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个实践问题,更是个理论问题。当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接近9000美元,与经济短缺时代已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如今相对充裕的条件下,贫富差距问题凸显出来了,于是就有人仍以传统思维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行解读,以至于出现了诸如“民营经济离场论”这样的奇谈怪论。出现这个问题,其实还是与理论的不彻底性有着密切关系,其中既有时代背景因素,又有我们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尤其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在理论认识上的不充分密切相关。
作为学界人士,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我认为,只有围绕产权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完善体制机制,才能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巨大成就得益于产权激励
只有完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的鸿沟。毋庸置疑,理论的不彻底性,会导致认识的模糊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摇摆性,这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性进行清晰的阐释,即: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中国的权宜之计。不仅要从现有的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去推理,更要从逻辑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上,从所有权与产权、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等基本理论问题上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自然的、符合逻辑的结论。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国外的理论界曾一度认为,在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搞市场经济,但我们偏偏搞成了,而且实践证明搞得还不错,其原因又如何从理论上来阐释?
从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由此衍生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我认为这应当归功于产权改革形成的产权激励。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产权改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从不分到分开。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从被禁止到放开,到鼓励,再到全面支持。这两方面通过产权激励实现了大发展,这就是说,产权比所有权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解决吃饭问题,推动工业化,完善产业体系,都是在产权激励基础上实现的。但我们现有产权制度并不完善,激励效应严重递减,只有进一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填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鸿沟,把这两者在产权基础上真正融合起来,才能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能。而如果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依然按照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两个板块来运行,那么板块之间就会产生摩擦,产生歧视。这种摩擦是体制性摩擦,这种歧视是所有制歧视。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完善产权制度,把两个板块融合起来发展,在产权这个层次上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是喊喊口号、发发文件、表表态就可以做到的,而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然而,产权制度改革又是艰难的,需要以清晰的理论作指导,可能还会触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只能以改革的方式,以改革的办法去贯彻中央精神。不谈改革,只谈文件和政策,这种方式的“落实”往往是水过地皮湿,过去一阵子以后又将回到原状。
要以改革的方式来完善产权制度,不仅要从理论上说清楚,更要设计、协调好改革的方案,从而保证在实践中真正加以落实。只有这样,民营经济的发展才能真正融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当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才不会成为泾渭分明的两个板块,才不会时不时发生摩擦,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歧视才能真正消除。
经济活力来自于产权,而不是所有权
深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涉及到三方面问题。
第一,为什么是产权成为市场经济基石,而不是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社会化、结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那么,什么是所有权社会化、结构化?所有权实际上不是一个权,它是一束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些权是可以分解的,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我,但我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把使用权让渡给别人,承租人虽不享有所有权,但他因拥有了使用权而获益。
同样,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大量生产要素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并非由所有者直接使用。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国有的生产要素不是由政府直接使用,使用者当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人。其实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社会化和结构化在现实中的表现。
以上举例说明,虽然所有权主体是一个,但它的产权可以形成多个。将所有权分解交给多个主体来行使,通过产权交易形成了多个产权主体,也就成为资源配置者。所有权和产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从绝对化变成了相对化,或者从完全所有权到不完全所有权,在这个趋势中产权衍生出来,产权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构成各类市场主体。微观活力来自于产权人,而不是所有人。
是谁在进行资源配置?是使用资源的人,这部分人构成了产权主体,而非所有人这个主体。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产权改革最先从农村开始。土地由集体所有,通过大包干进行产权改革,农民成为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没发生变化。正是这样的改革,解决了我们的温饱问题,更是大大提升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有权可以不变,只要产权激励搞对了,经济同样有活力,发展同样有动力。中国不搞私有化,同样可以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并发挥决定性作用,其秘诀就在于产权改革。
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不能拘泥于所有权的完整性,必须放弃不合时宜的绝对所有权。对于大量国有生产要素,若不能通过所有权分解、产权交易,就不能得到有效配置,那实际就是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损害,限制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使它贬值。国有资产只有流动中,通过产权化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使人民有机会分享更大的经济蛋糕,改善人民生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权社会化、结构化是一种历史趋势。
第二,当前存在所有权清晰,但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对于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生产要素或资产,过去是以占有为目的,如今是以收益为目的。如果没有收益,意味着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实现,彻底虚化了。那即使占有,又有什么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以占有为所有权主要内涵的时代已经过去,在当今社会,占有只是手段,更重要的是获取收益,实现增值。收益权成为当今社会所有权的核心内涵,其他权能都可以交给其他更有效率的主体来行使。
而对所有权进行分解,让不同的主体来行使,这就是产权构建的过程。产权构建的过程,就是订立契约的过程,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成为公、私所有权的普遍实现形式。产权源自于所有权,又超越所有权,也同时超越了公与私,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故而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非单纯的私有制,也非单纯的公有制,而是以产权为基础的混合经济。在我看来,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将演变为“产权经济”。所有权已不是最重要的,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来分析,如果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提高其利用效率,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三,完善产权制度,填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鸿沟,就需要进行所有权社会化、结构化的改革。
模式的创新、产品的创新,往往是技术专利、研发人员、创意设计、风投等各种创新要素组合的结果。但在现实中往往遇到体制问题,这是因为大部分科研院所是公有制的,研发出来的成果如何实现转化?转化的收益归谁?过去认为这是国有资产,所有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应全部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人员怎么会有积极性呢?如今出台了的新政策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一定比例可以为研发人员个人所有,或由单位自主分配,从而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这就是知识产权社会化、结构化的优势所在。创业创新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社会化、结构化,否则,创新是很难真正实现的。
所有权有公、私之分,而产权则是相对的、混合的。比如说国家的土地出让给私人企业甚至是个人使用,那么土地的产权是什么性质呢?土地的所有权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这是清晰的,但是土地的使用者可能是国企、民企或是个人,此时,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就说不清楚了。从源头来看可能是公有的,属于公共产权,但是从使用方式来看,也可以说它是私有,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为订立了契约。在这种情况下,产权既非绝对的公有,也非绝对的私有,而是二者的混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讲所有权的时候往往有公私之分,但谈到产权的时候就混合在一起了。
股份公司是市场主体存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股东并没有实际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仅有收益权,大股东可以参与决策,小股东可以影响决策。从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所有权的结构化、社会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型企业组织形式日益涌现,所有权的结构化、社会化,还会得到进一步深化、拓展。
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转向以产权为中心
我国有关所有权的法律是非常清晰的,而关于产权的法律则相对滞后。物权法搞了14年,直到2007年才真正实施,这就可见我们在公有制基础上建设市场经济,比在私有制基础上建设市场经济的难度大得多,既面临很多新的理论问题,也面临很多新的实践问题。
无须讳言,我国国民经济按照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划分,从生产关系来说或许是有意义的,但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来说则会产生阻碍,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不宜过分强化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不要动辄说这是民营企业,那是国有企业,因为越强化这个概念,二者之间的分别就会人为凸显,就越会产生摩擦,在产权层面的融合就会遇到更大的困难。我们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大多与过分强调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的分别有关。而过分的强调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恰恰是基于所有权的观念,而非基于产权,过于强调传统的生产关系,而忽略了当今生产力的要求。
尽管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制度,要夯实市场经济的基石,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不由自主地基于所有权去划分经济形态,根据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这样就会出现所有制的歧视。这种所有制歧视又强化了我们的传统所有权观念,难以真正换位到产权观念上来。
完善产权制度,填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之间的鸿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就应当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转向以产权为中心,让产权走上前台,让所有权隐向后台。产权一旦取得主导地位,所有权也成为了产权的一种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产权也就没了分别,后者通常被称之为用益物权,两者仅仅是财产权的两种不同形式。对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承包权、租赁权、经营权、开发权等产权形式,应一起得到同等保护,实现财产权的公平。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