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租赁业为什么“长不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四大“瓶颈”窒息了我国租赁业的活力。
“瓶颈”一: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5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瓶颈”二:税制不合理,税赋不公平。税收政策不明朗。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再如,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说法。此外,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
“瓶颈”三: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我国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
“瓶颈”四:观念陈旧,作茧自缚。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