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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金融稳定需要制度性协调机制
作者:罗小军    时间:2004-07-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1707次   

   “尽快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制度性的协调机制。才能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

  “一个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避免金融危机,但是,一个差的制度 肯定会导致金融不稳定。”7月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的2004年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专门就金融改革中的创新、稳定与监管作了专题演讲。

  此次年会由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主办。

  警惕慢性金融危机

  李剑阁指出,在目前各类金融风险正在积聚的情况下,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强调金融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资产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

  李剑阁指出,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信贷发放远远超过产出的增长,贷款质量明显下降:向国有企业大量发放“救助性”贷款而又无法收回;上市公司只顾“圈钱”,而不给股东创造价值;关联贷款、内幕交易和内部人的恶意欺诈;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灭和资本市场的崩溃;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汇率严重扭曲。

  李剑阁指出,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很难预测,但如果金融恶化长期得不到改善,必然会诱发金融危机。

  此外,与会学者和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金融风险另一个重要来源在于金融创新。近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技术进步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更为多样。这种多样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困难。

  此外,由于金融结构治理和激励机制的权限、监管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金融政策的扭曲,导致没有人对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负责,本来稀缺的资源流向亏损的行为和企业,甚至被各种腐败行为所侵吞。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本质上是一种更加令人忧虑的慢性金融危机。

  李剑阁认为,既要防止因为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也要严重关注由于金融改革的延误和落后僵化的金融体系给国民经济造成的长期的负面影响。“急功近利,侥幸冒险固然不可取,因循守旧,不求进取,可能更加有害。”

  强化央行稳定职能

  1993年国务院为整顿金融业秩序明确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继证监会、保监会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2003年初银行监督管理功能又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至此,历经10年,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框架初步形成。

  李剑阁指出,即使在努力推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同时,我国也出现了某些混业经营的新局面。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集团成为目前我国分业体制下混业经营的重要形式。

  在这样分分合合的金融体制下,中央银行和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功能就显得特别重要。

  李剑阁提醒,由于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会碰到一些难以界定监管责任和职能的金融活动,因此,必然会出现监管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在交叉点难免会出现摩擦和冲突,在空白点又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常常因此爆发。

  虽然各金融监管机构于6月28日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并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开始建立协调机制。但问题仍然可能存在。

  李剑阁指出,无论金融监管机构与职能如何设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都具有不可置疑的天然的职能。因此明确和加强中央银行稳定金融的作用和地位十分必要。经过修订的中央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行稳定金融方面的职能,但是如果不赋予中央银行相应的协调权力,要中央银行履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李剑阁建议,必须尽快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方面,更需要一套事先约定的制度,即使在日常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信息交流和磋商,才能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

  李剑阁还强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把监管职能与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职能分开,由于被监管的机构(银行、保险、证券)不仅仅是国有企业,也有其它所有制的企业,包括越来越多的外资和民营金融企业。因此,在适当的时候要把管理国有资产的任务交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