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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
作者:刘澄    时间:2006-02-16    来源:博客网    阅读:1484次   
一、社会和谐发展
在全国上下倡导以“和谐”为主流发展中,我国“三农”发展又成了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中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民增收困难,农民负担过重,农业发展缓慢和投入的不足,以及相关急需调整的政策没有落实等,这是新世纪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农民收入增速连续下降的趋势,应对WTO的挑战,必须深化农村税制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据农业部统计,2000年全国农民(包括部分个体工商户)直接负担的税费共1778.9亿元,平均每个农民负担199元,其中,各种税92元,“三提五统”66元,“两工”和以资代劳6元,集资等各种社会负担30多元,与1999年相比增长了3.3%。据税务部门统计,2000年实征农业税190多亿元,农林特产税144亿元,屠宰税实际征收40亿元左右,合计“三税”实征数在370亿元以上。
现在,直接免掉“三税”对农民是最实惠的,而且可以避免在征税时“搭便车”收费。然而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若处理不好将来还要加重农民的负担。就是暂时的“和谐”,没有长远的和谐。所以,要从长远的整体的“和谐”解决。
二、如何理解我国免征农业税
     从2006年起,全国免征农业税,但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就不用交税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发言时指出,农民在购买消费品,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购买生产资料时其实都在交税,取消农业税后认为农民从此不用交税的理解有误,也就是说,农民的税收负担仍然存在。
为此,许善达呼吁,应效仿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把农民在购进生产资料里面包含的税款退给农民,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享受真正的零税率。许善达说,免征农业税后,我们认为现在农民就不交税了,这是个误解,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因为现在的农民首先是消费是要交税的,这一点跟城里人一样。例如:城里人买一个电视机,电视机里面含着税的,卖电视机给你以后企业就要交税,农民买电视机一样也要交税的,所以消费品市场的税城里人、农村人没有区别。
还有,农民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也在交税等。
减轻农民负担(不是让农民没有负担,而是合理的符合实际的负担,这是根据国家的整体的发展来衡量,是使国家和农民都相对有利的局面),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强国家的实力,是税收改革的真正目的。
解决农民税收时,要从全国整体考虑,必然要缩紧某些开支,还有要其他税收增加。目的是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安徽税收改革试点情况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三个取消,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分析这一改革方案,不难看出,这只是一种农村费税征收制度的改革,算不上费税制度改革。税制改革与税收制度改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农村费税制改革是国家与农村之间分配关系的调整,决不是将原先的“乡统筹”变为“税”、将“费”改叫“税”而完事,也不是费税征收方式的变换。名称上的换来换去或征收方式的改来改去,都不属于税费制度改革。严格讲,税制改革是一个国家经济理论问题,或者说是国家意志问题,具体而言是国家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它就不是一县一个市或一个省所能解决的,也根本不是个试验的问题。税制的完善是通过不断地改变国家的法律而实现的。
目前我国的农村费税制度是不完善的,因此亟待改革。农村费税制改革必须根据当前农村税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
朱镕基总理视察安徽时又指出,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
    他讲了几点原因,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是分配关系的重要调整,不仅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地方财政收入等多方面的问题,在改革中会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新情况。二是这项改革是在当前市场粮价持续下降、农民增收渠道不多、乡镇财政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需要解决好不少棘手的问题。多年积累起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都会在改革中暴露出来,政策和配套改革措施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三是全国各地农村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农民税费负担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农村税费改革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全面推进这项改革,必须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五是从安徽等地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情况看,不仅在改革过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将来要巩固改革的成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这与农村各级党政千部素质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密切相关。
因此,中央决定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在安徽全省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并总结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在全国进行。否则贸然推开,就可能出现较大风险,欲速则不达。据说朱总理在安徽时还曾经指出,你们还可以求实创新。
四、建立新的税收改革要注意的方面
根据多年试点实践的经验,在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情况,既要注意与原先的税费制度相衔接,避免大的震荡,更要顾及能尽快地与国际上通行的税制接轨,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建立起农民增收、财政增收的市场经济机制;既要考虑到农业税按耕地征收,也要考虑到其他资源如山场、水面、山珍水产等资源增值;既要考虑到税费制度本身的改革,更要考虑到能带动其他方面更深层次矛盾得到解决的配套改革,也就是以税费改革为突破口从而进行综合改革;计税要素宜粗不宜细,计税依据必须采用定量而不能用变量;计税方法宜简不宜繁,税额宜低不宜高,实施时间宜长不宜短,至少一定五年不变。
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建议实行新的税赋制度,即只有农业税和田赋两项,"税赋统筹,统一征收。财政结算,税赋分流",采取"一道税,一道清"的办法,农民分春秋二季交纳完税赋以后,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或任何个人的征粮索款。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与集体资金的性质来源与用途。因此,就要将现行方案的三个取消改为六个取消,即再取消无法据实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取消限制农村市场经济的粮食定购,取消"一事一议"的人均20元,将其纳入田赋随税一起征收,堵死一切可能造成三乱收费的漏洞。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村卫生医疗制度改革,乡(镇)村级机构改革,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农村教育制度改革和布局调整,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改革,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等等,也就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和深化农村改革。
新的税赋制度,具体说,一是田赋,耕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民向集体承包耕地使用权,就应该向集体交纳田赋,也就是交地租,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常理。过去收三提五统费,而且按人收,性质不清楚,按上年人均收入5%征收的依据也不科学,是难以据实征收的变量;而现行方案将五统筹纳入农业税,将三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作为农业两税的附加,这在理论上说不通。税是财政税收的国家资金,三提留是纯粹的集体资金,不能混为一体。附加税也是税,既然作为国税资金,也就难以保证全额还给集体,而三提留中的公积金又独立出来交给村民去"一事一议",以人均20元为上限。说起来是发扬民主,交由全体村民决策,而执行起来却很难落实,反而留下了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
希望中央税改办本着"三个代表"的精神,尊重并鼓励基层群众的创新精神,允许有不同的方案付诸试点实践,如果这个方案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就进一步充实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就能从根本上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这样,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也纳入了法制轨道,可以依法办事。我们深信,这个新的税费制度改革方案必能带动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达到朱镕基总理"减负增收,保证发展"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迅速持续地健康发展。待到农民手里有了余钱,就将征实改为收代金,由实物税进步到货币税,再逐步地将资源增值税过渡到个人收益所得税,使农民负担不断降低,真正体现出治本之策。
五、配套改革防反弹――建立长久社会和谐
1、开征消费税弥补取消农业税的资金缺口
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普遍征收“消费税”。我国2000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4152亿元,按2%征收消费税,可征600多亿元,既可弥补取消农业税的资金缺口,又可解决城乡分配不公问题,高收入多消费多纳税,贫困的弱势群体少消费少征税,把农民负担转移到城市,杜绝农村不安定的隐患。 (这可以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应由中央、省、地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农村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支出,应由国家来负担。目前,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基本上由乡村负担,实际上最终由农民来负担,不改变这种不合理状态,农村税制改革根本无法进行。当前,全国大多数县、乡的中小学教育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60%以上。中央下决心拿出300亿元的转移支付支持税费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开展,取消农业税后,可在省和地市级财政中,单列一块用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支出,在发达地区,省、市承担的比例高些,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承担的比例高些。(同时还要从教育本身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目前教育本身就有许多要进行改革)
3、大刀阔斧精减乡镇政府机构,降低乡镇政府运行成本
据统计,全国乡镇净债务额,乡级为1770亿元,乡平均为400万元;村级1483亿元,村平均为20万元。全国有近一半左右的县级财政困难,不能正常发工资,长期累积的农村经济与国民经济不协调的矛盾正在释放并且复杂化。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尤其在经济落后大发达的县乡,政府的“需求”太大,而农民的“供给”能力太小,行政机构臃肿,吃“皇粮”的人过多。有资料统计,1994年全国县乡财政供养人数为2251万人,2000年达到2959万人,增加了708万人,而且编外人员不下上千万人,仅此一项一年要增加支出1000亿元,因此,必须从节流上着手,合并乡镇,精简乡镇机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效廉洁、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减少农民必须养活的干部人数及他们的开支
4、减免税政策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5、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
 对农业生产用地,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缓解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6、推进法制建设
 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我国推进“财政法治”的必要性。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推进“财政法治”,将是改革农村税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将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有力保障。
7、加大税收改革宣传力度,让农民知道国家的税收政策
   即使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若不进行宣传,农民不清楚或不知道,那么农民也很难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加大税收改革宣传力度,让农民知道国家的税收政策。
六、构建和谐社会是农村税收改革的根本目的
       不能仅仅把农村税收改革看成一件孤立的工作,这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农村税收改革要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而且农村税收改革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很多方面的事情,所以,农村税收改革和全国税制改革相结合,还要结合国内国际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