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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与金融市场化改革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14-12-02    阅读:10923次   

    当前,改革到了关键的时期,大家对改革抱有很大希望。最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意识到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要在法制框架下进行,要依法治国。习总书记说:所有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证券法》修订对金融改革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今天谈一下《证券法》修订与金融市场化改革。

    第一,给市场主体以投融资自主权是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所在。资本市场是投融资直接对接的市场,《证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给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与对普通投资人的保护,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有自由就要受到约束,《证券法》就是约束融资方行为,保护普通投资人利益。在规则约束下资本市场才会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利益引导下将资金引向可以创造财富的行业和企业。过去资本市场在配置资金的效率方面做得不够好,关键问题是资本市场不能在正常的利益机制下来引导资金的投向。很多企业不是靠对股东回报赢得投资者,而是过多炒作,这样的一种市场不利于资金配置。因而在未来《证券法》修改过程当中,我们要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对股东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二,《证券法》修订应该关注理念问题。《证券法》修订正式启动已经有大半年时间,起草小组是去年12月份成立。在起草过程当中和反复向社会和业界进行沟通过程当中,我认为还有几个理念问题需要大家寻求共识。

    一是扩大证券定义,给市场更大创新空间。在上一届人大,我曾经主持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那一次修改就曾经想拓展证券定义,这样可以拓展基金投资的范围,给市场更多投融资自由,但那次没有获得共识。这一次如果我们不能把证券定义给予扩展,我认为对解放金融市场投资方和融资方都是不利的。我们要不要给证券一个定义?很多人有一个担心就是认为证券定义非常难下,但是我们试探拿出一个定义,证券是指代表特定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证券是证明,证明你有一种权益,这个权益是可以均分的,可以转让或者交易,这样的一个定义应该说可以涵盖证券基本的特征。但是,现在有一些人担心:如果定义扩展太多,怎么样解决很多特殊证券需要有特殊法律规制这样的问题,怎么样解决在广泛证券定义下有众多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问题。其实,定义扩展并不排除特殊证券特殊规定,也不排除特定证券监管分工。本法所要体现的是证券基本的、公共的法则。

二是定义的扩展意在按照共同法则规范融资工具的行为。

什么是共同法则?其一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是公开交易、公开转让还是非公开交易、非公开转让?按照这样基本的划分方法,不管是什么品种,一定要按照面对少数人行为还是多数人的行为,按照这样的最根本的划分来规定行为准则,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的准则。按照这个原则,就可以为金融创新奠定非常广阔的空间。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被证券化。这样就可以加大我们所有资产的流动性,这对于我们投资和融资方都是极大利好。同时扩展定义内涵,保护创新的同时也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很多非法证券活动给自己起各种名字,但是只要符合这样的内涵,你就是证券,你就要遵守对少数人行为还是多数人行为这个基本区分规则。你冲破这样的规则,就触犯了法律。所以我们认为拓展证券定义不意味着要直接打破现有监管分工,也不意味着不允许对特殊证券有特殊的规定。最大意义是解放市场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同时打击不法行为。

    其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界定资本市场的责、权、利。信息真实是市场主体决策的决策依据,法律依据投资人参与的情况确立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对融资人的约束也是对投资人的保护。

    面向众多普通投资人公开发行和公开交易需要完备的信息披露,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保证信息披露正确完整,违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虚假信息要负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投资人进行分类管理是基于投资人对信息判断能力的不同,监管权力介入也就不同。普通投资人对信息解读能力和对风险掌控弱一些,专业投资人对信息解读能力和对风险把控能力强一些,因而监管是介入到面对普通小额投资人的行为当中实行监管。对于面对少数人群或者是合格投资人和专业投资人的行为,监管介入可以适度少一些。

    注册制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程序,注册制不是神秘的东西,是对信息披露严格的要求。监管当局监督信息披露的情况是不是真实,在美国很多市场上,一个现在亏损但有未来成长空间的企业,它也可以融资、获得市场认可,这是以信息真实披露为依据。

    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实行豁免注册,是基于合格投资人有更多信息解读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对小额发行实行豁免注册是对风险的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综合权衡。对非公开发行的,可以实行豁免注册,就是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不如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基于合格投资人有更多信息解读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一些小额的发行尽管也是面对众多人,但是由于它的金额小,当人数多了以后人均金额会更小,一旦出现风险,市场的损失也会比较小,单个市场主体损失也是比较小,因而外部性也会减少。这就是在提高市场效率和减少外部性这两个原则之间的权衡。

    三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规范,要适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财富的增长使人们产生多种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法制环境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采取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形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中国的状态是法制不够健全,执法守法理念也不是很完善,这种情况下实行集团综合、法人分业更有利于开展综合经营。

    证券业的核心业务必须实行法人独立经营,而非核心业务可以实行单项业务牌照统一业务管理。核心业务是保荐制度还有承购包销,这是证券业核心业务,但是围绕这个业务,证券公司还有很多其他业务,核心业务必须实行独立法人经营。

三、基本行为规则统一是资本市场创新、稳健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法》顺利修订的基础。

刚才讲了三个理念问题,也是修法过程当中最大争论的问题,这个法律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法案会向全社会公布。我希望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可以在关键理念问题上获取共识,这样可以保证法律顺利修订。

    

 (本文系作者2014年9月14日在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