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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 (7项建议) (2003.1.21)
作者:迟福林    发布:2004-06-17    阅读:2292次   

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7项建议)

作者:迟福林              出自:

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农民相关的政策基本上是以城乡分割为基本特点。20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全面改变。

  1、在城乡经济关系上,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剪刀差”,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有的统计表明,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总负担高达811亿元,是改革前155亿元的5.2倍。

  2、在城乡制度安排上,延续40年的户籍制度及农业税收制度等,仍然是城乡融合、统筹发展的严重障碍。

  3、在分配方面,农民实际上担负着比城市居民更重的财政负担。
例如,根据国务院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数字,1998年农民的税费总额1224亿元,包括了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性收费。

  4、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等方面未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5、由于改革不到位,农村居民的许多基本权利未能完全拥有和充分行使。

一、按照城乡平等的原则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尽快统一城乡税制

  1、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征收制度是以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基础的,至今已经有四十多年。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四十多年一贯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2、我国建国初期专门征收农业税是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所确定的。例如,50、60年代农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当大。当前,我国农业税所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很小,大概在5%左右,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初步具备。

  3、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统一城乡税制的通行做法。统一城乡税制就是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和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1)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农业政策上体现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和产业工人的税收照顾。

  (2)农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

  (3)所有企业和个人适用同样的税种,不单独对农业设置税种。

二、全面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

  我国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40多年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二是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三是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

  1、80年代以来,尤其是前几年,我国一些地区对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若干措施,并取得多方面成效。但改革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改变与农民身份有关的相应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是城市消费水平高,进城的农村人口承受不起。

  2、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出发,要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根本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

  3、我国农村要通过社会结构变迁实现现代化,应当把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纳入到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移与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

三、要真正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

  农业部按离开本乡镇就业3个月以上的口径测算,2001年有8800万农村劳动力在流动就业。根据新口径统计,估计至少有1亿2千万农村人口在城乡间流动。

        1、要清除对农民工进城的歧视性政策。如户口、身份、工作岗位、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2、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国的城市发展严重滞后,通过城镇化来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潜力巨大。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发展小城镇来转移过多的农村人口,带动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为农民增收带来更多的机会。在发展城镇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县城的作用,为此,县一级的综合改革十分重要。

  3、要取消对农民工流动的种种限制,创造条件为进城打工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此外,城市化建设中还要逐步为农民进城提供较为充分的就业机会,并且就业机会人人平等,使农民工有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益。

四、给农民和国有土地拥有者、以及城市其他土地拥有者同等的土地权利

  1、要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一是防止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侵权行为。一个突出的情况是,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国家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上,农民的权宜和利益远未得到保障。二是防止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侵权行为。要对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量低价收购农民土地做出严格限制。三是要严格制止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资源重新配置之机大量寻租,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各种行为。

  2、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让农民享有“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与城市相比较,农村基层普及义务教育状况非常严峻。目前,教育支出一般占到县财政支出的50%,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经济不发达地区比重更大。近几年,中央财政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实际上有所降低,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也呈下降趋势,如由1978年的13.4%下降到1997年的8.3%。在我国新的形势下,应当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农村的义务教育。

六、创造条件,使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1、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逐渐在减弱。因此,农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并面临同样程度的生活风险。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等客观因素,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要求提高。现行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将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目前,为推进和健全城市社会保障,当年养老基金收支差额以及地方政府城市“低保”支出方面的不足有一部分是通过中央财政和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来补充的。国有资产是全民资产,农民不能长期被排除在外,农民也应当逐步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

  3、积极试行由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建立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民组织

  1、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有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在落实村自治的基础上,成立各级农会,代表农民利益。农会应当同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一样,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作用。

结 论:
  1、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是新阶段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目标。
  2、把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之中。
  3、从现在做起,从具备条件的事情做起,逐步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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