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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法制建设
作者:宋晓梧    发布:2017-12-21    来源:中国改革基金会    阅读:3869次   

一、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规则。

互联网正在并将进一步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规则。作为一名劳动经济学的研究人员,我认为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共享使得地球真的似乎缩小为一个村落。这必将打破蒸汽机和电力使用所造成的传统工作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从而对现存的经济运行规则与社会管理规则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既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经济领域,更影响人们学习交往、信息传播、群体组织以及政治动员方式。以人类文明发展史的视野瞻望,这一切实际上刚刚起步。计算机的快速发展已经使人工智能在计算速度和收集分析资料方面亿万倍地超越了人类大脑,而互联网把计算机整合起来,产生的集聚放大效应如同核聚变,潜力之大难以预料。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的金融运行规则。

互联网正在并将进一步深刻改变已有的金融运行规则。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期,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以其特殊的开放式交易方式和去中心化的服务模式全面参与和渗透传统金融业。例如2015年,网贷、网上支付、互联网众筹等高速增长,其中P2P、货市场交易规模高达9823亿元,比2014年增长288%,这是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之前传统金融产品难以想象的。不仅是这种交易规模的增长难以想象,这种交易模式本身就难以想象。没有互联网金融,现在我们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也难以实现。

 

        三、正视互联网的负面效应。

正如任何新的科学技术进步都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应一样,互联网的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个人、利益集团甚至邪教团体把个人私立、小团体利益以及邪教信仰通过互联网加以放大。例如,语言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重大进化成果,但也正因为有了语言,才使得真话与假话齐飞,诤言与谄媚一色。能因为假话、空话、大话、谎话、官话太多,就禁了语言功能吗?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取得了多种辉煌的科技进步,可惜,包括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的互联网在内,还没有一项科技成果能够净化人们的心灵,使每个人都变得光明磊落,善良崇高。这就需要用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来抑制新科技成果被坏人利用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互联网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同样需要法律的约束与道德的规范。经过几年的“野蛮生长”,现在市场上以互联网金融为名,骗局欺诈横行。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还是互联网股权融资等,频发“跑路”和资金链断裂事件,出现了逾越法律法规红线,甚至故意犯罪的现象。2016年,这类问题更加凸显,群众不满,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四、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此专门指出,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这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加突出。其实,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就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银监会监管P2P网贷、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现在看来,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互联网的集聚与发散功能都远比传统金融业强大,其混业经营的能力也远比传统金融业强大,那些某私利者就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分业监管难以避免的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套利或行骗。不少学者和金融界人士建议,加大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目前急需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和统一,防范利用监管漏铜套利。我作为长期从事改革协调工作的人员,深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的难度之大。因此我更赞成一些同志提出的,不如合并这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实行混业监管。这是符合互联网金融特征的,还有利于精兵简政。

 

        五、大力推进互联网行业组织建设,提倡互联网行业自律。

鉴于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幼儿成长期,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层出不穷,许多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还会大量产生,而行政法规一旦制定颁布,修改的程序需耗费大量协调时间,因此在加大立法规范和政府监管的同时,应当提倡行业自律,以行规规范互联网发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民营互联网企业在这方面可以也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关立法机构可以把经过市场检验的比较成熟的互联网行业规定逐步纳入互联网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领域行业组织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之下,趋利避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