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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细数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设计的十二大失误
作者:毛晓梅    时间:2005-10-21    来源:新华社    阅读:1637次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毛晓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日出席“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时表示,过去我国在发展企业债券过程中犯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错误,这些错误导致后来在市场的发展建设上“摔了跟头”,一蹶不振。他深刻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前期发展中的“一打”失误。

  一是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比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

  二是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

  三是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

  四是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

  五是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

  六是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而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就不成其为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

  七是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散户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也较差。

  八是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应该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的债发得出去,哪些企业的债发不出去,价格应该怎样,违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

  九是没有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很多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企业债券当作储蓄产品的变种。

  十是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

  十一是没有正确定位承销商的角色。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

  十二是在处理发行人违约问题上,行政干预更严重。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

  周小川表示,过去所经历的挫折和失误有其时代背景,当时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重,市场经济的思维、环境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现在必须吸取经验教训。他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这是市场前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