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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金融领域目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
作者:卢晓平    时间:200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1642次   

    近期我国金融领域出现了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财险公司参股设立合资寿险公司,信托公司参股设立证券公司等等。有观点认为,混业经营正在逐步形成。就此,记者专访了一直关注此事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

    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

    记者:随着保险资金入市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您对此怎样看?到底什么是混业经营?现在的分业监管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吗?

    夏斌:首先应该说明,迄今国内外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使用过混业经营这个词,国内理论界对什么是混业经营,如何界定,具体含义是什么?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意见。

    我认为,金融界讨论的混业经营概念,具体归纳其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一个金融法人主体同时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不同的业务。二是指某行业的金融企业拿资本中的一部分投资于另一行业的金融企业,如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投资设立证券公司等等,但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的业务与母公司业务不同,子公司与母公司又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法律的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就此意义讲,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没有实现混业经营。最多只能说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所以我认为,这不是混业经营,这是跨行业投资。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根本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

    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我国确实有过混业经营的惨痛教训。那时,商业银行在其一个法人主体下,设证券营业部做股票经纪业务,信托公司在其一个法人主体下,做股票经纪、承销业务,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在当时只要取得了金融机构牌照,不管是证券、银行、信托和租赁公司的牌照,从事的业务似乎几乎雷同。可以说那才是典型的混业经营。也正因为当时的混乱,引致了中央政府1997年后坚定不移地推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现在时过境迁,经过治理整顿,目前主管部门正在放松了一些政策限制,其内容实质也仅仅是放松了跨行业投资政策。这一点必须首先区分清楚。

    目前我国的国情还不适宜实行混业经营,同时,我认为,不适宜实行混业经营并不意味着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永远阻止市场中通过渐变性的金融创新来逐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行为。事实上,市场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确实在这些金融产品层次上出现了逐步模糊分业经营的现象。

    提高分业监管协调水平应该抓好两件大事

    记者:提高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有效协调水平,对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意义重大。您认为目前应关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夏斌:我认为比较突出的,还是老生常谈的两件事。一件是我几年前一直呼吁的,对金融控股集团要有正式的制度安排;另一件事是我在2003年也曾呼吁过,"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这两件事市场上议论了几年了,所以我说是老生常谈。当然,这也从另一侧面已经反映了监管协调的问题和监管效率的问题。

    第一件事,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这已经是个不容回避的事实,而且许多企业和投资者还正在努力扩展这方面工作。从总体上看,金融企业包括工商企业通过这方面的努力,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有利于推动企业绩效的增长,但也不乏有人针对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制度的空白,利用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的空隙,打了擦边球,制造了不少风险,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羊已亡牢仍未补"。对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不能再等闲视之。特别是目前的金融创新和业务的拓宽,很多直接涉及金融机构组织架构的变化,涉及因内部"防火墙"矮小引发关联交易与金融风险。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安排迟迟难以出台,已落后于社会实践。

    第二件事,是关于委托理财市场。委托理财市场是面向投资人选择的一个活跃的市场。而且可以预计,这也将是中国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最为活跃、创新速度最快的一个市场。目前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五大类金融机构,都在竭力抢占委托理财高地。但是,关于同一性质的委托理财市场产品,各个监管部门可分别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同一监管部门甚至可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同一业务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造成政出多门的状况。有的部门鉴于前几年巨大的资金损失教训,已修正了相关制度,逐步规范了信托这一委托理财的本来行为。但是,从市场总体看,在委托理财的投资额起点、异地业务、资金托管和是否保底等条款方面,尚不统一,市场议论很多。监管部门对这些问题要有足够的认识。(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