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界有一些挪用私人资产的方面,没有一个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只能用证券法185条当中来处罚。”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目前刑法中没有非常明确的可以打击此类行为的对应条款。如果“挪用”在刑法当中得不到严厉的打击,要想有效地保护他人财产是做不到的。因而,在修订刑法的时候,应该站在平等地保护所有各类财产的角度上来打击经济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
多年来,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宣传中鲜明地揭示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做得不够,因而埋下了一些风险隐患。吴晓灵说,有些金融机构对存款类的金融产品和委托类的金融产品概念不是很清楚,对于委托类的产品是他人财产绝对不能挪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普遍地存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产的现象,这也是我们的金融风险所在。
吴晓灵还说,有些金融机构即使知道委托产品和债权类产品的区别,但也许是为了机构本身利益或弥补亏损,有意地误导公众,把委托类的产品说成债权类的产品,“保本保息”进行违规活动。
吴晓灵最后表示,要制定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机制和及时矫正的机制,来减少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在金融机构退出的时候,小额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制度,并在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不良的倾向或是亏损的时候,及时严厉地提出矫正的措施,将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