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低保是政府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作者:云力 时间:200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1589次
“实现全民低保,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到的,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国家财力也是可以支持的。”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抛出惊人观点,认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吴敬琏这一最新观点被指“相当前卫”。
我不明白人们为何如此评价吴敬琏先生的观点。实际上,有关全民低保的问题,多年前学术界就已开始讨论,据笔者所知,吴敬琏并非第一个提出全民低保观点的经济学家。尽管当初学术界对这一观点分歧很大,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实行全民低保的经济条件日益成熟乃是不争的事实。吴敬琏所说,不过是强调了一下这个事实而已。
通常,人们一般都认为,全民低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的确,贫困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一种社会后果,如果对这一社会后果不能有效地应对,将会极大地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将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视为自己的职责。
我国亦不例外。1999年9月2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低保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这些规定明确了低保制度实施的主体为人民政府。但是,由于当时限于财力不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而将贫困人口更多的农村人口暂时排除在外———当然,这只能视为政府因财力所限的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计划。
因而,全民低保并非“前卫”的猜想,它是政府必然要走的路线。这既是政府执政为民思想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进一步履行其固有职责的必然选择。
但同时,全民低保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它同时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如果片面地强调政府的责任而回避公民的责任,既不利于全民低保政策的尽早实行,也将削弱低保的效果。原因是:
其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单纯由政府完成的,它也有公民慈善捐助等方面的贡献,两者的结合,才能使低保制度尽快地惠及每一位需要的公民,使低保制度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获得国家低保的公民也应有感恩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人生,通过寻找机会就业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以便退出低保,使得有限的财力投入到更需要的公民身上。但是,目前这一点似乎并不令人满意。2003年,北京市民政局的一项调查表明,低保对象中58.3%的人处在45岁以下的就业年龄段,但是低保对象中的就业率只有6.5%。在没有工作的低保对象中,46.6%的人没有再就业的意愿。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保障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全民低保并非遥不可及,但是,实行全民低保绝不能单纯地看作政府的责任,它同时也是公民的责任。只有通过政府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全民低保才能早一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