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 应邀专家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新春天的期待
作者:贺力平    发布:2018-12-19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阅读:11027次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好几次“春天”。最初的一次或许是在八十年代,后来有九十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的一段时间。在二十一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在中国得到了迅猛成长的黄金年代。

       但是,民营经济在中国的成长也是一个有着显著起伏波动的历程。针对近来的曲折问题和种种社会议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性。例如,国务院副总理就说,“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商务部长也说,“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是商务发展的生力军,国内贸易份额占90%,外贸出口份额占48%,对外投资份额占49%,贡献越来越大”。事实上,五年前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说过,“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既然党中央和有关领导这么重视民营经济,为什么民营经济还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不少民营企业家对发展前途感到不确定呢?这里面肯定有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的因素,有经济转型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因素,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但会不会还有别的一些因素和问题呢?

       我认为还有一个相对受到忽略的事情,这就是,在中国经济体系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差别。我不是法律专家,但从实际接触和阅读中感觉到,在中国,尽管法律也认可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但在认可程度和方式上与国有企业有很大差别。举例来说,“宪法”第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既然法律地位上有差别,那么,在实践中,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就难免产生区别对待,“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就很难真正实现。

       因此,解决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惑,一个根本入手之处就是确立所有企业的法律平等地位,减少直至消除所有制歧视。建立健全法制社会和法制经济,应该从基本立法的调整开始。

       在这个意义上,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春天一定是一个法制的春天。

       此外,迎接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春天,还需要民营企业自身的努力。最大的努力不仅是要做到市场导向和规范经营,而且必须将创新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将创新视为决定生死存亡的关键。

       过去,我们许多民营企业也懂得创新,懂得开拓新市场,会公关,会疏通政商关系,也会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进行市场营销。但是,在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尤其在提升产品品质和客户满意度方面相比国际同行尚有许多差距。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和壁垒将不断升高或增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也在不管加强。这就给许多民企提出了新挑战。如果要继续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在需求变化和需求转移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只有依靠持续的技术创新。没有持续的技术创新,所有企业 – 不管是民企还是国企,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 都无法保证自身在未来是否能生存下来。

       因此,民营企业的新春天一定是一个创新的春天。

       未来促进民企企业的创新,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转变认识和政策态度。民企的一些创新,可能有触碰政策边界的问题。在这种事情上,切忌采取简单武断的“一刀切”、“全封杀”的做法。监管部门需要首先确立法制观念。凡是遇到有疑惑的地方,首先应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凡是有争议的地方,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仲裁程序。监管者是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但不是仲裁者或审批官,也是产权的保护者和尊重者之一。监管角色的准确定位,是促进民企持续创新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民营经济的新春天离不开政府监管行为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