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
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
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一,要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的属性认识,遵守法律红线,维护社会秩序。当前,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暴露最多的有两个领域,一个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有直签合同,如果标的分拆的话,分拆的标的最大分拆额30份,最大金额为20万元。如果这个标的不分拆多大都可以,借1个亿也只是要求双方两个人直接签合同,借1个亿是你的自主权。如果分拆的话按高院的司法解释,最大金额就是20万元,而且对拆借的份数做了限制,30份。
在P2P业务里,如果要防止建立资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从借贷双方走帐。现在有的P2P平台说,我的资金是委托在银行,我是保险的。但是,开的帐户是谁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帐户,把资金打到平台的帐户里再出去,对不起就是资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
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帐户,实际操作时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帐上,不过平台的帐户。现在的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帐户,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因而是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当中很大的技术障碍。
份额化的P2P标的就是发行债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公募发行的规则。要是把借款标的份额化了,如果是在法律解释的范围之内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要再分拆就要遵守债券的规定了。如果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但是如果公募发行的话,就要实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
当前,P2P的乱象,第一个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它的金额很大,正因为金额大肯定就要分拆。第二个就是资产端的标的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分,实质就是证券。比如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租赁、还有资产管理的产品等等,这是资产端,由于资产端的产品复杂、金额大,因而分拆标的是普遍的现象,他们违规也就是普遍的。
在资金端来说,会产生资金的金额错配和期限的错配,因为资产端金额太大,资金端金额小的时候,就会分拆标的。还有就是资产端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如果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的参与P2P的这些投资人它都希望短期获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的错配。
关于互联网理财,现在大众都参与到了理财当中,而互联网理财乱象是非常严重的。互联网理财有三种形式。一是金融信息服务;介绍各类金融产品、分析、比较、推荐,不介入交易。二是销售金融机构的产品,这需要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许可,私募产品不可以公开销售。三是集合客户资金帮助客户投资,这个时候平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其实质在发行集合投资计划。
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理财是一种行为,可以出主意,可以向客户销售产品,而各种销售的那些工具、那些产品,它是有特定的属性的,必须把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属性说清楚。我们现在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
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投资基金,是证券。你如果是私募发行要小于200份,且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现在各个监管当局掌握的合格投资人起点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要按照监管当局界定的合格投资人的范围。如果是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是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
第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的需求。
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已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文化,我们应沿此路径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一是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的主要矛盾。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它的收益高,但是风险大。
私募基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投资所有标的的,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证券,另类投资,古玩、字画、红酒都可以。它是由合同来约定的,它的收益高,但是它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在我们监管当中掌握偏窄,收益率偏低。法律规定的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一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我们在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方面应该进行扩展,这样才可以提高公募基金的收益。
创新公募基金品种,允许在一定比例内投资未上市的证券,同时提高投资人的门槛。比如说我们现在除了已经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之外,还可以让它投资一些股权,或者是私募债,甚至于可以包括一些其他的投资计划,作为基金的基金,也都可以。但是,这必须有一定的比例,而一旦你扩大了范围之后,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强,因而必须提高投资人的门槛。比如说,一般的只投资于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基金,投资门槛现在已经降到了1块钱了,现在就可以把它提高到几万块钱。银行的理财产品起点是5万和8万。当资产端开放资产范围和比例的时候,同时要提高客户端的要求。
简化公募基金注册程序,允许同一投资结构的基金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实行数量储架发行制。当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同一类型的基金,它的投资风格是一样的,投资的结构大体一样的话,我们应该允许做一次注册多次发行。这是创新公募基金的品种,解决从1块钱认购公募产品到100万认购私募产品,这当中的中间投资人的需求问题。
二是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大众参与投资的好形式,众筹的种类有很多,有捐赠型、产品型、股权型、公益型。股权型众筹是小微企业发起设立的重要创新形式,《公司法》允许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大家记住这点,做股权融资的时候,200人以下没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如果是做债券私募发行,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股权根据《公司法》,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去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只要你愿意参与就行。
如果是互联网公司发起股权融资项目的时候,怎么把好关、控制风险?一类是平台尽职调查,客户自主选择,这是大多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做的。第二类在众筹平台上有领投人,其他人跟投。第三类是一些孵化器推荐,孵化器也有各种标准。这是对于项目的选择。
对于投资人来说,尽管从身份上说所有的人都可以参加众筹,但是为了保证参与众筹人他不至于承担的过大风险,应该有一个最高投资金额设限,就是说让你投的少一点,还有就是要对参加多少个项目也要有限制,这样的目的最主要的是想控制客户的风险,一旦这个项目失败了,不至于影响客户的生计和生活,从投资端控制投资人的风险。
现在网上比较合规的众筹平台,它一般都自觉的把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他们的最低投资额很多人都是控制在50万元以上,没有做到我刚才所说的让一般的人都能够参加。今后真正要搞的股权众筹实际上是要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公募发起公司,这才是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如果你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资人的限制,还是私募,只有打开200份的限制,降低投资人的门槛,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这样的众筹可以给小额投资人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这就需要立法给予确认。由于现在法律没有修改,所以突破这两个限制都是违法的。美国的股权众筹标的总额控制的是100万美元,我个人建议中国能够发起设立的公司控制在300万元。对投资人要有最高投资额度的限制或限制其投资占可支配资产的一定比例,同时对一定时间内投资项目数目进行限制。
三是开放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中国有许多经营债权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受限。比如个人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等。如果我们能够开放大额存款市场,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那么对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是有好处的。
最后,我们要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证券的定义:代表一定财产权益的可均分、可转让或可交易的凭证或投资合同。
一是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进行发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等所有的产品必须明示产品的名称。
现在大家知道的各种宝宝们,对公众而言其法律关系有的时候是标注的不清。最早创立的余额宝,它的本质是通过支付宝销售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因而他现在在网上产品销售的全称是“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比较规范。
最近爆发风险的“e租宝”其本质是将融资租赁标的份额化出售,是在非法从事证券活动和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四是严格管理公司的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要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我认为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特殊的国务院令,或者是人大出台一个决定,来明确这一要求。因为这些名称实在是误导公众太多了,这是我们当前金融混乱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地方金融办今后应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这些公司进行负面清单监管,即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办理超出200个合格投资人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无许可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从事投资咨询顾问服务。这些都是属于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才能干的事情。
第五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有奖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
第六,打破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迁就投资人,由政府负责部分偿付责任,只能助长非法集资活动。
(本文系作者在1月9日在第20届2016年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