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不准进入,一家公司不管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最终总会有新的进入者。如,阿里在做电商,但不仅阿里一家,京东也在做,其他的一些专业类电商网站如一号店也在发展。
是不是垄断关键要看法律规定是不是垄断关键要看法律规定
不要轻而易举地反垄断,关键要看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在经济学领域被称为《促进竞争法》,竞争分为许多种,通过权力让对手无法参与到市场中属于垄断;一家公司因产品和技术服务更好,让更多的客户抛弃其他对手,选择它的产品,则属于竞争。
不要轻而易举地反垄断,不要用市场的结构来判断到底是一个(经营主体)还是两个(经营主体),关键要看法律。只要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不准进入,一家公司不管占有多大的市场份额,最终总会有新的进入者。如,阿里在做电商,但不仅阿里一家,京东也在做,其他的一些专业类电商网站如一号店也在发展。
妨碍竞争的因素并不是说它“大”,所有的公司都是从“小”起步的。只要市场的大门是打开的,剩下的则属于市场行为。即使再大的公司,稍有闪失对手就会立即追上。同时,还需考虑这家公司出现闪失后替代品的易得性。
市场上原来有很多家出租车公司,但是大家仍然觉得服务差、价格高,是因为市场的大门是关着的。准入要放开,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用数字的方式认为市场上应该有几个打车平台。
当然,这些都是基于我所了解的学理层面,这个学理能不能马上来评价目前滴滴和Uber中国的合并,在我看来还做不到,要看更多的资料才行。
新事物推动新规定出台本身就是走向法治的过程
网约车合法化的问题应该放在更长远的角度去看。网约车现象不是去年10月出现的(2015年10月10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网约车在几年前就出现了。该办法出台之前的网约车该如何界定?合法?非法?还是灰色地带?正如当初QQ刚出现的时候,网上通讯是否违背通讯公司的权益?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可能按照之前的规定都不合法。
有人认为,网约车并不是原来的出租车,所有原来的规定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可能不适用。一旦很多城市出现了这种新事物,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进新规定的出台,这个过程本身就是社会走向法治的过程。
如果人类在做每件事情时都需要有具体规则的指导,那可能就不会有创新。人类正常的行为,是习惯成自然,最初是将习惯的东西写成条文遵守,如果违背再进行裁决。一成不变的法律可能是执法层需要的,但是所有的行为必须在文字里找到依据是不现实的。
改革开放改变了之前人们的生活水平,重新塑造了中国经济的秩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当经济自由大幅度增加时,是否会触犯到其他的经济自由。从学理的角度,以前认为我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即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因为所有的侵犯都是双向的,是相互的。
网约车是否触犯了出租车的利益?
网约车出现后是否侵犯了出租车的利益?答案不一。出租车公司和司机都有各自不同的答案。如同改革开放,经济改善后社会反响良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是同时矛盾也突出了,加上权力部门的一些执法不公和缺少约束力,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约车的技术背景是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不经意间,消费者的出行习惯开始改变。当然,这也是经济下行趋势的产物。正因为经济趋缓,才会有那么多的网约车司机,通过网约车来补贴自己的收入。
很难判断一种自由是否会对另一种自由产生冲突。城市是人口密集度非常高的地区,它的利益相互之间很容易发生侵犯,所以城市秩序是这个国家秩序当中的难点,城市如果走向秩序化,其他地方则很容易。当时,我提出城市解决像网约车这类的权力界定,中央层面不要过多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不管是否需要地方审批,我想如果滴滴做得好,能够解决很多人就业,服务又好,地方政府可能会抢着让你进入。
中国处在经济转型期,网约车对我们来说很重要。抽象意义上,一个新技术到来涉及到原有利益的调整。具体到网约车涉及到城市交通出行方面,城市的整个管理平台上孰轻孰重,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网约车是介于私家车和出租车之间的东西,未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私家车的需求。汽车对城市的威胁体现在对路面资源的占用和污染排放等,但是通过共享经济或许可以增加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和交通拥堵。
对于网约车司机兼职的问题,也能体现出资源优化配置的特征,税收、保险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认是以私家车的形式行驶还是处于载客模式,但是这也将为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
总体来说,当一个新事物产生并引起冲突时,不是说哪里对网约车的政策开放到最大哪里就是最优,而是需要仔细和耐心观察。完全放开后,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后果也不堪设想。不管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城市政府部门,不管是出租车从业者还是网约车从业者,都需要在一个利益和其他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本文整理自作者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研讨会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