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尊重农民对土地制度的创新
作者:季晓莉 时间:2007-09-14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阅读:1284次
“现在中国土地制度是一个二元分割的权力体系,实行的是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的办法,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要通过国家的批准。一切问题都是由此而发。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改变两种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只要实现同地同权同价,放开农村建设用地的市场,让它能够流通,就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9月6日,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曙光在于北京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如是说。这个话题的一个背景是近日国务院对征地条例的修改。张曙光认为,修改的结果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虽然新的政策方向是对的,但如果不解决中国现存土地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政策是否能落实还得划一个问号。
二元分割的土地政策
张曙光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土地政策——目前农地和非农地是不同的部门按不同的规则进行管理。
农地政策主要由土地承包法来规范。第一个特征是实行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特征是农地只能用于农业,用于非农业必须通过一定的转用手续。具体内容包括:农地地权的属性,土地承包原来作为使用权是一种债权,但从《承包法》制订后逐渐向物权转化,《物权法》出台后,成为物权。土地承包的期限在延长,使农民对土地能进行长期投资。第三,国家规定了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主要在于限制发包方侵犯承包方的权利。200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使得农民的承包权成为可实施的权利。此外还进行了土地的发证登记工作,承认了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张曙光认为,农地制度在变迁的过程中,基本方向是对的。它的权力主体在个人化,排他性在加强,使得承包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
非农地政策比农地政策复杂得多,除了土地管理方法和实施条例,还有中央和管理部门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比如2004年国务院的28号文件,2006年的31号文件,都是关于土地问题很重要的文件。农地转为非农地,操控主体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政府部门,权利主体是被排除在权利实施之外的,这是很重要的特征。
农地转为非农地,要依靠国家的程序。第一,农地转为非农地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31号文规定实行首长负责制,保护耕地,限制转化。第二,加强政府的行政审批,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第三,任何人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的土地和国家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
张曙光认为,第三条的问题很大,其涵义是借此逐渐缩小集体所有制,扩大土地国有化。《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有一个例外规定,“农村要搞乡镇企业,农民要盖房,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他说,这条本身很重要,但有违法理,“既然土地是我自己的,我要使用,却还要经过审批。”
农地转为非农地要按土地的原来用途补偿。这样土地的增殖利益,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拿不到的。原有用途与最后升值之间的差距很大。征地之后,国家的使用方法一个是划拨,一个是出让。张曙光认为,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划拨,按原用处补偿,实际上是让农民承担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因为它给的不够。而土地出让尽管数量很小,价格却很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税收,中央和地方分,但实际上是把农民排除在出让之外,不能分享出让的收益。他认为,这种政策才是造成中国今天农地问题的根源。
三大不良后果
张曙光指出,这样的政策造成了三大不良后果。
首先是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利益。他说,要看到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有了土地才能把自己的劳动与土地相结合,才有劳动权。征地以后,农民没有了土地,没有了财产,变成了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失地农民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这种情况。补偿是损失的补偿,没有包括农民发展的权利,不是市场谈判讨价还价的结果,也不是一个权利主体自愿的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确实不能分享城市化的好处。
上海社科院经过调查得出结论:在征地的过程中,从农民手里拿地时,1公顷土地35~45万元,也就是1亩土地3万多;拿过去以后,一级市场变成200多万1公顷,到了二三级市场1000多万,50倍于给农民的东西。农民只是拿了1/50,49倍全被征地者和其他主体拿走了。
第二是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在土地问题上的博弈。中央在土地上的目标有三:第一是要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第二是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是保证一定的建设用地,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地方的目标有二:第一是增加地方建设用地来扩大地方的工业和经济发展;第二是实现地方的财政目标和融资目标。地方这两个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土地增加了,经济工业可以发展,财政可以增收,融资可扩大。
他认为,如果不是从目标的合理性,而是从目标的可行来看,地方目标胜于中央目标,所以地方目标可以达到。手段也是地方长于中央。中央的手段是加强计划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土地管制。但是这些办法都是要靠地方来实施的,在现在分权的条件下,这几个条件都不能满足。这个博弈的结果赢家是地方。尽管中央在加强对土地的控制,但出现的情况是耕地占用在不断扩大,城市面积比原来扩大了50%,各个城市搞开发区的面积有30000平方公里,最多时候6500多个。
张曙光说,地方可以用土地出让来扩大工业。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也改善了投资条件。土地出让金尽管出让的数量不多,但价格很高,收益很大,占了全部地方预算外收入的60%左右;有了土地,可以发展房地产和建筑业,这两个部门的税收在很多发达地区占了预算内收入的40%,在有些地方占的更大。土地问题一头连着财政,一头连着金融。地方上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小的10亿元,大的几百亿上千亿元,钱从哪里来?据各地估算结果,财政收入占10%,土地出让金占30%,另外60%全部是土地抵押贷款。任何地方都有土地储备中心,都有开发区管委会,以它们的名义把土地拿到银行抵押,然后贷款投资,潜藏了很大的风险。
第三是造成城市发展用地和保护耕地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我们要扩大城市用地,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耕地,现在每年1000多万亩耕地在流失,这是很清楚的事情,速度现在并没有减慢。城市的无效扩张又更进一步造成了土地的浪费。据统计,中国目前城市人均占地面积133平方米;美国是130~150平方米,但美国土地人均量是中国的10倍;欧洲是82平方米。现在很多城市大概有1/4的土地是荒地。张曙光说,现在中国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都有非常大的广场和绿地,甚至一些县城也搞六车道八车道,非常漂亮,可想而知浪费多大。
另一条路:基层和农民土地制度创新
张曙光说,农地变为非农地不是一条路,而是两种办法。一种是政府征地,这是主要的,也是现在矛盾最尖锐、冲突最大的地方;但与此同时还有另一条渠道,即基层和农民的土地制度创新。前面一条渠道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前半段,后面一条渠道依据的是例外条款。现在全国好多地方都在大规模地这样做,包括现在炒得很热的小产权房。尽管做法里有合法和非法的情况,但确实代表了中国土地制度和政策改革的一种探索。他说,农民能够自己创新,与地方政府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农民不可能做。
他举了4个案例来说明农民土地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其中一个案例是广东南海县农民的土地合作社。从1992年开始有大量外商进来,需要大量的工业厂房,农民工聚集,需要大量打工楼。除了政府征地来做这件事,政府在征地的同时给农民留下一定的土地,现在这个地方50%以上的土地是农民自己开发建设的。集体把土地变成工业厂房和打工楼,然后出租,变成永久的物业,农民一方面有土地的租金,一方面还参与社会劳动,租金占了相当大比重,非常富有。这种做法确实是当地政府默许的。这个转化过程是把原来土地集体的方式通过股权化量化到个人,而土地使用权原来在个人手里,现在在集体手里。这种产权交易确实是创新的办法。
第二个案例是山东德州开发区,所做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的。它为农民盖楼让农民住进楼里,如果按照《征地拆迁条例》来买,农民1个人只能买30平方米,最后是按院子来补偿,一个院子的补偿金是15万。给农民盖的房子按成本价680元/平方米来卖,这笔钱120平方米的房子农民可以买两套,一套自己住,一套出租。同时,它征10亩地给集体留1亩地,都是金角银边,把好地给了农民,等于是第二次给农民补偿。此外,开发区征了农民的地,钱给了集体,但集体不能用,开发区用于建设基础设施,但“借了你的钱给你利息”,产权是农民的。后来开发区发展起来,农民用这个钱去开发物业,政府替农民去招商,农民与企业签订合同,按企业的设计规划来盖工业厂房,与政府盖的厂房没有任何区别。例如皇明太阳能的厂房,就全都是农民的,以每年6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农民的土地产权变成了城市的物业资产,这个置换过程就是一个交易的过程。
张曙光说,只要我们在政策上对头,农民会有各种各样的创造。这些案例都是采用集体经济的办法,没有搞私有化,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来参与土地的议价过程。这既是现在政府可以接受的方式,也是现在可以行得通的方法。只要尊重群众的创造,中国的问题不难解决。他认为,要改的就是全国人大做一个法律解释,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但关键是怎样把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划断,使它有其他的收入,不再去征地。他建议,可以把现在的土地物业作为重要税收给地方,把土地占用税、土地交易税、土地使用税都合并起来全部给地方,使地方有固定收入,使地方能够对其公共产品的融资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