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的确面临着崭新的阶段,需要对过去进行认真的反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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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改革的辩论和路径之争,吴敬琏认为,大众对种种消极现象的广泛存在感到迷惑不解,甚至强烈不满;学术界人士对其产生的原因作出很不相同的解读,是正常的。对于改革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包括一些改革做法和措施是否存在“泛市场化”和向个别利益集团倾斜的偏向,需要进行反思和讨论。
吴敬琏认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整体经济实力有明显增强,但在经济社会体系需要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的情况下,改革却存在不少重大缺陷。
他将问题归纳为四个方面,由于前一阶段的改革存在不少重大缺陷,我国的改革正面临崭新的阶段。第一,从经济领域来说,一些关键领域的改革,如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革, 垄断行业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经济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等由于障碍重重而进展缓慢;第二,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法治环境未能完善;第三,政府必须提供的教育、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不但没有加强相反有削弱的趋势;最后,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粗放增长方式也难以向集约增长方式转变。
吴敬琏说,由于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行政腐败扩散等造成的社会矛盾仍未消除,部分群众对现实生活中的消极现象强烈不满。
吴晓灵:应允许利益主体通过合法渠道“说话”
认为应承认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组织起来相互帮助。
吴晓灵认为,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寻求共识可能是今后改革新阶段推动改革前进的常态。
让各种利益主体有诉求的渠道,才能化大震为小震,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吴晓灵表示,要注意在加强社团管理的同时,引导民间商会和协会的发展,注重市场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谈判机制的建立,为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创造条件。她同时指出,在发展上要克服各类协会办成“二政府”的倾向,协会、商会要真正成为生产者的利益代表,温州商会当年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了政府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吴晓灵表示,应培育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法规建设的能力。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越是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事,在“搭便车”思想的支配下,越不容易让大多数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越不容易有组织地反映自己的意见,一旦法律实施影响到自身利益时才发觉。
吴晓灵建议,应加强对社会团体参与能力的培养、教育,不要局限于社会个人或专家个人的意见。她建议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反映各方利益,比如征地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至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应是利益各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引导下自主选择、市场运作的结果,改革方案的设计逐步要落实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上。
本报记者刘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