善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由于时间原因,很多问题不能展开。
(本文系作者2014年11月2日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2014)第12届改革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