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在“2016第一财经新金融峰会”上发表演讲。
“面对多变的金融创新,监管者既要积极支持,又不能在监管上当市场的尾巴,该监管的要理直气壮的监管。”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7日在“2016第一财经新金融峰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近年来,金融创新成为行业热词。但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所说:“金融创新与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需要加以平衡。”一方面,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繁荣与风险并存;另一方面,强化监管可能对市场产生抑制作用,使其失去活力。
夏斌对此提出,中国在经济理论创新上,迫切需要一个思想市场。“一说金融创新就不敢对某些活动进行否定,一说金融创新就必须支持,这两种观点都不对。我们需要有一个对金融调控监管制度进行正确的‘定价’与‘评估’的市场。”
他认为,当前中国金融需要关注四个问题:一是金融杠杆率“相当高”;二是部分领域的资产泡沫压力比较大;三是市场出清仍在渐进的过程中,有些预期还不明朗;四是汇率和资本管理之间的动态平衡比较微妙。
在这一大背景下,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监管需要注意什么?夏斌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凡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微观金融创新活动应该大力支持。他解释说,这类活动在客观上加快了资金的周转,如果监管不变,宏观金融会提高杠杆率,扩大信用债。“央行监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支持微观的金融创新,同时坚持正常的、稳健的金融政策,坚持金融内部风险控制的底线,来倒逼、来促进信用结构的变化,适应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行动与趋势”。
第二,对于仅仅通过金融产品、金融业态的创新来转移杠杆率;或者金融创新在带来扩大杠杆率的同时,又暂时难以解决内部风险的创新;又或者是仅仅是转移了风险承担者主体的创新,对促进配置资源作用不大的创新活动,监管的态度要谨慎,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应该不予支持。
第三,对宏观经济稳定有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金融改革方向,对实体经济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有倒逼意义的各类金融创新活动,监管部门在谨慎进行制度安排以后,应该予以大力的支持。“比如说沪港通和刚刚开始的深港通等等。”
夏斌最后指出,面对复杂的金融创新,监管者要坚持“实际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不断修正自身的监管手段。“面对多变的金融创新,既要积极支持,又不能在监管上面当市场的尾巴,该监管的要理直气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