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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金融混业和分业如何监管
时间:2004-04-23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阅读:1989次   

    曹远征:实际上我们看到全世界在讨论金融混业和分业的模式的时候,首先讨论的是监管问题,有没有监管能力、怎样监管?与其说分业和混业是对金融机构的挑战,不如说是对监管机构的挑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看到,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有一种更好的满足,就产生一种辩证的形式或者妥协的形式,就是我们常说的或者人们现在所津津乐道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基本架构是所有的股权集中在一家公司,但是它的子公司在从事不同的业务,而每一个业务需要立一个牌照,而监管公司对每一个业务进行监管。

  这样一个架构就形成了金融控股的架构,这个架构被认为是从分业走向混业的过渡形式,甚至有人认为是稳定的形式,它既满足了金融机构规模效益提高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现实监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它出现了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趋势。这样一种金融控股的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看到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很多公司采取这样的模式,这种模式似乎在国际上蔚然成风。

  对中国来说,这种模式也是历史上有的,另外现在不断的发展。仔细看中国的案例会发现是两种性质:

  一种是经营型的控股公司,今天上午周正庆先生谈到这个问题,谈到中信、光大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他们都属于金融上的控股,像中国银行它本身有证券、保险直接投资,什么都有,只不过为了满足分业要求,把这些所有的东西都放在海外,这是一种金融性的控股公司。

  第二种是这几年国内发展更快的,是产业资本和国内资本融合,出现了产业性的控股经营公司。特别是这几年民营企业发展很快,逐渐形成了一种产业资本对于金融机构的控股。最近人们所讨论的德隆也是这么个架构,除此之外,国有企业也出现了这种类型,比如说华能和其他一些大的企业,都有在金融机构中持有相当大的股份,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就形成了产业性的金融控股。这两种控股公司的出现,我们认为符合了发展的趋势,但是同时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为我们没有法律规范这个东西,也没有人监管。比如说你可以监管到它的子公司,但是对它的控股是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可以来监管的,金融控股目前在公司法中是个投资型的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证券法》的修改,包括对《公司法》的修改,乃至对《银行法》、《保险法》提出了综合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去年的时候,《商业银行法》在通过的时候,包括《人民银行法》修改的时候,大家达成共识,说这样留有余地。但是,从现在的情况发展来看,不是说留有余地需要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证券法》的修改应该考虑到发展的趋势和现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