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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今后债务重组应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作者:郑莉莉    时间:2004-10-29    来源:国际金融报    阅读:1475次   
   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重汽改革重组发展研讨会”上表示,重汽的成功是一次财务重组的成功,怎样用一种市场化的方式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更好地做好债务重组,这既是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问题。

  她说,困扰国有银行改革的问题也同样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国有企业的亏损同样是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之所以关心重汽的重组,是因为重汽重组实际上是为国有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当中获得新生两个方面创造了借鉴经验。

  吴晓灵表示,破产和重组都是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手段,要想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实际上就是利用这两种手段。企业的财务重组是一个体现重组的核心,但在中国,除了这个核心还有另一个核心,即妥善处理职工的问题,这是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由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而遗留的问题。这个问题也牵扯到了《破产法》的修订,但《破产法》要解决的是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让社会能够由市场的方式来配置资源,奠定一个市场发展的基础。

  “《破产法》是起到了一个保护债权人的作用,《破产法》也在保护有的债务人。一个企业破产了,有形的资源都还可以利用起来,在这次《破产法》立法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破产重组条款的制定,就是当一个企业不能够偿还债务,进入破产状态,还可以把它有效的资源利用起来。重汽这次重组主要就是破产重组。”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正常的债务重组应该是债权人主导,即国有商业银行,所以应该是让国有商业银行主动和有潜力的国有企业来进行债务谈判,进行重组。但国有商业银行这个权力,主要是在观念上,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很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国有企业也没有,这样就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道德风险,不好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另外是认识上的误区,债务重组有几种方式,即缓息、减息、免息和本金打折,还可以债转股。但债转股作为一个单项措施来处理,作为一个减负的手段,我国债转股现在的这种做法实质上只是起了一个减免利息的作用。而市场经济国家债转股的核心是债权人获得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重新组合生产管理来提高效益,但我们没有这项权力,就造成了反常的现象。

  她说,在我们认识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难免要采用行政主导的手段试点。但现在应该说,重汽的重组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让企业集团和银行去谈债务的减免,做重组,这个做法成功了。在这样一个成功的案例面前,我们应该认真总结这次成功的经验,包括债务政策、税务政策和人员安排政策,如果重汽的经验要在国资委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得到推广的话,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哪些是特定条件下给的特殊政策,不可效仿的,哪些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应该把这些政策规范化,作为今后在国有大型企业重组中标准式的用法。把特殊性的政策剔除,把普遍性的政策固定下来,减少今后再处置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时候的体制摩擦。

  吴晓灵表示,破产和债务重组是我们资源配置必要的手段,在今后,债务重组应该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即以债权人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现在具备这样的权力,但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希望通过重汽的重组,总结经验,能够推动由债权人进行这样的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