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作者:李晓西 董念清 出自:
摘要:入世以后,如何根据WTO要求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当前一个令国内外各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结合知识经济的发展背景,对政府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策略进行了归总和分析。
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 法律 战略
一、 知识经济时代为什么特别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理解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
知识经济是一种有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新经济模式,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1996)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1)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2)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4)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从熊彼特开始,经济学家逐渐认同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广泛作用。技术进步依靠的是科学研究、发明和技术创新。而要推动科学研究、发明和技术创新,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保障。这个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中,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划出了该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考察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二者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创新是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共同的本质属性。创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权利。这与知识产权制度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不谋而合。世界银行知识经济专家卡尔先生指出:知识经济不仅是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更是一种能有效地创造、了解接受和运用知识使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形态。
第二,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发展起来的,都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产物。这个规则,就是在市场交换中,要明确是用自己的或拥有权属的东西进行交换,而不是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来交换。这是市场形成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知识产权是对知识经济产品的财产权利的认定,知识经济是在财产权认定基础上得以发展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兰格教授的事迹极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兰格教授发表论文600多篇,出版专著十二本,同时获得了近400项专利,他还创办或共同创办了15个企业。
第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都与人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本理论、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知识经济是人本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知识的创造、发现、发明为基础,而知识的创造、发现、发明、应用和传播都离不开人才资源,人才资源是知识创造的主体,也是知识创造的目的,人是知识运行的载体,也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所以人才资源素质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经济,就其内在要求而言,尤其取决于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形成,从而使有知识的人成为社会的主体。知识产权,当然是要有重视和保护人的创造力的制度。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重视教育的作用,提高业务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建立国民学习体系等等,都是在考虑如何把人变成人力资本。
第四,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都与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及其产业有关。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在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存在,但大量的、快速的、产业化的知识创新和传播、运用,只有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才真正出现。其突出表现是以IT信息产业为轴心的高新技术,作为知识经济的外壳在“疯狂地”发展。因此,电脑、芯片、光盘、宽带网,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知识产权制度则为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及其产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五,知识经济产品与知识产权还有外观方面的共同点:一是无形,二是软性。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在社会财富中比重的上升,这与工业中软件因素增加、软件知识产业独自勃兴相映成辉。美国微软公司作为知识经济的典范,其惊人的发展,不仅是因其“软”,还因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1989年该公司只申请了一项专利,而到1999年则超过了800件专利。
知识经济不仅与知识产权具有以上的共同点,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今天,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并且日益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正因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知识经济的基础,而技术的最终成果却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不言而语,可以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基石。正因为如此,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天,无论对于政府还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要符合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立法。
立法方面,我国在1992—1993、2000—2001年两次大规模制定和修改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我国的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进行两次修改,商标法也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进行两次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9月7日,修改于2001年10月27日,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此期间制定和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 WTO 的要求基本相当。
2.知识产权的执法。
在行政执法方面,以商标为例,据统计,仅2000年一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处理商标侵权和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达38000件,而同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也达到了400件。
边境措施方面,1995年7月5日,中国通过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例》。2001年,中国海关共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30起,侵权货物价值人民币1亿3千多万元。2002年1至10月份,全国海关共查处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案件518起,比2001年全年查获的案件数量增长57%,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司法方面,2001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84件,比上一年上升近10%。在审理的案件中,有许多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和有涉外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季羡林等11人诉某出版社侵犯翻译作品著作权案、涉及杜邦等驰名商标认定的域名纠纷案和网络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下表是1996年——200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收结案情况表,反映出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
表一:1996年——200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收结案情况表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全年知识产权收案 3861 3644 4093 4282 4811
其中商标收案 320 338 527 468 393
全年知识产权结案 3710 3754 3768 4160 4790
其中商标结案 306 215 338 487 401
可以说,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方面,成绩显著。2002年11月,世贸组织的一个委员会已经开始审查中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展。据报道,中国外经贸部称,WTO成员国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对中国加入WTO后承诺的履行情况给予了肯定。他们一个共同的看法是:过去几年中,中国修订了多项法律和法规,以加强对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然猖獗。一些成员国希望中国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看法是客观的。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以下事实就是明证:
1.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限制了企业的发展。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从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最近中国DVD生产企业的遭遇对此做了极好的注解。
2.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对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象“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3.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这一重要标志或符号,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将原产地标记特别是地理标志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例如,镇江香醋生产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以其传统的酿制工艺和优良的品味,享誉海内外。现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企业只有5家,可是无证冒牌生产的有几十家,连远在苏北某市生产的醋也命名为“镇江香醋”。杂乱无序的生产,给正规厂家带来的冲击和损害巨大。
4.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经常发生。
商业秘密已成为TRIPS保护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此做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尊重并保护商业秘密还是一个新概念。即使是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重要企业,多数仍未建立起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都是极好的说明。
(三).专利保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