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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江平双高对话:宏观调控存立法缺失隐忧
作者:张黎明    时间:2004-11-29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1764次   

  

      昨日,经济学家吴敬琏、法学家江平——两位德高望重的学者在岁末展开了一场经济对话。他们发出了有力的声音:目前国内宏观调控最需要填补的就是立法。

    在这场被学界尊称为推动宏观调控向前发展的“双高对话”中,两位在各自领域都站在最高点的学者达成共识——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是法制化,而宏观调控的权限界定不明影响调控效果。

    宏观调控仍然存在隐忧

    近两年来,“宏观调控”已成为最热门的经济词汇,与它对应的是几项象征经济过热的指标,如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今年下半年,这些指标已经走出一条平稳回落的曲线,这说明宏观调控已经初显成效。

    不过,两位学者对此却同时指出,目前的宏观调控措施仍然存在隐忧,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立法。

    “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吴敬琏说。

    江平也随即指出,地方政府审批项目,却将项目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企业,一旦政府要“调控”或停止这些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认定,企业将白白承担损失。

    宏观调控权限首先要有法律认定

    “宏观调控首先要有法可依”。两位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但落脚点却是这同一句话。

    在吴敬琏看来,应该首先对宏观调控的权限作出法律认定,规定出“哪些是宏观调控应该管的,哪些权力应该还给市场”。此前,他也曾经撰文强调,引起全国性能源损耗的经济“重型化”发展趋势,很多都是各地政府调节的结果,而这本应该由市场来调节。

    江平则认为“宏观调控代表的是公权,市场经济主体代表的是私权,而私权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和目的,所以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优先权利”。江平建言,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确宏观调控的权限和操作程序外,还要设立“公权行使的救济手段”,对因宏观原因造成的企业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界定不明将影响调控效果

    宏观调控面临法律缺失,而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存在不足。江平对《公司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其存在矛盾和模糊不清的内容。

    在《公司法》第8条关于公司设定的内容中,规定符合本法条件的都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接下来却又马上加上一条,“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江平认为这一条款并不明确,比如如何界定需要审批、需要谁审批等内容都未在法律中进行说明,这给界定宏观调控的权力带来了阻碍。

    同时,吴敬琏则向承担宏观管理重任的各国家机关呼吁一定要做到“依法调控”,对《行政许可法》等现有法律要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