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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资管业务的四个观点
作者:夏斌    发布:2017-12-26    来源:国务院参事室    阅读:30425次   

    今天开中国资管精英大会,围绕大家所关心的业务,谈四个观点:第一、当前大力发展资管业务的必要性。第二、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即就央行最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谈些想法。第三、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第四、资管业务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关于资管市场的必要性问题。

在座都是高学历的人,对这方面认识都比较清楚,我简单点一下提纲。第一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均收入不停增长,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业务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储蓄者,或者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二方面,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的深化,面对众多产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

    第三方面,本世纪以来在金融市场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是围绕资管产品,但是这方面的监管恰恰没有跟上,如果跟上的话,最近微信上就不会传由人民银行牵头出台的“指导意见”征求稿,准备对目前这么庞大的资管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监管,就不会出这个文件。在这方面教训太多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要讲发展资管业务很有必要,同时要讲加强资管业务监管同样也很有必要。

    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

最近央行在征求意见,要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规范统一中国的资管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的问题是,多年来我们相关的金融监管决策层,由于对资管市场的实质是信托行为这样一个认识不足,造成了各个监管部门多年来长期监管不协调,导致形成了很多教训。

在这方面我帮大家回顾一下。对资管业务监管的呼声,不是今天你们在从事,中国金融决策者才有反应的。其实在2000年左右,面对当时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上的惨痛教训,2001年初在上海陆家嘴一个会上,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在监管制度安排的欠缺、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我曾经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的《财经》杂志2001年第5号。时隔两年,2002年银监会成立后,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市场纠纷不停出现,投资风险不断暴露,监管部门“叫停”声一片,在座的对于这段历史稍微有所了解的,可以回忆一下,首先是银监会在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后来同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又“叫停”银证理财计划等等。本人在5月份又进一步大声呼吁,“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提出“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我们在国债回购市场上已有惨痛的教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本人在《财经时报》(2003年5月24日)上也对有关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协调,不严肃性以及已经发生的严重风险,提出了批评意见,这些白纸黑字都可以查到。

    2005年9月份,我又进一步向国务院明确建议,应该尽快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建议“一行三会”赶紧出台这个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议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但是这一切到了今天,前不久人民银行刚刚才出台征求意见稿,多少年过去了?前前后后可以说拖了十几年。

    我们今天看这一切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不能再拖延不办了。即使现在办,我认为应该同时认识到,决策已经晚了。可以说这是近40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史上的又一次惨痛教训,又一次“亡羊补牢”,是付出了沉重代价以后的决策。这是我想的第二个观点。

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怎样把握资管业务的实质?不管是监管层也好,还是市场经营者也好,不管是从进一步开发新产品也好,还是从防范风险看也好,中国资管市场未来的方向可能会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我认为,首先应搞清楚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目前现状据有人统计,总规模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在内,有8种: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也可能还有遗漏。这是你们业界归纳的,现在我已多年不搞这方面研究了。

    从这八种机构的类型就可以知道,中国目前的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做资管业务,都可以做资管业务,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它是不需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操作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而是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我附带声明一下,我今天说的一些观点可能在座的人有的人听了会不太高兴,但是我坚持我自己作为一个独立学者对中国市场所持的一些观点。

大家想一想,你们做的一切业务归纳起来实质是什么?是人家委托你来做投资业务,是受人家之托,代人家理财,对么?之所以市场上现在对各种业务认识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认识不统一,提法不一样,政策文件不一致而造成的。这一次央行出台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很多方面,如果帮大家解读一下,我认为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第1项内容,是涉及需统一规范资管业务行为本身的条款。资管业务本身是信托业务,应该怎么管?资管业务行为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信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比如《指导意见》中提到的金融机构要勤勉尽责等等,都是信托法所要求的,是进一步解释信托法的基本内容。

第2项内容,《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些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问题。在座的可能对这方面不太熟悉。国家的金融监管除了微观审慎监管外,系统性地风险怎么控制?从国家角度思考,要保持经济稳定发展,防止资产泡沫的产生,这还需要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思考,比如说杠杆率问题。严格说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是信托业务中考虑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又是大量存在的问题,风险不小。杠杆率是1倍,是1.5倍,还是2倍?我们从市场到监管者都要认识到,这个问题是当前中国宏观审慎管理中必须要考虑的。在此,我认为需提醒监管部门,这个事情是很重要,但是这个问题是什么时候才产生的?怎么到了今天才去收拾这个摊子?有什么教训?如果今天杠杆率一下子全下来又会出现什么新情况?规范信托本来应该讲什么?这些都应该好好反思一下。

    第3方面内容是“新老划断”问题。这个问题在座的可能能理解,这是基于当前的中国国情,基于现实存在的大量问题而提出的。资管市场中积累的问题要解决,但又不可能一下子解决,“亡羊补牢”还不能一下子补到位,这已是整顿过渡时期采取的无奈的、不得已的措施,只能“新老划断”。

    第4方面内容是打破“刚性兑付”。这是属于进一步需要强调、确认、坚守的市场原则。这本来就是搞市场经济应该的题中之议,本应也不存在讨论的必要性。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现在又不能不考虑,不能不强调。对商业银行都已经出台了破产条例,如果资产管理中受托人诚实按照委托人的旨意进行投资,进行资产管理,损失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太讲不过去了,太不像搞市场经济了。

    第5方面内容,对于非金融机构,也就是对普通工商企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这本来也不应该写在关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条例中。但是针对现实社会中间,如个别P2P等等,已经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向全社会,向各企业主体昭示国家监管部门的一种监管思想。告诉你,你不是金融机构,你就不能干资管这个事,否则就是违规。

    第6方面内容,建立资管业务信息综合统一制度建设问题。这从市场,从被监管者角度看,也本是不相关的事,这是上面国家监管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银监会、保监会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同意由人民银行直接掌握市场信息的综合统一,所以《指导意见》需专门提出来。怎么解决?在此,我开玩笑的建议,谁不同意可以。谁不同意,可以由不同意的部门来负责信息综合统一制度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说由银监会或保监会来承担这个责任,统一监管信息。你要统一监管信息,你就要承担监管责任,要向国务院及时、定期报送资管市场信息综合分析报告,以及监管建议。当然这是我玩笑或建议。

未来方向:回归真正的信托

资管市场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我以下说的观点你可以不同意、不相信,但是我很自信。我们的市场发展到现在,教训不少。我相信,发展之路会曲曲折折,但最后必然回归到信托。

    什么叫信托?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了“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简单说,什么叫信托?就是我把钱委托给你进行投资,你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一切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资产管理业务,都应该属于信托行为。在座的有很多是学法律出身的。严格按照信托法定义的信托要素,你看看我们现在8类资管业务中,绝大多数是不是都在做信托业务?如果你说不是,那你说应按照什么法律规范?按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还是按照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你可仔细看一下,有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和信托法矛盾吗?

    资管业务如果属于信托行为,那么就应该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就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因为信托法第四条有约定,基于2001年那些年的现状,规定了“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件又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那个时候资管业务的产品没有像今天这么丰富。那个时候的经营机构是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监管,因此国务院法规的意思是,要求这两个部门,你管辖的金融机构由你拿出监管办法,你监管的机构其实就是从事信托行为的信托机构。

    现在成立了银监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增多了,但信托法的要义没变。现在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和现实,对2001年国办的文件做出新的解释。市场上这么多机构都在从事信托行为,根据国办原规定应作出什么调整?对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应要求不允许出现政府机关部门违背法律和国务院条例做出自行解释。政府各监管部门定的部门规章也必须符合法律,符合国务院条例。小的必须服从大的,下面必须服从上面,“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到真正的信托。如何理解真正的信托?我前面讲了,央行规范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是从现实出发,不得已,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信托行为而言,在座的我们要掌握的,资管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核心要素就这么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是以赚取利差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是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管理手续费为主的业务,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为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等等。

    2、既然是信托行为,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其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为了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怎么办?监管者应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既然是信托行为而不是银行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同时,要明确打破刚性兑付。

4、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资管业务活动信息,加强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以上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具体的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问题及其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当前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问题,是第二性的,是技术性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坚守住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解决,大方向自然明确了。

以上是我做了一些准备,在今天中国资管精英大会上就资管市场现状,多年来发展的教训,接下来怎么理解“一行三会”准备出台的文件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作为学者谈了一些观点,说错了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在2017年2月12日深圳“2017年中国资管精英大会”上的主旨发言。根据录音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