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7月3日在“中日经济高级论坛”上表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早处置,该破产的就要破产。现在有很多金融机构,明明有很大的金融风险,但我们不敢下决心关掉它,它反而去吸收更多的资金以致积聚更大的风险。
日本在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过程当中,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金融机制早期健全措施法》,中国目前正在重新修订《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同样适用于金融企业。
吴晓灵说,金融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直接经营人必须有经济利益的损失,否则,无以惩戒后人。现在,对金融机构人员的行政处置比较多一些,没有真正处理到其经济利益,使其饭碗受到威胁的处置还是不够的。
吴晓灵指出,要严格追究破产逃债的道德责任,严防破产逃债的道德风险,追究有关致使企业破产的经理人员的责任,特别是金融机构经营层的责任。对于金融企业,要严格追究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对挪用委托财产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造成损失的应该追究渎职责任,对地方违规人员应该按照金融法规追究责任。
吴晓灵指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低于某些标准时,就应该停止它开展新业务,限制业务规模,以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控制它的风险。当金融机构尚未资不抵债的时候,就应该及早让它重组,以防止更大损失。
吴晓灵说,历史上,曾经因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渠道不畅,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不明确,投资者补偿机制不健全,监管机构不敢认真监管。真要认真监管,很多金融机构都要退出。对此,监管当局也是无能为力的,不得不采取拖延的办法。现在有条件就必须对经营不善的机构严格监管,以降低社会的道德风险。因为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方面,监管当局已探索了一定的经验。
吴晓灵表示,在日本10多年的金融风险化解过程中,中日两国共同得到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一是我们都认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早处置。该破产的就要破产,否则问题积聚会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多时候比较担心,没有敢及早下手。二是要尽早敦促有问题机构的整改,特别是其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降低社会成本。三是对存款人、投资人只能进行有限度的保护。如果对投资人、存款人过度保护,会使他们不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健康与否,不关心金融产品的风险,从而也会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当他们制造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破产之后,应该加大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另外,在金融机构还没有破产的时候,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大金融机构人员的责任。四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维持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点是中国近几年化解金融风险的教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表现在,明确主要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建立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有限保护制度;完善金融业破产的法律依据;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及时矫正机制。
吴晓灵表示,中国和日本在化解金融风险的时候都曾经不得已地动用了公共资金。但在花钱保稳定的同时,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来建立好的约束机制。否则,就是对金融体系运行基础的蚕食和鲸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